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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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论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论文摘要随着手机功能的多元化,利用手机从事违法犯罪的案件频繁的发生,手机短信、手机通话清单、手机录音、手机照片、手机网页、手机即时通讯等手机信息已被运用于各种刑事、民事案件中,其作用是不可以忽视的。本文运用事实信息理论对手机信息证据进行界定,在此基础上,提出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方法,使手机信息证据合法有效地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论文关键词手机信息事实信息待证事实一、何为手机信息证据(一)手机信息证据的定义要研究手机信息证据的审查判断,首先要清楚认识何为手机信息证据。众所周知,手机信息是以手机为载体,可用文字、图片、声音等形式反映、以数
2、字化形式记录的,并可以用来存储或传递的信息。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手机信息证据是指含有待证事实信息,并且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手机载体。它不仅包括经由通信网、互联网的业务承载平台传输的,其发送方或接收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手机用户的,能在手机上以文本、数字、图画、声音或者多媒体等形式展现出来的手机信息证据形式,还包括不经网络传输,而是通过手机自身的一些功能获得并存储下来的手机信息证据形式。(二)手机信息证据的特征1.手机信息证据的易破坏性证据来源于待证事实,是由信息依附于存储载体而生成,是内容(信息)和形式(载体)的结合体。手机信息证据是待证事实发生时留下的相应的事实信息,而这些信息依附于手机呈现出来。
3、但是手机信息证据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由于作为载体的手机相对于其他的载体构成更加复杂,无论是手机SIM卡,还是手机内、外置存储卡,都易被复制或者删除待证事实信息,导致其信息更容易转移,这就容易造成待证事实发生时所生成的手机信息证据与待证事实发生后所生成的手机信息证据的混淆。2.手机信息证据的唯一性手机SIM卡是使用手机与外界联系的必要环节,而每一个手机SIM卡均对应一个唯一的注册用户。用户名、手机号码、密码均是唯一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这对于证明案件事实意义重大。3.手机信息证据审查判断的特殊性对手机信息证据证明力的审查也不同于其他的电子证据。由于手机信息不仅可以从手
4、机自身的功能产生,还可以从不同的网络终端获得。所以,对手机信息证据证明力及其大小的审查、判断,除了对手机信息证据中案件事实的信息进行审查、判断以外,还必须有生成、传输、存储这些信息的相关系统环境等能够据以识别信息真实性的审计信息。二、手机信息证据之属性分析(一)手机信息证据的客观性手机信息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存储事实信息的物质载体。无论人们发现与否,它始终都是客观存在的。基于这一定义,手机信息证据的客观性主要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手机信息证据的客观属性表现为手机短信证据存在形式的客观性,即承载待证事实信息的手机SIM卡,手机内、外置存储卡以及移动网络运营商数据库是客观存在的,是完全&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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