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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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姓 名: 张玉霞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51 学 号: 2265111 指导教师: 杨钦 职称: 讲师 2009年5月15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引言1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理论2(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涵义2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22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2(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法理基础31利害关系理论 32公共信托理论33私人检察总长理论3二、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可行性研究3(一)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
2、告制度的必要性4(二)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必然性4三、国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相关立法4(一)英美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51英国 52美国 5(二)大陆法系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51德国 52法国 53日本 6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构建6(一)模式构想 61检察机关的公诉人资格 72公民的原告资格 73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 7(二)相关问题的解决方法 8结语8致谢8参考文献8浅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法学专业学生 张玉霞指导教师 杨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原告是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构成部分,也是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关键。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一直以来都是法学
3、界热门的话题,随着实际生活中我国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逐渐增多,对于其原告资格确立的现实需要也越来越迫切,虽然国内现在已有大量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我国立法上仍没有对其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需要加强各相关组织部门的协作,并适当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我国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制度,以更好的保护行政过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构想Analysis of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laintiffs eligibleStudent majoring in law Zhang Yuxia Tutor Y
4、ang QinAbstract: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he plaintiff is the subject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dministrative components, but also start the administrative public key to the proceedings.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for the qualifications of the plaintiff has been
5、a hot topic in jurisprudence, with the real life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cases, increasing eligibility for the plaintiff to establish its reality more and more pressing needs, though, China has already a large number of theoretical research results, but still not in China
6、s legislation on their specific requirements, so the need to strengthen the collaboration with relevant organizations, departments and, where appropriate, draw on the successful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n the administrative aspects of t
7、he plaintiffs legal system qualifications to better protec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process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tizens.Key words: Administrative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plaintiff qualification; system concept2000年,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了该市椒江区文化馆,并在门口招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馆内表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
8、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市民对此深表不满。当地画家严某多次上书文化馆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椒江区文体局,要求责令娱乐公司搬迁,但一直没有解决。无奈之下,严某以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对于这样以实际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的公民,我们应为之叫好,然而对于诉讼的结果却不得不感到一丝遗憾,该案例最终以法院认为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被驳回诉讼。类似的案例发生在2001年,浙江省桐乡市沈某获悉该市某建材厂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款行为,便署名向当地国税局举报,但过了三四个月也未见对此事查处的结果与回音,沈某遂起诉状告国税局行政不作为。最终桐乡市人民法院一纸裁定“被告桐乡市国税局是否履行税务稽查
9、的行为,既未侵犯原告的利益,也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驳回沈某起诉。此类案例屡见不鲜,立法上未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给予明确的规定,公民因为不具备适格的原告资格而被法院拒之门外,维护合法权益的正义得不到伸张,这与公民日益强化的维权意识格格不入。而我国又处在社会转型时期,权力腐败的问题突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害公益的现象相当严重。因此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理论上,而应实际的将其纳入到立法体系。这样才能够切实保护好公民的利益,推进现代法制进程。本文将就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如何确立问题进行探讨。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础理论 (一)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涵
10、义1.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布莱克法律大辞典这样解释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如果起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各项要求,具有为司法争端所影响的足够的利益,就可以认为起诉人在诉讼中享有法院应当给予保护的、实实在在的利益。11260-1261关于什么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我国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理解。张树义教授曾这样表述“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222-23高家伟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引起受
11、案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3应松年认为“原告是认为被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权益的人”,“这种行为与权益的联系又必须是直接的而不是间接的”;“行政诉讼实行严格的诉讼保护主义,原告必须是因为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才能起诉,如果不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是为了他人的权益,不能作原告而起诉。”410-11我国行政诉讼法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有: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
