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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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 述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几乎亦不例外地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立法简单化的倾向,再加上在实践中反诉的复杂性使这一制度在实体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讼事日增的当代不能有效地充分发挥其功能。本文试就反诉制度如何在我国进一步完善做出论述。1 反诉的理论定位与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反诉是指相对于本诉而存在的一种诉讼请求,具体说来就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特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反诉被称之为反请求。一般认为,反诉的对象仅限于本诉的原告,只能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对非本诉原告不得提出反诉。而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规
2、定,存在着例外。由反诉的概念可以看出,反诉与本诉相对应而存在,同时两者均属诉的范畴,但是反诉又与本诉不同,其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特定性。2、时间的限定性。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根据我国目前对反诉的立法制度来看,存在着缺陷,表现在三个方面:1、反诉制度在立法规定不足,制度设计简单。2、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法官在观念上存在误区,法官恣意处置反诉。3、在理论界反诉的基本理论尚有待进一步的梳理与研究。2完善反诉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个制度因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它总会有不如人意的地方,因此存在着完善的必要性。那么针对我国的反诉制度现状,结合我国的诉讼环境,我认为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方
3、面: 一是诉讼公正价值取向和实现诉权的平衡的使然。反诉作为一种独立的诉,按照诉权理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为了平衡诉权,确保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反诉制度就成了必然的选择。二是保证诉讼的效率,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可以避免因一个纠纷而出现两次诉讼的情况,这样同样符合当事人的要求。因此在讼事日增的当前完善反诉制度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就会成为必然的选择。三是建立规范诉讼秩序的需要。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民事诉讼法的目的也在于纠纷的解决和维护秩序,完善反诉制度也正是建立规范的诉讼秩序的需要,同时完善反诉制度也有利于规范的秩序的建立。3完善反诉制度的理论梳理关于反诉的法定条件,第一审程序中反
4、诉时间的确定在本诉起诉后,一审判决前。在第二审程序中不能提出反诉,主要原因有:1、维护一审判决的既判力。2、在第二审程序中允许提出反诉有违反诉制度设立的目的。3、维护我国现有的审级制度。关于反诉的程序条件,对于提起反诉主体资格的认定。笔者认为,被告在否认自己被告主体资格的同时提出反诉,二者之间并不矛盾。非本诉的当事人可以提起反诉。反诉与本诉之间有关联性,表现在三个方面:1、从反诉的起源与确立之初来看是要求反诉与本诉必须要有牵连关系。2、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反诉与本诉之间要有牵连关系。3、我国的现行法也规定了要有牵连关系。关于反诉的实质要件,关键在于认识反诉是否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又称关联性)。
5、在早期,反诉与本诉不必有牵连关系,但反诉的请求必须能够抵消本诉的请求。笔者认为,大陆法系要求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可以防止被告利用反诉拖延诉讼,诉讼法律关系简单明了,有利于迅速结案。但是,严格要求反诉必须与本诉有牵连未必能够实现民事诉讼法公正、彻底、经济地解决民事冲突的目的。4完善反诉制度的立法建议由于我国现在的反诉制度立法比较简单,因此在反诉的提起方式、法院的管辖和法院的处理等方面都要做出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关键是要把反诉区分为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在我国的反诉制度中引进强制反诉,并结合我国的诉讼环境把反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提出强制反诉的目的,是为了从立法上排除特定的反诉另案起诉的可能性,从而
6、避免法院对有牵连的两个诉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因为除此途径外,在允许该类反诉另案起诉后,很难从审理程序上去保证不产生相互矛盾的判决。强制反诉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反诉与本诉必须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民法上之标的为相互对立的诉讼请求。2、反诉与本诉具有逻辑上的联系。3、在本诉进行过程中,强制反诉是能够提出的。结合我国反诉的实践限定强制反诉的范围。以反诉与本诉的关联性程序为标准我国也只能把强制反诉限定在以下狭小的范围内:一是在身份关系诉讼中,被告欲提出与本诉就同一争议法律关系具有彼此矛盾的诉讼请求,而且该反诉请求的审理结果对本诉有预决作用的,该反诉为强制反诉。二是在权属争议诉讼中,被告对本诉原告主
7、张权利的民事标的也主张权利的,被告之诉为强制反诉。三是反诉与本诉出于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和反诉审理结果对本诉请求的成立与否有预决作用的,该反诉为强制反诉。对反诉制度的完善,可有效避免人民法院就相互有密切联系的诉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进而减少错误的判决。同时,随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成熟、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以及相关制度的配套完善,使得在我国区分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不仅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也具备了一定的可行性。 论我国反诉制度的完善【摘要】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文章从反诉的基本理论出发,指出我国民事诉讼中反诉制度的现状,认为必须对其进行完善。其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是诉讼公正
