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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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庆师范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系别 、 专业_研究 方向_学生 姓名_学 号_指导教师姓名_指导教师职称_年 月 日目 录 1、简易程序的概念32、简易程序设立的意义3、43、简易程序的特点4、54、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5、65、简易程序的规范适用6、76、参考文献8摘要:简易程序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世界各国的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通过简易程序审结的。目前,我国对简易程序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许多人的观念,往往把简易程序理解为民事诉讼法中专门规定的简易程序,其实简易程序种类繁多,不仅仅只有在民事诉讼中才设有简易程序。本篇文章主要是从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概念、特点、意义和
2、适用范围等内容介绍民事中简易程序的适用。关键词:民事诉讼 简易程序 适用范围Abstract: Simple procedure has an important positioning civil cases, the majority of civil cases in the world are concluded in this way. Currently,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simple procedure is still relatively weak. Many people often think the simple procedure is
3、 the one of specified in Civil Procedure Law. Actually, the simple procedure has a wide range, it is not only exists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is article mainly focus on the concept of Simple procedure,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in Civil Procedure Law.Key words: Civil acti
4、on Simple procedure Scope of application在以公正与否、效率高低为标准来衡量审判质量高低的今天,民事简易程序的确立,体现了对不同案件区别对待的个别公正,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其意义重大。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在我搜集到的资料中,对于简易程序的概念有以下几种概括:1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2.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普通程序的简化,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它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庸,也不是
5、普通程序的一个分支程序,而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3.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它与普通程序相对立,是在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简化,具有简便易行的基本特点。 谭兵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二、设立简易程序的意义 我国司法工作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体现就是简易程序的设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民事纠纷日趋增多。在审判实践中简单的民事案件日趋增多,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简易程序的适用,更有利于司法机关贯彻执行,且符合我国的国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6、(一)方便人民法院办案,提高审判效率。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人民法院审判任务不断加重。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审判质量。而设立简易程序来审理那些简单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减少人民法院办案压力,有利于人民法院以更多的精力去处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提高审判质量,提高司法威信。(二)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我国人口众多,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知识普及不够。这给人民群众通过正式而严格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问题造成了很大的困难。而简易程序在操作上则相对简便易行,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克服人民群众诉讼难的问题,实现诉讼经济的目的。(三)有利于诉讼机制的合理构架。合理的诉讼机制
7、,要求审判程序的审理要有针对性,即对不同性质的案件,使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解决。这样,既能提高审判质量,又能提高诉讼效率。简易程序的设立,就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将简单的诉讼案件与一般、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区别,使我国的审判程序机制更趋于科学。三、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诉讼的效率。因此,在简易程序的构建上,在程序的各个阶段和相关的制度方面都反映了简易程序简便易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审判组织简单。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由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无须陪审员参加,无需采取合议庭制度。独任制与简易程序所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是相适应的,这符合民事诉讼机制理性的要求。(二)、
8、审理程序简便。简易程序简化了人民法院对起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程序。当事人起诉时,审判人员对起诉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可当即通知原告,对起诉予以受理;反之,则可当即通知原告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简易程序的受理没有普通程序中法律明确规定的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限限制。而且,在简单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三、)传唤和通知的方式简便、灵活。在简易程序中,原告起诉后,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因此,不受必须用传票传唤或书面通知的限制,也不受须在开庭前3日之内进行传唤或通知的限制和其他参
9、与人表示接受的限制。(四)、经被告同意可以当即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同事到基层法院或者派出机关请求解决纠纷,或者原告起诉后,被告经人民法院传唤到庭,如果被告同意口头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而不必一定要经过审理前准备这一阶段。但是如果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开庭的具体日期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向当事人说明逾期举证以及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由双方当事人在笔录和开庭传票的送达回证上签字或捺印。(五)、简易程序强调诉讼效率,因此对调解方式特别重视。简易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
10、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的纠纷、合伙协议纠纷,以及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六类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需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协议调解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协议生效后,如有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六)、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这一审理期限是法定期间,不得延长。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1、的案件是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不需要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就能够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再者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不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就可以审结。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简易程序是简化了普通程序,程序简单,从当事人起诉的方式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方式和审结案件的期限,都有所简化。并且便于群众诉讼和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易于人民法院执行。但是,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时候,不能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混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尽管简化了诉讼程序,但同样要保证办案质量。四、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中,哪些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及哪些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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