12、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定义 结合以上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定义及我国法律规定,在认定谁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时候,通常认为原告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着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行政诉讼如果不具备这个条件,就将成为一个全民诉讼。所以应当认识到,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相对于行政诉讼而言,它在原告资格方面的界定放宽了限制条件,对它的原告资格的涵义的理解应当既联系到又应区别于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笔者认为在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
13、告资格时应当从以下方面理解:第一,提起诉讼的原告不应当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他可以是权利或利益直接受到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也可以是权益受到行政行为间接影响的任何人。第二,诉之利益具有公共性。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免遭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被侵害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对起诉人来讲,一般并没有直接利益上的损失,所受到的可能只是一定程度上的不利影响。第三,应当适当严格受案范围。原告资格拓展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性措施。目的是为了防止可能出现的滥诉现象,保证诉讼的严肃性。第四,实践中法院不再拘泥于法律权利原则,即原告
14、必须能积极证明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已经或正在遭受侵害,而是采用事实上的损害标准,即原告只要提出其所要求审查的行政行为对其造成了经济上或非经济价值的损害,那么他就具有原告资格。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做以下定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或者向特定机关提出请求由特定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所应具备的条件。(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法理基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认的宪法基础是行政公益诉权。诉权就是公民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或有侵害
15、之虞时为寻求权利之保护而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请求为一定裁判的权利。从宪政的角度,诉权的含义源于宪法所保障的“接受司法裁判权”。516-17而行政公益诉权是指在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国家法律赋予某些主体来请求司法审判机关通过审判活动来维护该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因此,当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必须有适格的原告作为代表进行追诉。现代诉权理论的发展也突破了原有行政诉讼理论的局限。对于此法学界大致有三种理论学说。1利害关系理论利害关系理论认为,当政府侵犯了法律上的利益时,利害关系人就有权起诉要求政府在法院那里证明其侵犯行为是通过立法授权而认可的。法律上的利益被解释为“法律上
16、保护的利益”和“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两种情形,原告的利益范围不仅指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还包括事实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或者反射的利益。68-9据此,如果当事人受到不利影响或损害的利益包含在一定的公共利益之中,该当事人享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就是说“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一并获得救济。”72. 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产生于罗马法,根据这一理论,国民通过委托方式由政府管理这些非属私人的水、空气、河流等自然资源和财政税收财产。如果政府滥用权力或未尽善良保管人的义务,或损害受托人的利益或不公平地对待多数受益人,公民可以主张权
17、利,请求政府履行受托人的义务。公共信托理论引申行政公益诉讼信托,即当全体国民交给国家信托管理的财产受到侵害时,国家就有义务保护信托的财产不受损害,国民委托政府管理公共财产的同时,将自己的一部分诉权也托付给国家。但国家作为众多机关的集合体,不可能自己亲自出庭起诉、应诉,于是又将诉权分配检察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由这些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当然,如果国家机关未依职权向法院起诉,任何一个公民均可依公共信托的理论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信托的财产。83. 私人检察总长理论美国有关该理论的规定为“在出现官吏的违法行为时,为了制止这种违法行为,国会可以授权一个公共官吏,例如检察总长,主张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时就
18、产生了一个实际存在的争端。同时,国会也可以不授权一个官吏提起诉讼,而制定法律授权私人团体提起诉讼,制止官吏的违法行为。这是像检察总长的情况一样,也有一个实际的争端存在。宪法不禁止国会授权任何人,不论是官吏或是非官吏提起这类争端的诉讼,即使这个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主张公共利益也可以。得到这样授权的人可以说是一个私人检察总长。”947-48在英国该理论的表现为“检察总长在别人要求禁止令或宣告令或同时请求这两种救济时,为阻止某种违法而提起的诉讼。”10 二、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可行性研究(一)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必要性目前社会转型时期,权力腐败的问题突出,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
19、害公益的现象相当严重。虽然对此有多种救济方式,但行政公益诉讼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不仅可以充分积极的保护到整个社会的利益,同时也对行政机关起到了一个依法监督的作用,符合依法治国原则。再加上中国“入世”势必要顺应国际潮流,需借鉴外国先进的理论与制度,弥补这一制度的缺失。因此,对于如何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它的确认将会推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向前迈进一大步。具体体现在:首先,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对于实现行政诉讼的功能、宗旨有着重要意义。其次,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可以使公民更充分的享有民主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与监督,进而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再次,诉讼法律制度设置原
20、告资格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滥诉,保障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减少国家解决争议与纠纷的成本,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最后,我国目前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公共利益被侵犯却得不到司法救济的情况。(二)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必然性 由于目前我国不管在法律条文中还是在司法解释上都没有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因此对于如何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在立法上也是空白。但是从我国行政诉讼原告制度的发展状况来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建立存在着必然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不是一个静态概念,而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正如施瓦茨所言,“行政法的任何方面都没有有关原告资格方面的法律变化迅速。”1149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大概
21、经历了四个阶段:无标准阶段:从1949年到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前。在这一时期,我国并没有建立行政诉讼制度,因此也谈不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问题。法律规定标准阶段:从1982年到1989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前。我国初步建立了行政诉讼制度,但尚未独立成型,行政诉讼仅被认为是民事诉讼的一个分支。“此时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无统一规定,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时能否起诉,完全由各个法律加以规定。合法权益标准阶段:从1990年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到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前。行政诉讼法第条规定“
2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规定可以说是对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界定标准的高度概括,同时也表明我国在确定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方面,立法上采取的是“合法权益”的标准,即唯有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才有权提起诉讼。实际影响标准阶段: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颁布实施至今。128-9 若干解释第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时,若干解释第条规定以下人均享有原告资格: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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