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法论文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体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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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体系 摘要: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需要在立法目的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各方相关利益,依据一定的价值评价标准形成一套价值体系,而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也不例外。本文笔者通过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三方面因素对民事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体系进行分析。通过以西方民法的理念变迁为线索,笔者试图观察西方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体系的运行规律,以及我国诉讼时效制度在当代立法潮流的推动下的积极回应。 关键词: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三维动态 一、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 1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概念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从而使其请求权产生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的
2、法律制度。任何一项法律制度均是一项利益调控机制,即依据一定的价值目标,通过一定的价值评价标准,将各方的相关利益予以表达、调整。所以从价值分析的角度观察,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系列诉讼时效制度所调整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它尤其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第一,从价值属性上看,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系列与该制度密切相关的价值所构成的,而不是所有的价值。民法所保护的利益纷繁复杂,从表现形式上讲,这种利益有些以民事权利的形式存在,而有些以民事权益的形式存在,还有些表现为民事义务等;从具体内容上看,这种利益有些具有财产性,而有些具有人身性,而有些具有双重属性。而诉讼时效制度所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围绕债
3、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司法效率而展开的。 第二,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是由目的价值、形式价值、价值评价标准三种成分所构成的。其中,目的价值在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它是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目的,反映着诉讼时效制度所欲实现的社会目标;价值评价标准是用来证成目的价值的标尺;形式价值是保障目的价值得以有效实现的必要条件。 总而言之,诉讼时效的价值体系,是以妥帖调整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司法效率为目的价值,由制度合理性为标准的形式价值为辅佐,通过一定的社会价值评价标准得以形成的相互配合、相互依存的有机整体。 2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 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亦称功能价值,是指诉
4、讼时效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对社会关系所起到的调整、影响与促进的作用。即诉讼时效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具体包括三方面的内容:(1)督促权利人及时的行使权利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当依法、诚信进行。如果权利人长期不积极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效制度将会本着“法律保护勤勉者,不保护懒惰者”的原则,对其权利予以限制或剥夺。但是诉讼时效虽然对权利的行使构成限制,但是这种限制首先是以权利的保护为前提的,故债权人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保护的一项重要利益或价值之一,而债务人的利益只能以时效利益的形式依存与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 (2)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 一定的事实状态,无论是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或者占有的事实状态,
5、如果长期持续存在,必然以此事实状态为基础发生种种法律关系,时过多年之后若允许原权利人主张权利,将不仅推翻此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势必一并推翻多年以来基于此事实状态而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必将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1所以诉讼时效制度便在于维护当前已经存在的事实秩序与法律秩序的稳定。故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保护的一项重要利益或价值之一,而债权人的利益则不得不基于社会秩序维护的要求而受到限制。 (3)提高司法效率 “时效法欲保护的应该是被告免受由很久以前的事件引起的陈年旧帐般的权利主张的困扰。”2德国民法典关于规定消灭时效的立法理由在于:“乃使人勿去纠缠陈年旧账之请求权。有些事实可能已年代久远,一
6、方亦已长期缄口不提;而今一方却以此类事实为据,向对方主张权利,这是民事交往难以容忍的。”3所以诉讼时效制度也具有减少法院负担,提高诉讼效力的功能。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价值主要包括三类: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效率。就其三者的关系而言,笔者认为由于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具有多元性,同时也具有位阶性,所以以西方民法的理念变迁为线索,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价值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权利本位时期债权人本位近代民法崇尚权利本位,在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上,民事权利的保护通常被置于首位。在此背景下,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通常将债权人利益置于首要的位置。从价值体系上看,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以债
7、权人利益为第一位阶,而其他相关利益均置于次位阶予以考虑。 从立法例上看,由于强调债权人利益的维护,近代时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对较长。例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时效期间为20年和10年,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为30年。日本民法典所规定的普通消灭时效期间债权为10年,所有权外的财产权为20年。 (2)社会本位时期社会公共利益本位现代民法崇尚社会本位,在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通常被置于首位。在此背景下,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也通常将社会公共利益置于首要的位置。从价值体系上看,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第一位阶,而其他相关利益均置于次位阶予以考虑。 从立法例上看,由于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维
8、护,现代时期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对较短。例如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1年、6个月。日本民法典所规定的特别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3年、2年、1年。德国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和2年。 (3)平衡协调时期 当代民法注重利益协调,在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上,各方相关利益都应当得到妥帖的调整。第一,民法不会偏袒任何一方利益,在利益博弈的过程中,民法始终在做艰难的权衡。第二,有权衡必有取舍,故民事法律制度的设计终将形成一套具有价值位阶性的利益格局。 从立法例上看,各国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普遍具有类型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的特点:第一,类型上讲,诉讼时效期间大致包括: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
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强调效率优先的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以及强调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二,不同类型的诉讼时效期间具有不同结构的目的价值体系。所以总体来看,当代的诉讼时效的目的价值是以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司法效率为内容的、以类型多样化和价值多元化为特色的“三维动态”的目的价值体系。 3诉讼时效的形式价值 诉讼时效的形式价值是指,诉讼时效法律制度所应当具备的形式上的优良品质,这种优良品质不直接反映其制度上的社会功能,但是却构成了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保障。大体上讲,保障诉讼时效制度合理性的因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构成要件的统一性与多样性第一,期间长度方面。根据诉讼时效所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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