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公诉制度改革研究的文献综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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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科生专业文献综述题 目: 论现代公诉制度改革研究的文献综述 姓 名: 金鑫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41班 学 号: 2264125 指导教师: 刘方启 职称: 讲师 2007年6月18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论现代公诉制度改革研究的文献综述法学专业学生 金鑫指导老师 刘方启摘要:公诉制度是国家追诉犯罪的制度。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的发展和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以及各国法律文化的相互交融,我国的公诉制度的社会基础及价值取向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的公诉制度已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及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控辩式庭审方式的要求。改革传统的公诉制度
2、,在总结我国实践、借鉴外国公诉制度的成功方法的基础上,以公正与效率为价值目标,建立同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相协调,但又充满着中国特色的现代公诉制度,已成为我们所面临的重要课题。关键词:现代;公诉制度;改革;控辩式庭审Discusses the modern appeal system reform shallowly the rsearch Student major in law Jinxin Tutor Liu FangqiAbstract:The appeal system is the country investigates the crime the system.Along with
3、 the social economy,political,cultural,the technical development and the current construction socialism harmonious society requests,as well as the various countrieslaw culture blends mutually,our countrys appeal system social basis and the value orientation had the tremendous change,after the tradit
4、ional appeal system adapted with difficulty controls debates the type hearing way which the social development need and revision Law of Criminal Procedure was established the request.The reform tradition appeal system,in summarizes our country to practice,to profit from the foreign appeal system in
5、the successful method foundation,take fairly with the efficiency as the value goal,establishes coordinates with the world legal system modernization advancement,but is filling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 modern appeal system,has become the important topic which we face.Key words:Modern age;Appeal sys
6、tem;Reform;Adversarial trial引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因此,通过增设新的诉讼制度以充实公民实体权利的实现途径,通过完善现行诉讼制度以保障实体法律的公正实施,从而推进依法治国。我们在构建现代公诉制度上必须认真研究诉讼原理,把握诉讼规律,改革和完善现有的公诉制度,加快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一、我国当前公诉制度概述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
7、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
8、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9、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
10、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二、现行公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原则未得到科学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由此可见该基本准则显现出三者是一种相互独立、各负其责
11、,协作配合、彼此制约的关系。115-162,196-221同时,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又规定检察机关在性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并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规定了监督形式,如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使检察机关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也是依据以上原则构建起来的。实践中,由于缺乏具体规定,对于这一诉讼原则未得到科学贯彻,导致一分工就不合作,一配合就不监督的状况,侦检形不成合力,法律监督落不到实处。公诉方式存在结构性缺陷。(二)公诉队伍人才流失严重。作为主要检察业务部门的起诉部门,由于工作性质的关系,其成员有更多出成绩的机会,因提拔、轮岗交流等原因离开了公诉岗位。2123-1
12、47与此同时,控辩对抗式庭审对公诉专业化程度的要求却越来越高,公诉人才的大流动使公诉工作极易陷入被动局面。(三)不起诉权利的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尚不充分。不起诉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权力,是自由裁量权派生出来的一种权力。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有些地方并没有按立法的精神依法充分行使不起诉权,主要表现为:第一,将案件不起诉率高低作为衡量办案质量高低的标准,甚至人为地限定案件不起诉比率;第二,将某些本应不起诉处理的案件,为了照顾与公安机关的关系或对犯罪嫌疑人已采取逮捕措施的案件避免承担错捕的责任,而对案件提起公诉,将其交人民法院处理。这种现象和做法,有意或无意地限制了不起诉权的充分行使。(四)侦
13、查工作中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目前,公安机关中还存在着一些侦查质量不高的问题,公安机关采用侦查合一的体制内部缺乏质量监督环节,再加上部分侦查人员的侦查观念仍停留在重破案、重口供、轻程序、轻证据的思路上,导致案件侦查质量不高。退查和自行侦查工作是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经常性工作,是补充和完善案件证据体系的重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该项工作运行中出现的问题主要有:第一,公安侦查部门与起诉部门之间互相借时间,侦查人员对退补案件不够重视,退而不补的现象屡有发生。第二,部分补侦提纲补侦目的不明确、退补理由不当,或者公检双方缺乏沟通导致重复退补情况比较多。第三,检察机关行使自补权不充分。3侦查工作中存在的这
