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典总则构造之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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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诉讼法典总则构造之完善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一、总则在法典中的意义与功用法典编纂的任务在于建构一个逻辑明晰、构造科学的外部体系以妥当地反映内部体系的实质及意义脉络1。一部法律,特别是条文较多的法律,通常会采取“总则一分则”的构造方式。周旺生教授把“法的总则”定义为:“对全法具有统领性的,主要规则或表现立法目的、依据、法的准绳、有关法定制度或根本法定制度、法的效能、法的适用等内容的,在法的整体中与分则、附则等相对应的法的条文和法的标准的总称。2法典总则并不只仅是方式意义上的位于法典前部,冠之以总则的称号,更应是本质意义上的,表现于法典总则与分则深入的逻辑联络上。它不只应包括关于法典的普
2、通性规则,也应包括关于各分则的共同性规则,从而凸显总则相关于“分则”在逻辑上和价值上的优位,表现法典总则关于法典的体系化和逻辑化的宏大意义3。欧洲大陆从事现代意义上的法典编纂始于1791年法国宪法。1804年,以罗马法为根底,制定了法国民法典,其后,法国立法委员会又陆续制定了一批法典,如1806年民事诉讼法、1807年商法、1808年刑事诉讼法和1810年刑法,加上法国宪法,合称法国六法。法国六法是以罗马法为底本,以民法典为根底,以宪法为基本法所构成的完好的成文法体系。法国的法典编纂特别是法国民法典对欧洲大陆其他国度、非洲、拉丁美洲国度的立法活动产生了普遍而且深入的影响。欧洲大陆法典编纂产生重
3、要影响的另一个国度是德国,特别是德国民法典对其他国度法典编纂的宏大影响。在某种水平上能够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编纂成为了现代法典编纂的经模范例4。因而,我们要研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完善,讨论总则的意义、功用和结构,比拟和自创民法典的胜利经历(编制、立法肉体、立法技术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理论价值。民法典首编的立法例分序编、总则形式。序编形式源于法学阶梯式对逻辑工具在详细标准和制度上的不彻底运用。有松懈混杂之弊。序编又可分为方式序编和本质序编。所谓方式序编是指在民法典的首编前独立另设序编,在各国立法表述中,通常冠以“引言”、“序题”、“普通规则”、“根本准绳”等不同的称谓,其突出特
4、性是总则之阙如。法国民法典可谓方式序编的模范,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阿根廷民法典也属于方式序编格式。荷兰民法典固然于篇首设序编而没有最高位阶的总则,但发明了一种多层次、复合式的总分构造,兼采序编和总则之长。所谓本质序编是指包含在首编之中,实践上起了序编的作用,但不具备独立的序编方式的若干技术性规则和普通性条款,其突出特性是在总则之上嫁接序编。潘德克吞式民法典中的俄罗斯民法典、越南民法典、蒙古国民法典、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域民法典采用本质序编格式,在构造上将序编性条文置于总则的最前部,总则内容继而展开。总则格式滥觞于德国民法典,是概念法学运用“提取公因式”将概念笼统和逻辑演绎发挥到极致的产物。“
5、提取公因式”的过程就是将包含于民法体系各详细制度中的共通性规律停止层层提炼和笼统,并赋予各自契合逻辑的位阶。在总则的根底上,德国民法典依照<学说汇纂>所阐发的五分法理论,建构了概念准确、逻辑严谨、体系精细的概念体系。潘德克吞式民法典中的日本民法典等采用总则格式1。作为后世立法楷模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方式构造上的分歧,首先表如今对序编或总则的取舍态度上,其差别缘于对民法内在体系“提取公因式”的水平深浅不同。法国民法典采取了序编方式,虽仅仅有6条,但规则了近代民族国度法律的几个根本准绳,包括法律统一准绳、法律不溯及既往准绳、法官不得回绝审讯、立法与司法别离的准绳、不得毁坏公序良
6、俗、公私权(公私法)互相独立的准绳,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5。其内容与后面各分则的内容之间没有有机的联络,在法典逻辑化和体系化方面远不如总则格式。德国民法典极尽笼统之能事,弃序编而设总则。关于总则的设计是德国潘德克吞法学的产物,继承了学说汇纂式法典编纂格式,是对法国民法典编制的最大改造之处,表现了更为高超的法典缩纂技术。经过将法典各分则中所包含的反映民事法律关系普遍特征的共同性标准笼统出来,独立而成一编予以前置,使总则的共同性标准与各分则调整详细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详细性标准在逻辑上成为互相印证,互相配合,互相照应的一个谐和的规则体系3。这一繁简分离的编排体系因其紧密的内在逻辑和规则的缜密、在缩减
