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院在和谐社会中的人性化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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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法院在和谐社会中的人性化处理摘要 针对“和谐社会”这一话题,根据社会实践对法院各方面工作的一定了解,简要论述下法院对案件的人性化处理及我们对法院工作的感想。通过对法院各方面工作及法院对案件处理的介绍,从诉讼和庭审两方面,体现法院的人性化处理方式,以及对构建和谐社会的支持与帮助。本论基本框架如下:1.法院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 法院的本质 近年来法院的措施2.法院执行的人性化 诉讼过程 庭审过程3.人性化处理的作用关键词法院 和谐社会 人性化绪论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最近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今,构建和
2、谐社会也成了各个领域最热门的话题。本次在法院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我们看到和感受到的,不仅是这个社会更严肃的一面,还有的是社会更多的人性化与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社会稳定,暴力、犯罪和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程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也是和谐社会的标准之一;个体的社会成员精神生活、物质生活丰富而健康,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文明礼貌,公平正义主导整个社会,人与自然和谐协调,人和物质的流动井然有序等等都是和谐社会的必备元素和标准。法院作为一个执法机关,是维持社会治安不可缺的部分,它不但维护社会的稳定,促进社会的法治,而且化解了社会发展中许多的矛盾,从而使得社会更协调地发展。本文主要从和
3、谐社会的构建与发展这方面入手,通过法院里一些程序规则的介绍,浅谈社会法律的人性化。正文 人民法院承担着打击刑事犯罪、化解矛盾纠纷、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职责,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们心目中,法院的印象是庄严神圣的,是铁面无私的。但当今社会中,法院办案越来越人性化,这是社会对公民的一种宽容,也是人类对社会和谐发展的一种促进。随着社会加速发展,各类诉讼纠纷案也越来越多,如今法院对于诉讼案件的处理,在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观念的基础上,把司法便民、爱民、利民有机地融入到诉讼活动中去。这样的人性化处理方式,得到了老百姓的好评。从另一方面,也进一步做到了人民法院为
4、人民。 有报道指出,许多法院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总结出“调解八法”:心理诊治法、情理并重法、案例诱导法、扶正祛邪法、友情解怨法、冷热处理法、亲友协助法、逆向求助法。针对不同的案情运用不同的方法,事实证明这些人性化的调解方法作用巨大。人民法院作为调解矛盾的中介,必须采取公正依法的态度处理案件,其目的也是化解双方的矛盾,保持社会的安定,让社会变得更和谐美好。最高人民法院在几年前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的范围给予明确规定。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进行调解。这也是人民法院人性化执法的一个体现。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调解强调当事人的积极参与,
5、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纠纷,当事人自愿选择的处理结果更符合其利益需求,是“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近些年,许多地方级法院的人性化举措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比如,去年杭州某区级法院对两名青少年罪犯进行“圆桌审判”,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公诉人围绕同一圆桌,两名罪犯在完成身份查明后,也被允许坐着回答问题。这种家庭式的“圆桌审判”,司法审判的本质并未改变,但形式上却蕴含着司法的人文关怀,能够消除少年犯罪嫌疑人对法庭的恐惧心理,这也更加体现了社会对失足青少年的关爱及法院的人性化。又比如,某县法院为进一步强化立案庭的“窗口”、“桥梁”作用,延伸诉讼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诉权,从人性化入手,
6、在落实便民措施、开展司法救助、保护弱视群体合法诉权、提供诉讼指导、告知诉讼、执行风险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好评。下面就法庭诉讼及审案两方面,简要谈谈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人性化。首先,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其中一些为了保障各个社会成员切实利益而做出的一些规定,以下从诉讼须知、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这几个方面简单举例分析。(一)诉讼须知1、先予执行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裁定债务人在法院判决生效前先行履行义务。根据民诉法九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法院可以依申请裁定先予
7、执行:(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从这一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这是为了申请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同时它也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2、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援助。对下列当事人做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执行费的规定:(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和抚育费案件,本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2)、追索抚恤金、养老金、社会保障金案件,本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3)、追索劳动报酬、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案件,本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5)、没有
8、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人员;(7)、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者。在这一项诉讼须知中,可以发现其目的是为了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维护特困群众的合法权益,而“特困群众”不仅包括了经济有困难的人,也包括了孤寡老人、未成年孤儿、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生活困难者等。但是却对“特困群众”这一标准有明确指示,如“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者”,强调了“不可抗力”。3、在受理和应诉这一过程中,若原告对裁定不服,还可以提起上诉,这体现了法律也不是“一锤”定下的,为了更透彻更合理更合法的裁定,可以“重新”受理案件。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
9、原告的起诉书后,应当依法做好应诉准备。此外,原告在起诉时,要预交诉讼费。在“官司”打完后,诉讼费判由败诉方负担,如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可见法律不仅考虑原告的利益,也考虑被告的利益,在保障双方利益的情况下做出合法判决。(二)民事诉讼1、财产保全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做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做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2、公诉案件中被告人享有的权利:(1)申请回避权;(2)辩护权;(3)最后陈述权;(4)询问权;(5)上诉权;(6)申诉权。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同时下列情况可以法院指定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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