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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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之完善一、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价值(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含义及特征我国诉讼法学界对非法证据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多种认识。为了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正义,我们认为对非法证据的含义应采用广义界定方式,即:非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即:在刑事诉讼中,排除非法证据所要采用的程序。吴高庆.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7):12具体说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第一、排除程序的启动。第二、法庭的初步审查。第三、控方的具体证
2、明,即具体证明供述取得的合法性。第四、控辩双方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的质证。第五、法庭对控辩双方质证的处理。它的特征主要有:第一,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灵活。被告人在开庭前、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庭辩论前都可以主动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有权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第二,非法证据由法庭审查。合议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对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则由公诉人对取证的合法性举证。第三,控方负有一定的证明责任。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
3、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对该供述予以排除,不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四,非法证据的认定需要通过双方质证。公诉人举证后,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进行质证、辩论。第五,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问题做出裁定。如公诉人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法庭确认该供述的合法性,准许当庭宣读、质证,否则法庭对该供述予以配出,不作为定案的根据。吴高庆.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7):13(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价值 法彦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非法证据
4、排除程序对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保障公民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意义重大。具体来说有如下价值:第一、保障人权。排除规则最主要的价值在于“回击政府官员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宪法性权利”。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28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价值即在于对人权的保障。体现在刑事诉讼,“就是指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首要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转引自陈光中、张小玲.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J.政治与法律,2005(1):103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方面通过排除侵犯被追诉人实体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方式获取的证据,有利于遏制非法取证行为,对其权利提供有力保障
5、,体现了国家与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另一方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对具有真实性的证据的程序性否定,实质上也是向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外的其他社会民众提供权利保护,体现了对社会全体成员权利的尊重。原因就在于,所有社会成员都有成为被指控对象的潜在可能,如若对犯罪嫌疑人非法剥夺或任意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不加限制,则会使社会成员人人自危,缺乏安全感,担心某天自己也会遭受司法权力的侵害,同时对法律与国家都失去信任感。 罗尔男.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考量与理论基础M.理论与改革;2007(5):119第二、实现实体正义。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
6、05:13。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施是公正的,审判的结果就应当被视为是正义的。程序正义的理念即便不是赋予审判正义性的唯一依据,它也应当被认为是其重要根据之一 秦志远,习丽嫔.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程序价值的理性思考J.理论探索;2004(3)。由于人类本身存在认识上的局限,只能是无限接近但永不能达到那个客观真实,这就使实际诉讼中会出现实体正义无法通过其本身来实现的情况,也不能通过裁判者来实现,所以正义的实现就依赖于人们设计的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程序。实体正义的难以衡量使我们相信通过使用一个正当的程序,让受其影响的人们了解正在发生的事情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及其理由,从而弥补实体不能直接达到的正义。另一
7、方面,程序价值还体现在增加当事人对案件处理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上。“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一定有利于程序公正,排除得愈彻底、愈能在这个问题上体现程序公正。” 杨宇冠.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J.政法论坛;2002(3)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在程序上凸显规范和正义,从而增加实体判决之于当事人的信服力。第三、维护司法权威。法院的审判作为司法公正性的最后以及最直接的表现,必须体现出法律的不可侵犯性和法院的中立性,以维护司法尊严。在实践中,非法证据主要产生于侦查人员在审前阶段违法收集到的证据,而确定这个证据是否有效并且具有证明力则由法院定夺。因此,法院必须正确“筛选”证据,防止非法证据进入庭审,影响法官的公
8、正审判。如果法院不加限制地采纳非法证据,就可能会沦为违法侦查的“帮凶”。与此同时,采纳非法证据意味着法院以牺牲保护个人的法治目标而谋求案件侦查中的快捷,这样就会有损法院公正的公众形象。因此,采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使非法证据在结果上失去任何作用,这样就能督促侦查人员在取证时考虑证据的价值,避免做无用功。排除非法证据,维护程序正义,才能使公众真正相信法律,从而保障司法权威。吴高庆. 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7):14第四、有利于控制犯罪。虽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种价值观的冲突,但这种矛盾与冲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
9、对具有真实性的非法证据排除,固然会使案件真相不能被发现,犯罪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惩罚。但也应该看到,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往往会导致被指控人出于恐惧与逃避伤害,而被迫作虚假供述,甚至编造谎言,使侦查误入歧途,冤假错案屡屡发生,这样一来,如果不排除这些非法取得的证据,将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从而妨害刑事诉讼惩罚犯罪目标的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是通过将非法获取的证据排除于诉讼之外,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根据虚假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的认定,有利于准确打击犯罪。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我国的实施与完善(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定情况 在历史上我国既没有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也没有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0、只是相关的几个条文和司法解释体现了它的诉讼精神。 曹坚.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基础及其本土化构建.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5):65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也有类似规定。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
11、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联合下发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对我国办案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该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性的规则,主要是对非法证据尤其是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作出了界定;而是程序性规则,主要对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列出了具体的操作规范,也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二)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已有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起诉的根源。”此系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主动排除。新修刑事诉讼法新增第55条,进一步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被动排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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