7、法典篇幅方面的奉献以及在培育法学家方面所具有的特殊教学价值而备受称誉6。总则所具有的优点和功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经过确立统一的价值理念和共同性规则,使庞大的部门法律规则系统内部谐和统一,防止规则之间的抵触,关于整合整部法典规则使之体系化有着本质性的价值;正如法国比拟法学家勒内达维德所说:“总则牵涉到的问题,真正说起来,不单是法的构造,而更多的是总则所表现出来的系统化肉体与笼统的倾向。”7第二,总则经过法的目的、根本准绳等笼统性规则,集中表现了法的肉体,为法的解释提供了一个指引,有助于立法中的可能存在的矛盾的处理,关于立法中所可能存在的破绽具有补偿的作用;第三,总则经过共同性规则,聚
8、集了适用于其他局部的主要规则,减少详细规则的反复规则,最大限度地减少条款数量,使法典更为简约。二、民事诉讼法总则结构之比拟研讨法典总则作为一项具有许多优点的立法技术,不只经常应用于实体法的法典化过程中,也常常为诉讼法典的制定所采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1938年9月16日生效,1997年1月6日修正)固然能够说是一部成文化的民事诉讼法典,但它并不是大陆法系意义上既有总则又有分则的系统化的法典,而是以英美法的判例法为根底,总结了传统的判例法的经历,特别是重点放在变革和简化开庭审理前的诉答程序事项的详细规则、发现程序的办法以及当事人提出各种申请的程序和规范。英国民事诉讼规则(1999年4月26日
9、生效,共54章)是英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法典化。其有四个特性:立法目的是接近司法;当事人主义诉讼形式的腐蚀与弱化,强化法院对诉讼的司法干预;面对信息社会的应战,注重现代科技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开放性的立法体系。但英国的“法典”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度的民事诉讼法典存在着显著的不同。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并不是典型的、严厉意义、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诉讼法典,它是具有开放性的立法体系。英国有关立法部门将依据司法理论需求,不时及时对规则停止修正、补充。而大陆法系国度比拟强调法典的稳定性,或许这正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在思想上的差别使然。即英国变革民事诉讼规则、对其停止法典化的同时,也在持续其作为普通
10、法国度所固有的特性经过司法理论不连续、不停息地完善规则8。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度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典相比,并不考究方式的合理性,也不注重体系的完备和内容的完好。从立法格式上看,没有大陆法系国度民事诉讼法典通常都有的总则和分则的构造体系。因而,本文重点调查属于大陆法系传统的几部民事诉讼法典。现行的德国、日本、俄罗斯、我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域的民事诉讼法都规则了总则。总则所具有的功用和优点是经过总则自身的结构来完成的,只要内容完好、构造严谨的总则才干最大限度地促进法典的完善。总则的结构是在法典化过程中立法者首先遇到的问题,它触及两个层面,一是终究总则应包括哪些内容,二是将这些内容停止怎样的构造布置。关于
11、民事诉讼法这样一部内容丰厚的根本法律,学者们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正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对各种详细制度和程序的构建或完善方面,当然也包括总则中的一些详细问题,如根本准绳问题、当事人制度等,但很少有学者就总则的结构问题停止特地研讨,即对总则应包括哪些内容,哪些内容不宜规则在总则中,总则的内容应当如何结构等停止的系统的讨论还难得见到。下面笔者试图经过对德、日、俄、法以及我国台湾和澳门地域的民事诉讼法典总则结构的剖析,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典总则的完善提供自创。经过对1877年发布的民事诉讼法九十屡次修正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共1066条,第一编总则252条,包括三章:第一章法院,规则了管辖和逃避;第
12、二章当事人,规则了当事人才能和诉讼才能、共同诉讼、第三人参与诉讼、诉讼代理人与辅佐人以及诉讼费用问题;第三章诉讼程序,主要对各种诉讼程序中的一些共同性问题如言词争辩、送达、期间和期日、诉讼程序的中缀和中止等停止规则。1998年施行的日本新民事诉讼法共400条,第一编总则132条,包括通则、法院、当事人、诉讼费用、诉讼程序五章;我国台湾地域2003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共243条,包括法院、当事人、诉讼标的价额之核定及诉讼费用、诉讼程序四章。他们均以德国法为底本,总则在内容和构造上大同小异。德国将诉讼费用问题布置在当事人一章,而日本和我国台湾将诉讼费用单列一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总则的特