8、价值取向和实现诉权的平衡的使然,另一方面体现在保证诉讼的效率,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再一方面是建立规范诉讼秩序的需要。在完善对策上则分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在理论上对反诉时间和反诉与本诉的关系进行梳理,另一方面在立法上则关键是要区分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并且限定强制反诉的范围。在完善的立法上有两条建议,一是把反诉区分为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二是结合我国反诉的实践限定强制反诉的范围。 【关键词】本诉 反诉 原告 被告 强制反诉Abstract: Counter the modern civil proceedings are an important system. Counterclaim article
9、from the basic theory, pointed out that Chinas civil litigation system, the status quo in the counterclaim that must be perfect. Its necessity embodied in three aspects: on the one hand, the proceedings are fair values and achieve the balance of the right to appeal the result, on the other hand, ref
10、lected in the proceedings to ensure the efficiency of implementation of economic principles of litigation, and litigation on the one hand, norms are set up the necessary order. Measures to improve on it in two aspects: on the one hand, in theory, time and counter to the counter with the relationship
11、 between v. combing, on the other hand, legislation is the key is to distinguish between compulsory counterclaims and counterclaims and arbitrary limit the scope of compulsory counterclaims . Sound legislation has two recommendations, first put into compulsory counterclaims counterclaims and arbitra
12、ry, and the other is combined with the practice of Chinas counter-claims limit the scope of compulsory counterclaims.Key words: The plaintiff accused v. counterclaim compulsory counterclaim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几乎亦不例外地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立法简单化的倾向,再加上在实践中反诉的复杂性使这一制度在实体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讼事日增的当代不能有效地充分发挥其功
13、能。那么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今天,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建设如何?是否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在理论和立法上又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就有关问题做出论述。1 反诉的理论定位与我国反诉制度的现状从方法论上看来,要考究我国的反诉制度必须要对什么是反诉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然后以这个反诉的基本理论为出发点并以它来做为一个基本标准综合评判我国的反诉制度的现状,这样才能对我国的反诉制度现状有清楚认识。1.1反诉的基本理论界定及特征1.1.1 反诉的概念反诉从字面上理解,首先它是一种诉,也即是按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其次它是一种“反”的诉,也就是说是相对于
14、本诉这个参照系而言的,同时也包含着与本诉在时空上的不可逆。因此从这两点出发笔者认为反诉是指相对于本诉而存在的一种诉讼请求,具体说来就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特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在法国、英国和美国,反诉被称之为反请求。一般认为,反诉的对象仅限于本诉的原告,只能对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对非本诉原告不得提出反诉1。但在某些国家民事诉讼中,也允许对某些非本诉原告提出反诉。在英国,“有时,被告认为不但需要对原告提出反请求,甚至需要对其他人提出。在这种情形下,他必须就其反请求引进附加被告。办法为把反请求抄本与送达收到书向该第三人送达。后者从而成为诉讼当事人”2。在美国,联
15、邦民事诉讼法规还允许被告也可以对共同被告提出反诉3,即被告之间也可以相互提出反诉4,美国法称之为交叉请求5。因此,从世界范围来看,笼统地说反诉只能对本诉原告提出,是不确切的。在我国,反诉是否仅能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应该说,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这一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普遍的观点是反诉只能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但在实践中严格遵循这种观点未必有利于纠纷的迅速解决。如A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给B公司,由C公司作为保证人(连带担保),B公司取得该款项后又借给C公司50万元后A银行要求还款,B公司先后支付70万元。A银行后因要求还款得不到满足起诉B公司和C公司,B和C作为共同被告。在本案诉讼中,
16、是否允许B对C提出反诉,要求C归还借款50万元?如不允许,B也就只能另外单独对C提起诉讼,那么其结果是A对B和C之诉,法院判决B或者C还款30万元;B对C之诉,判决C还款50万元。最后将导致的结果是,A对B和C之诉判决C承担30万元的责任;这时C必须行使保证人的追偿权,起诉主债务人B追偿30万元。或者A对B和C之诉判决B承担30万元,B对C之诉判决C承担50万元。在前一种情况下,B和C要进行三次诉讼;即使在后一种情况下,B和C也要进行两次诉讼。这两种情况对B和C明显不利,同时也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负担,对A来说也没有得到任何好处。可见,机械地坚持只能对本诉的原告反诉,就可能严重违反民事诉讼程序