14、些问题直接导致公诉效率的降低。三、世界各国公诉制度发展趋势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的影响下,不同法系公诉制度之间互相渗透,彼此融合,出现了共同发展的趋势,与时俱进。世界各国公诉制度发展趋势主要有:(一)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公诉制度:早在1985年,英国公布了检控犯罪法,从1986年1月1日起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普遍建立公诉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在警察决定指控被告人后,由皇家检察官复审案件,并负责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出席法庭和支持公诉,还有权对警察调查案件提出意见,基本上实行了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公诉制度。在德国,1975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取消了预调查制度,使检察官的职责作用得到了强化。(二)确定公诉机关的独
15、立性:为了充分发挥公诉机关的作用,改变公诉机关附设于法院的体制结构,使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分离,增强公诉机关的独立性。检察机关的独立性是独立行使公诉权的组织保障。另外,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机构、组织、职责、手段和方式,各国都予以健全和完善。419-226公诉机关独立办案及检察官身份保障和待遇等制度,也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中相继确立和巩固。(三)强化公诉机关的集中统一性:上下级公诉机关之间严格按检察一体化原则的要求,建立隶属关系的体制。上级指挥、监督下级,纠正其中的差错,从而保证了公诉机关避免来自其他行政机关的横向干扰。如泰国设有公诉行政委员会;波兰在总检察院设立由高级官员和专家组成的顾问委员会,这些
16、机构在咨询、决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的公诉制度改革也体现了这一特点。(四)扩大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随着犯罪案件的增加,以及保护刑事被告人权益的观念的增强,为节省诉讼资源,减少讼累,一些国家自觉或不自觉地扩大了检察官的的自由裁量权。如德国,检察官具有停止起诉、不予起诉、暂缓起诉等权力。可允许检察官放弃开庭审判、申请法官直接签发处罚令,避免将证据不足的案件或大量轻罪案件起诉到法院。自1990年以来,德国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仅占其受理案件的13%左右。法国允许检察官采用起诉替代措施,如刑事调解、赔偿损害、延期决定。这些起诉替代措施可以使检察官及时采取适合刑事被告人的措施。在美国,检察官与被告
17、律师进行辩诉交易更是其自由裁量权的集中体现。一些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如意大利,也开始借鉴“认罪交易”制度。(五)公诉意见对审判的制约作用加强:随着公诉价值的逐步提升,公诉意见对审判的制约作用也越来越大。由于在提起公诉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已经充分考虑和贯彻了法律的原则、精神和刑事政策,法院应当对公诉意见给予充分的尊重。589-186在一些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检察机关起诉时不仅可以提出指控的罪名,而且可以明确提出量刑建议,法院只能就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进行审判,并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范围内量刑。特别是在美国,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几乎使审判成为形式。在实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虽然法院一般可
18、以改变起诉的罪名并自主量刑,但检察机关关于定罪量刑的公诉意见对审判也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四、现代公诉制度的构建(一)职业公诉人制度公诉制度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效率所谓职业公诉人,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独立行使检察权,承当相应职责,具有一定级别和待遇,专职从事公诉工作的主诉检察官。公诉工作是一种知识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缺少法律知识不可能正确地适用法律,缺乏实践经验,则无法恰当地处理实际问题,尤其是出庭支持公诉,不仅需要丰富的法律知识,更需要处变不惊的庭审经验。而目前虽然有了专业化的法官、检察官及律师,但公诉人尚做不到专业化,公诉人作为检察官的一部分,在检
19、察官队伍内部还要被不断地调整,使公诉人队伍新人不断。6118-164,225-297公诉队伍的不稳定,已经成为困扰公诉事业发展的一大障碍,这也是公诉水平长期徘徊不前的主要原因。因此,现代公诉制度的构建首先要完善职业公诉人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公诉检察官队伍整体法律素质。(二)检察指导侦查制度公诉部门通过参与侦查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对其证据的收集、提取、固定以及侦查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的制度。一是参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按照传统的操作程序,检察机关只能被动地审查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材料而对侦查活动的全貌缺乏了解和掌握,难以保证案件的起诉质量。所以,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参与公安
20、机关的侦查活动,对案件有一个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更为清楚地了解,以便将来刑检工作顺利进行。二是对公安机关收集、提取、固定证据以及侦查取证的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1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第140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相对于公安机关而言,检察机关直接面对法庭,更清楚法庭审判时需要什么证据,由检察机关提前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方向进行指导,提出收集、提取、固定证据的意见和建议,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整个侦
21、查过程实施法律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37条第5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715-62,8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0条第8项规定,必须查明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由此可见,监督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对侦查行为合法性的监督,包括侦查手段、程序是否合法;对法律适用合法性的监督,包括对犯罪嫌疑人等适用强制措施是否合法、讯(询)问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四是在大控方格局的基础上,概括性地对侦查机关进行大侦查思路的指导。由于公安机关所侦查的刑事案件最终需要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后方能决定是否提起公诉、交付审判。因此,从公、检两机关形成的大控方格局来看,检察机关对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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