13、性在于,在总则第一章布置了一个有三个条文的通则,规则了“目标”、“法院与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最高法院规则”。其中在“法院与当事人的职责和义务”的条文规则中,确立了法院应公正并疾速地停止民事诉讼和老实信誉两个根本准绳。屡次以俄罗斯联邦法律文本的方式对1964年的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停止修正和补充后的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共438条,第一编总则112条,包括根本准绳(共14条)、审讯组织和逃避、主管、案件参与人、诉讼代理、证据、诉讼费用、诉讼罚金、诉讼期间、法院的通知和传唤等十章,与上述三部法典区别稍大。其特性在于规则了根本准绳、证据和诉讼罚金,且都各自成章。1976年施行的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共
14、1507条,在法典的总体上未采用总则一分则的构造,而是采用通则一特则的构造,第一卷为适用一切法院的通则,第二卷为各种法院之特别规则,第三卷为某些案件的特别规则,第四卷为仲裁。在作为根底的第一卷中,包括序则、诉权、管辖、起诉、防御办法、和解和调解、提出证据、多数当事人、诉讼参与、逃避与移审、诉讼附带事情、诉讼代理与诉讼助理、检察院、判决、判决的执行、上诉途径、期间、执达员文书与通知、诉讼费用与其他费用、法院书记室、司法拜托、最后条款等21编,共749条。其中局部内容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域民事诉讼法总则类似,但内容更广泛。第一卷其第一编名为序则,规则了诉讼的指导准绳(第1条一第24条,包括诉讼
15、、系争标的、事实、证据、法律、两造审理、辩护、和解、争辩、抑制态度等10节内容)和非讼案件之特有规则(第25条一第29条)两章内容。1999年11月1日开端生效的我国澳门民事诉讼法典共1284条,包括诉讼、诉讼程序普通规则、普通宣布诉讼程序、普通执行程序、特别程序五卷。第一卷诉讼包括第一编根本规则(112),第二编法院(1338),第三编当事人(3986)。第二卷诉讼程序普通规则包括第一编诉讼行为(87210),第二编诉讼程序(211325),第三编保全程序(326368),第四编诉讼方式(369375),第五编诉讼费用、罚款及损伤赔偿(376388)9。可见,其在法典的结构上,没有设立独立的
16、总则,但其第一卷诉讼和第二卷诉讼程序普通规则的内容与德国、日本等的总则大同小异。我国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共268条,分四编。其中第一编总则共107条,包括11章: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根本准绳(117),第二章管辖(1839),第三章审讯组织(4044),第四章逃避(4548),第五章诉讼参与人(4962),第六章证据(6374),第七章期间、送达(7584),第八章调解(8591),第九章财富保全和先予执行(9299),第十章对阻碍民事诉讼的强迫措施(100106),第十一章诉讼费用(107)。经过对上述几部民事诉讼法典总则编章的比拟,我们大
17、致能够归结为两大类型:一是总则格式。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域的特性是章数较少,条文较多,以诉讼主体和诉讼程序的普通规则为两个基点构建总则的构造;我国和俄罗斯的特性是章数较多,且逻辑性不强,在内容上都有根本准绳、证据的规则,虽有一些有关诉讼程序的普通规则,但相对较少。二是本质序编格式。法国总体上采用通则一特则的结构,并将序则(包括诉讼的指导准绳和非讼案件之特有规则两章,共29条)置于通则的最前部,通则的内容继而展开;我国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诉讼和第二卷诉讼程序普通规则,称号虽未称为总则但本质是总则的内容,第一卷第一编根本规则(共12条)本质是总则前部的序编条文。我们经过对上述几个国度和地域的民
18、事诉讼法总则的内容和构造的简单剖析,能够开阔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视野。那么,哪些内容应规则在总则中呢?或者说法律标准归入总则的规范是什么?“要把整个法的纲要和事关法的全局的内容,集中于总则之中,不能把或不宜把其他内容写进总则”2。首先,普通性的内容应规则在总则中。如立法根据、法的效能、法的适用,法的解释等技术性内容,这是一部法典所应具备的。其次,具有统领性的内容应规则在总则中。如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根本准绳、诉权和诉等表现法的肉体和民事诉讼法学根本理论的内容。民事诉讼法作为民事程序根本法,其总则对普通诉讼程序和特别诉讼程序具有一定的指导性。第三,对整部法典来说,具有共同性的内容应规则在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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