17、所追求的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效益原则。相反,如果我们移植美国法的做法,允许本诉的被告对其他共同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就可以一并彻底解决上述A.B.C之间的借款纠纷,从而充分体现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原则、效率原则和效益原则。事实上,在存在必要共同被告的诉讼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这是诉讼的标的;同时,共同被告之间还存在另一个法律关系,涉及到共同被告内部责任分担问题。两个法律关系密切相关。允许共同被告之间的反诉,可一并彻底公正迅速地解决纠纷。1.1.2 反诉的特征由反诉的概念可以看出,反诉与本诉相对应而存在,同时两者均属诉的范畴,但是反诉又与本诉不同,其具有以下特征:1、当事
18、人特定性。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而且只要求被告仅仅是具备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即可,反诉中的被告是本诉中的原告。2、时间的限定性。反诉除了要符合一般起诉的诉讼时效外,反诉还必须是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程序中提起,也就是说在时间上反诉依赖于本诉,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本诉的存在才使反诉有发生的可能。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必须存在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它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以同一事实为根据。这也是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原因6。因此反诉是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诉。首先反诉是独立的表现为:第一,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结果,如果没有本诉,反诉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利益亦可以提起诉讼,第二
19、,反诉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一方面是指各当事人在本诉中的地位不变,另一方面是指反诉提起后不因本诉的自愿撤回或被法院驳回而失去效力,如果本诉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仍然独立存在,人民法院必须对反诉进行审理和判决,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其次反诉的独立也是相对的。反诉对本诉具有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如果本诉尚未提起就不存在提起反诉的问题,如果反诉先于本诉提起则反诉成为本诉。1.2我国反诉制度的建设现状1.2.1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目前我国涉及到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
20、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
21、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1.2.2我国反诉制度的缺陷我国的反诉制度虽然已经确立,但是对以上的法律条文细加推敲和结合我国的反诉现实会发现反诉制度主要存在以下缺陷:第一,反诉制度在立法规定不足,制度设计简单。一个完善的诉讼制度必须是能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使各方行动按部就班,在实际中形成程序,依程序办事。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反诉制度的建设来看,我国的反诉立法明显不足表现在:一方面不能达到程序的正当化效果。例如:当事人应该如何提起反诉?法院应该如何审理?如何处置反诉?违反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这些与反诉程序密切相关
22、的方面都没有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在实际中无法操作;另一方面诉权与审判权失衡,相互制约性较差。例如:在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与法官对反诉的处分权的配置间严重向法官单方面倾斜;反诉与本诉的合并与否,主要的取决于法官意志,而不是取决于法院提供司法保护的权能。第二,司法实践中操作困难,法官在观念上存在误区,法官恣意处置反诉。由于立法的规定过于简单,不可避免的带来实际操作的困难。当前为数不少的法官忽视反诉制度的特有功能,以分别审理取代合并审理,以为两者无实质差异和为本诉被告所提供司法保护的效果是一致的。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是在反诉制度的规范下本诉与反诉的合并会使审理的难度加大,在反诉制度的保护功能虚无的情
23、况下,避难就易是法官的当然选择;二是目前对法官工作成绩的衡量指标缺乏科学性,片面强调法官办案的数量,导致法官将本诉与反诉分别审理以在数量上彰显审判业绩。因此在法官的观念中反诉权与本诉权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实现平衡,法官仍然是重起诉轻反诉。错误地适用反诉制度会给民事诉讼的实践带来危害,挫伤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信仰。第三,在理论界反诉的基本理论尚有待进一步的梳理与研究。我们对与反诉相关的基本理论注意得不够,对哪些反诉必须合并审理,对哪些反诉可以合并审理,没有从理论上探讨,另外,一些诸如既判力等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不成熟,也给反诉制度的建设带来困难,由此形成的本诉与反诉的分离,极有可能损及被告的权益。因此缺乏
24、缜密理论的支持的反诉制度现状有待完善就不足为奇了。2完善反诉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一个制度因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它总会有不如人意的地方,因此存在着完善的必要性。那么针对我国的反诉制度现状,结合我国的诉讼环境,我认为完善我国的反诉制度的必要性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诉讼公正价值取向和实现诉权的平衡的使然,二是保证诉讼的效率,实现诉讼经济原则,三是建立规范诉讼秩序的需要。2.1诉讼公正价值取向和实现诉权的平衡的使然公正是指人们之间分配关系上的合理状态。作为诉讼制度的价值,诉讼公正包括程度的公正和实体的公正,反诉制度的设立正是为了实现这种诉讼公正的要求,但是一个制度的不完善又会容易导致程度的不公正,最终会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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