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审查起诉中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引入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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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起诉中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引入探析 谢敏仪 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已有学者提出, 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还成立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 并举办了恢复性司法学术研究会。随着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中国刑事司法理论界逐渐为人所熟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轻微犯罪案件或者案情特殊的关系亲属、邻里、朋友等问题的案件中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愈来愈多, 这也反映了恢复性司法理念逐步被我国司法机关所认可。但是因为立法的缺失, 使这种理念在我国现行刑事法律面前没有法律的依据, 使得检察机关在运用此理念时感觉力不从心。因此, 笔者认为, 我们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 进一步创新刑事司法理念, 在审查起诉阶段建
2、立刑事和解等制度, 将恢复性司法真正融入到案件的办理中, 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更好地推动刑事司法的发展。 一、恢复性司法的概述 (一) 恢复性司法的渊源 恢复性司法是一项刑事司法的革新运动, 其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北美。1974年, 两名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切纳市年轻人实施了一系列破坏性的犯罪, 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共同努力下, 这两名罪犯与22名被害人分别进行了会见, 通过会见, 两人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切实了解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和不便, 并交清了全部赔偿金。这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和解程序被视为恢复性司法的起源。 到20世纪90年代, 恢复性司法已在西欧、北美等数十个国家得
3、到不同程度的发展和应用。据估计, 截止20世纪90年代末, 欧洲共出现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 北美的恢复性司法计划也达300多个, 世界范围内的恢复性司法则达1000多个。 (二) 恢复性司法的概念 恢复性司法, 亦称复合司法, 英文是Restorative Justice, 根据美国学者托尼•马歇尔所作的定义, 是指所有与特定犯罪案件利益相关的各方从着眼未来的角度出发, 聚集到一起共同参与处理犯罪后果的一种程序。 详言之, 就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 以犯罪嫌疑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 从深层次化解矛盾, 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面的参与, 修复
4、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 (三) 恢复性司法的基础理论 恢复性司法的理论基础是相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报应性正义而提出的恢复性正义。报应性正义的观点是: 犯罪违背了国家利益, 国家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对犯罪分子定罪处罚, 从而使正义得到声张, 其关注的核心是犯罪与刑罚的因果关系。而恢复性司法的观点则是: 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 对国家利益的侵害, 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伤害。犯罪破坏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正常的利益关系, 刑事司法程序应该恢复这些伤害, 重建三者的平衡,重塑一个和谐的社会。 (四) 恢复性司法的基本主张 恢复性司法认为, 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主要还是报应刑
5、传统, 是一味地惩罚和打击犯罪嫌疑人, 没有关注被害人和社会的利益。除了惩罚犯罪嫌疑人之外, 它们什么也没有得到。这是一种有害的公平、正义。因为通过刑事司法活动,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会都受到了损失。“有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对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简明概括。恢复性司法试图对现代刑事司法理论和制度进行全面的更新和改造。恢复性司法认为, 犯罪发生以后, 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而且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和社区。因此, 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不是惩罚犯罪嫌疑人, 而是要全面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社区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失, 以试图达到一种“无害的正义”。“无害的正义”是恢复性司法追求的核心价值。 二、审查
6、起诉阶段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优势及障碍 每一种新思想、新理念的引入, 必然会导致传统思想、传统理念基础的动摇甚至瓦解, 而在新思潮掀起的初期, 其必然显示出其优势的一面, 它能更新人们的观念, 使我们对事物有了更新更全面的认识。但与此同时, 其在初期阶段也会遇到各种障碍, 因此我们必须分析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优势和障碍, 以此来检验其可行性。 (一) 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优势分析 1,恢复性司法理念能更好的预防犯罪 这是恢复性司法重要的优点。在特殊预防方面, 此优势主要体现在一下几点: 首先, 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商谈和谅解, 能使犯罪嫌疑人从内心产生忏悔和歉意, 提升其社会责任感; 其
7、次, 在审查起诉阶段, 通过和解协议的达成和履行而不再启动或中止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追诉, 能使犯罪嫌疑人避免了在进一步的起诉中受到的“标签”式的影响; 再次, 通过赔偿或社区服务的方式使犯罪嫌疑人付出一定的代价, 使其放弃在日后再犯的念头; 最后, 通过避免或缩小羁押的适用, 防止在看守所及监狱中“交叉感染”的不良影响。 2,能更好的保护被害人的利益 在传统的刑事司法中,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确认为符合起诉的条件, 案件移送至法院, 犯罪嫌疑人最终被判处刑罚, 这对被害人而言, 除了出一口恶气之外, 其能得到的救济和赔偿是极其有限的。而恢复性司
8、法给予被害人一个与犯罪嫌疑人直接对话的机会, 一方面, 被害人可以当面控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对他们造成多大的影响, 犯罪嫌疑人的歉意能使被害人的心里受到很大的慰藉; 另一方面, 双方通过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被害人所得到的赔偿将是他自己认可的, 且赔偿方式除了包括现金的给付, 还可以通过服务、劳务等方式, 这就能更好的弥补被害人物质上的损失。 3,能节约司法资源, 提高司法效率司法是一项高成本的事业, 任何社会的司法资源都是有限的。按照我国现有的司法模式, 一起刑事案件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判决、执行等程序, 要投入大量的司法成本。从表面看来, 如此严格的程序有利于刑事诉讼的公正,
9、 但由此引起了在每一个案件上都运用的大量的司法资源, 案件大量积压, 犯罪嫌疑人被长期羁押, 对恶性犯罪打击不力等不良的后果。因此, 在审查起诉阶段, 对较为严重的犯罪集中精力和财力, 采取普通的正规程序处理, 对较为轻微的犯罪通过简易程序、恢复性司法等方式进行分流未尝不是一个提高司法效率的方法。 4,恢复性司法是以人为本思想的体现,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近年来司法工作越来越强调以人为本, 既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服务社会, 执法工作就不能变成冷冰冰的无情物以僵化面孔出现。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 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受害人在国家强权面前个体的发言权也几近为零, 无法
10、体现人本主义精神, 也不利于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性司法相对于报应正义而讲的, 主要着眼点在于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 强调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 重视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的平衡、被害人和加害人权益的平衡, 在司法程序中体现了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从某种角度上看是我国以人为本观念在刑罚领域的体现, 是法制民主化的体现, 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二) 引入恢复性司法的障碍 1,在审查起诉阶段引入恢复性司法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 (1) 会削弱刑罚对犯罪的惩罚功能。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 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刑法的规定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但恢复性司法使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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