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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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研究一、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基本理论 (一)概念阐释 行政案件集中管辖,就是将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该管辖方式设置的目的在于改善目前司法环境不佳、案件数量不足、法院队伍不稳定等困扰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问题。实施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是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集中管辖法院的确定要综合考虑法院的行政审判内外司法环境、行政审判队伍建设、行政审判综合调研能力、审判资源布局、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方面。同时,集中管辖后,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庭仍予以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关工
2、作,协助、配合集中管辖法院做好本地区行政案件的协调和处理工作。以参与试点的南通地区为例,南通共确定了三家集中管辖法院:港闸区法院管辖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川区、海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海门市人民法院管辖启东市、如东县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如东县人民法院管辖港闸区、通州区(包括滨海新区、兴东机场地区)、如皋市行政区域内所涉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海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其他法院除海安法院外,均是非集中管辖法院,不再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只负责非诉执行案件及协助、配合工作。 (二)实施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意义
3、 1、有利于减少行政干预,改善司法环境,树立司法权威。集中管辖,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改革方向,有利于减少行政对司法的不当干预,能有效地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打消相对人对行政审判“官官相护”的疑虑,重新树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 2、有利于行政审判资源集约使用和优化配置,促进业务提升,形成专业化审理。多年来行政案件偏少,使得法院行政庭人员配置普遍较弱。集中管辖后,案件总量的提升,使法院行政审判力量配置普遍增强。案件类型的增多,促进审判人员业务提升。案件集中后,裁判尺度得到相对统一,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 3、促进行政
4、机关规范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意识。行政案件的集中异地审理,执法环境的变化,使行政相对人维权意识明显增强,诉讼积极性明显提高。法院通过判决和司法建议,对行政机关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力度。此举倒逼行政机关从源头上加强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自觉纠正原先存在的不规范行政现象。行政机关主动与法院沟通联系,主动改进有关工作举措,加强依法行政。 二、相对集中管辖实践中呈现出的问题 (一)集中管辖法院案件数呈井喷式增长,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审判成本加大;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资源浪费。 实行集中管辖后,集中管辖法院的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需要增配审判人员。以试点的海门市人民法院为例,2013年6月21日开始实施集中管辖,
5、至2014年6月20日一年时间里,共受理异地行政诉讼案件205件(其中启东142件,如东61件,另有海安的环境保护案件2件)。同比增长了173件,案件数量是同期6.41倍。在案件数量激增的同时,案件的类型也增多,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现,案件的审理难度加大。而海门法院人员配置只是在原有的“三审一书”的基础上增加了“两审一书”,将人员配置变为“五审两书”。相较于集中管辖后成几倍增长的案件数量,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加之集中管辖后,法院异地送达、调查、协调、巡回审判等,个案工作量明显增加,法院审判成本投入成倍增加,但财政经费保障没有据此增加。非集中管辖法院由于不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审判力量则相对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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