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公益诉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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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行政公益诉讼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公共利益受到行政主体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侵害时,与其有法律上的利益的公民、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它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行政执法,从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行政公益诉讼概述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人民把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委托给国家机关行使,当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侵害时,公民的个体权益也同时受到了损害,公民应当有权依法行使诉讼请求权,保护社会
2、公众利益,实现对自身权益的合法维护。行政公益诉讼可以使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与监督的法律权利得到实现。行政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公益、保护资源公共利益、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以及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的需要。如对有些行政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等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造成公共设施的严重损坏不服,市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又如,当弱势群体中的某些公民个人还无法凭借自身力量保护其行政权益的时候,其它公民或组织通过行政公益诉讼及时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行政公益诉讼具有自
3、身特点,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为重要特征,即诉讼对象具有公益性;起诉主体不局限于具体合法权利直接受到不法侵害者,其他机关、团体、个人也可以以公众利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具有广泛性;诉请行政主体查处损害公益的行为,诉请撤销行政主体损害公益的行为,诉请行政主体履行其他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等,具有诉讼影响的前瞻性。二、行政公益诉讼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首先,原告主体资格不同。一般行政诉讼要求起诉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而行政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要求是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次,对诉讼结果的承担不同。一般行政诉讼的结果是由当事人来承担的;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可
4、能不承担诉讼的结果。再次,诉讼目的不同。一般行政诉讼是以自己的利益为诉讼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为了国家或者社会的公众利益。另外,诉讼中的权力不同。一般行政诉讼中原告可以相应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不能处分诉讼权利。三、我国目前行政公益诉讼的现状国外有关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如下发展趋势,一是对原告起诉资格不断放宽,由遵循法定权利标准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过渡到法律上的利益原则。二是司法受案范围的不断拓宽。三是民众的法治意识普遍提高。民众法治意识的增强,带来了全社会良好的法治氛围,公共权力机关和社会团体也会注意到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更广泛的监督制约而慎重行事,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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