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机关不具有管辖权和管辖权容易越权管辖的违法行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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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机关不具有管辖权和管辖权容易越权管辖的违法行为(2014-08-17 18:30:58)转载分类:执法监管(一)、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规定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关于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系1983年3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视为行政法规,其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违反登记管理办法的由国家工商局给予处罚,因而基层工商局没有管辖权。2、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15条:“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二)、级别管辖的例外规定单行法规中对级别管辖规范的很少,从理论上讲,基层工商
2、机关对一般案件都具有行政处罚权,这也符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减少执法层次、适当下移执法重心”要求。如果有,就应按照单性法规的规定执行。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3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由省或设区的市的工商机关管辖。(三)、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无管辖权的行为1、低价倾销案件。1998年出台的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低价倾销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其言外之意就是说,没有规定的就由我物价部门管辖。然而,反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恰恰没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因此,对低价倾销行为的管辖权,物价部门未费吹灰
3、之力就收入囊中。2、串通投标案件。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投标法和同年公布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将串通招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划归相应的行业管理或者综合经济部门负责,其中并未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权。从此,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范围的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工商部门不再有管辖权。3、电信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低于成本价销售)三种不正当竞争,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管辖4、银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2004年修
4、订的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第三项、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银行业的限制竞争、商业贿赂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管辖。5、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关于这方面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两个意见截然相反的司法解释,一是国务院关于保监会的三定方案出台之前,在关于对保险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确定监督检查主体的答复(法行20001号)称:保险法未规定对保险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保险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工商部门管辖;二是在保监会的三定方案出台后,2003年在一个复函中明确指出: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和保险从业人员的不正当竞争等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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