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doc
《试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doc(8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试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论文摘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然的开发和利用程度也在不断增加。随之而来的不止是财富的激增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更有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我国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程度令人震惊,从而出现了许多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但是得不到有效的救济情况,单纯依靠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国家行政机关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行政手段已不能起到全面保护环境公益的目的。虽然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的,但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必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在这之中,制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诉讼主体法律缺位。由于立法上的缺失,致使环境公益诉讼被严重排除在司法实践的边缘
2、之中。近年来,社会公众对于工厂污水排放、化工厂空气污染、旅游景点被破坏等行为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但是总是被拒绝,不是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被驳回,就是因为诉讼主体对环境资源没有独占的使用管理权或所有权,最后均以败诉告终。 论文关键词 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资格 环境权益的保护渠道应该是多种多样的,但我国对于环境的管理和维护长期以来是通过执行国家环境政策和实行国家行政管理权来实现的。伴随着公民环境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人们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更多的人期待通过诉讼这一中最基本、最权威的、具有终局性的司法保护措施来保护环境权益,以弥补行政权调整之不足。司法作为现代法治国家权利保
3、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应该成为环境公益保护的重要措施,充分发挥司法的力量保护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述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1.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内的社会主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导致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2.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 (1)主体的广泛性。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到侵害的人,也可以是没有受到直接侵害的人。只要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任何主组织和个人均可以把侵害公共环
4、境利益的人推上被告席。 (2)目的的明显公益性。总的来说,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环境利益、社会的环境利益、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利益不受侵害,从而追求社会公正、公平,以此保障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鲜明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以及最终裁决的做出并不以有损害事实的发生为前提,只要能根据已知的相关情况合理判断出某种行为可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即可提起诉讼从而使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受违法行为的侵害。 (4)诉讼对象的多样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的一般民
5、事主体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行政机关往往在个体利益的驱动下也常常不依法履行其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定职责,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时即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二)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 1.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是指在环境公益遭受损害或有遭受损害可能时,可以合法启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的资格。 2.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有三个要件,缺一不可。 一是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包括环境保护机关,相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做出的环境行政行为或不作为以及民事主体的环境侵权行为。 二是环境违法行为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到合法权益。受到环境违法行为损害的或
6、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权益。 三是违法行为与诉讼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这个构成要件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依据,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内容。从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来看呈现出宽松的趋势,出现了从“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到“非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发展的趋势。 二、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缺陷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缺乏实体权利依据 从宪法到具体的部门法实现法律生态化,确立实体意义上的环境权,有利于实现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扩张提供广泛地实体基础。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中规定:国会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受健康的环境,同时每个人也有责任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贡献。而
7、中国的宪法和环境保护法规中没有关于公民环境权的规定,中国环境保护法中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模糊,笼统,不具可操作性。 (二)环保团体及相关公益组织无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保组织一般具有较强的经济以及科技实力,他们以维护环境公益为目的,可以更好地维护环境公益。但从中国目前的立法实践来看,环保团体对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行为还找不到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中国的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中国目前立法对于环保团体以及社会团体能否代表其受损害的成员提起诉讼的问题,仍然一片空白。(三)检
8、察机关目前无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4、15条中,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两项权力,即支持起诉权和审判监督权,但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享有提起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公诉权。这表明检察机关无权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无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专门政府机关在我国不在少数,但是我国只在海洋环境保护法这一环境单行法中,对专门政府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予以确认,但这仅仅是赋予专门政府机关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原告资格。而在除海洋环境之外的其他环境公益诉讼中,具有环境管理职能的专门政府机关则无权提起公益诉讼。 .
9、三、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一)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充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不存在法理障碍,检察机关自出现之初就代表国家和社会大众的利益,在实质上是国家整体利益的维护者、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监督法律适用、执行、遵守的权力,通过监督活动、从宏观上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正确运行,实现法治统一。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不限于对法院的审判监督权,因法院的审判活动只是作为法律实施的一部分存在,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行为,公民的个人行为是否与法律相符,都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范畴之内。比如,法国的检察机关理论就认为检察机关的职责是维护公共利益。所以一旦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发生
10、,检察机关就应当挺身而出,对损害环境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社会公益进行保护。 (二)环保保护组织 虽然我国目前对环保组织能否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争论不休,但国外司法实践对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意义已经证实,通过对环保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的规范,可以使其具有的天然优势充分发挥出来。从动力来说,环保组织以保护环境作为自己的任务,在极高的环保热情和责任心的驱使下,发自内心的行动成为维护环境公益的动力源,是他们以法律捍卫环境利益的坚定决心和不竭动力;从民众支持来说,环保组织保护环境的目的为公共利益,服务于人民群众,以便取得民众的大力从支持;从社会影响来说,环保组织有更大的影响范围,其
11、产生的社会效果更好。在起诉范围方面对环保组织进行限制固然可以防止滥诉,但也有弊端:一方面,新类型的环境事件层出不穷,限定式立法会使得环保组织难以及时做出灵活反应,制约其发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我国环保形势比较严峻,在我国本来就存在监督不全面、监管不到位的状况,如再对他的起诉范围加以限制,使其缩小了监督范围,这样对生态环境毫无裨益。所以,应当遵循“法不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对民间环保社团的可诉范围,除现行法律明确禁止起诉的事项(如抽象行政行为)外,其他环境事件均可以提起诉讼。 (三)公民个人 公民充当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克服单纯政府管制的弊端。我国赋予了公民环境公益起诉权,这样,公民可以通过行使监督权
12、监督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减少环境执法违法、懈怠的情况,从而实现依法行政,同时还可以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实现管理民主化的进程,努力提高环境保护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降低它的执行成本,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管理效率与质量。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可保障公民积极行使其权利。在公民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的当今社会,公民的环境权利诉求也日渐强烈,公民要求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我国环境保护提倡的公众参与是义务本位的,有关的法律并没有把这种义务本位转换成权利本位。所以,赋予公民环境公益起诉权不仅为公民积极参与环境管理事务提供了重要途径,也是对公民环境诉求日益强烈要求的回应。 (四)政府机关及有关职
13、能部门 作为境保护机关和资源管理机关应当履行保护环境和资源的职责,对于生活中出现的侵害环境资源权益的行为,环境保护机关及资源管理机关的拥有法定的行政权力来对该行为进行预防和救济,对与“环境本身的损害”和“环境资源权益的损害”,其有权责令侵害者改正或限期治理。但是由我国的行政部门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手段并且受体制方面的限制,法律在必要时可以赋予其原告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制止环境危害。但是,环保部门作为诉讼主体在具体实践情况中仍有待商讨之处。因为环保部门既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又要维去维护私人利益,虽然二者在整体利益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处理国家公共利益与私人个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
14、冲突时,对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协调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我国环保部门作为主体资格仍有待进一步商榷。 我们要从司法方面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改革和完善。虽然环保专业法庭的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能否在我国作为一项制度得以确立,仍然需要继续进行理论创新,并需要得到立法上的认可,但是各地通过设立环保专业法庭和制订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在实践中逐渐放宽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这种做法对公益诉讼的改革是有利无害的,为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打开了司法之路,这样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审判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宣示的恢复及教育功能,而且有利于增强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29C91AFE4CED1B6C8795AD9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环境 公益 诉讼 原告 资格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149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