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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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论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完善学生姓名 学 号 60511101XX 所属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15-1班 指导教师 日 期 2015年5月 塔里木大学教务处制目录 摘要.1关键词.1前言.11 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和具体内容.11.1 起诉裁量权的概述及内容11.1.1不起诉裁量权.11.1.2暂缓起诉裁量权.1 1.1.3选择起诉裁量权.1 1.1.4辨诉交易裁量权.11.1.5变更起诉裁量权.2 2 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现状与问题22.1 我国起诉裁量权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2 2.1.2 暂缓起诉裁量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22.1.3 选择起诉
2、裁量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2 2.1.4 辩诉交易裁量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32.1.5起诉变更裁量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3 2.2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司法现状及其缺陷.32.2.1 不起诉裁量权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2.2.2暂缓起诉制度的实践与问题.3 2.2.3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践和问题.32.2.4选择裁量权的实践和问题.43 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完善43.1 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立法完善43.1.1 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43.1.1.1暂缓起诉附带义务的规定及考察期间.43.1.1.2暂缓起诉的决定程序及执行.53.1.1.3 暂缓起诉的法律效力5 3.1.2.选择起诉的适用范围5
3、3.1.3 构建我国的辩诉交易制度53.1.3.1 明确辩诉交易制度的适用范围及条件53.1.3.2 辩诉交易的内容及从轻处罚的幅度63.1.3.4 建立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机制63.1.4 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立法完善63.1.5 我国的变更起诉权的立法完善73.2 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司法完善73.2.1 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保障机制的完善7 3.2.2 我国起诉裁量权制约和救济机制的完善73.2.2.1 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的完善7 3.2.2.2 法院对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73.2.2.3 被害人对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83.2.2.4 侦查机关对起诉裁量权制约机制的完善83.
4、2.2.5 人民监督员对起诉裁量权监督机制的完善8结语8参考文献9论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完善热依拉玉山(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新疆阿拉尔市 843300)摘 要 :证据运用、事实判断、法律适用方面酌情作出公正、合理决定的权力。起诉裁量权允许检察机关对所有的案件都有权根据自己对该案件的理解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对决定起诉的案件,还享有以何种罪名提出指控的选择权。现阶段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是非常有限的,这与我国现实的需求不符。本文一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在分析了起诉裁量权的概念的基础上,指出起诉裁量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不起诉裁量权、暂缓起诉裁量权、选择起诉裁量权、辩诉交易裁量权和变更起诉
5、裁量权,并分别对这些具体的裁量权进行了简要的介绍。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立法以及司法现状,并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指出了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问题。文章的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心,作者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关键词: 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完善前 言 英美法系国家奉行起诉便宜主义,检察官对所有的案件都有权根据自己对该案件的理解和判断选择起诉或不起诉,对决定起诉的案件,还享有以何种(或哪些)罪名提出指控的选择权。大陆法系国家最初奉行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检察官在起诉与否及起诉方式上不享自由裁量权。我国也是如此,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产生
6、于废除被滥用的免予起诉制度的背景之下,因而法律对其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加之我国司法大环境的复杂性,连这点有限的起诉裁量权,检察机关都慎于甚至怯于行使。1 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和具体内容根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裁量权指的是“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该权力主体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裁量权来源于立法机关,法律条文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授权有关机关进行选择和评价。起诉裁量权是刑事司法中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广义上的起诉裁量权的内容:不起诉裁量权、暂缓起诉裁量权、选择起诉
7、裁量权、辩诉交易裁量权和变更起诉裁量权。1.1不起诉裁量权 不起诉裁量权包括微罪不起诉(也称相对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两种。微罪不起诉是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斟酌具体情形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此种处分在于追求刑事追诉的目的性和合理性,与绝对不起诉追求刑事追诉的合法性相区别,它是一种最典型的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检察官如果认为追诉并无公共利益,为使轻微犯罪的犯罪人尽快从刑事程序中解脱出来,可以作出这种终止诉讼程序的决定。1.2暂缓起诉裁量权 所谓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
8、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决定,要求其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不再对其进行起诉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规定的义务,检察机关就要对其进行起诉,要求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制度。1.3选择起诉裁量权 选择起诉裁量权在广义上可以看成不起诉裁量权的另一个层面。选择起诉裁量权通常运用在检察机关对数个罪犯或数个犯罪行为进行选择性起诉。其选择的对象不仅具有相似性。在存在数个犯罪人的案件中,检察官对具有相同犯罪情节的犯罪人中的一人决定不起诉,而对其余数人决定起诉,这是对人的选择起诉。在一人
9、或几人具有数个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检察官或对重罪或对轻罪,或对此罪或对彼罪实行起诉,而留有部分犯罪不予起诉,这是对行为的选择起诉。1.4辨诉交易裁量权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实质是,检察机关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或做出比被告人原来罪行较轻或较少罪名的指控,来换取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辩诉双方协议之后,法院将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1)检察机关允诺以比本应指控的涉嫌罪名要轻的另一罪名以换得被告人认罪(2)当被告人犯有某此在社会上影响更为恶劣的犯罪(如猥亵儿童罪)并害怕从此声名狼藉,影响其今后的生活时,检察机关允诺以其他罪名(如轻伤罪)起诉,以换取被告人认罪
10、。1.5变更起诉裁量权 从诉权的理论来看,“凡是有权提起诉讼的主体,一般也应当有变更诉讼或撤消诉讼的权利。”基于发现实体真实、惩罚犯罪的需要,各国在确立控审分离原则的同时,也赋予了检察院在发现起诉指控有错漏的情形下,主动变更指控的权力,这便是刑事公诉变更制度。刑事公诉变更权包括了三项权能:(一)撤回公诉。即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发现本不应起诉或不必起诉时,可以撤回己经提起的控诉。撤回公诉可以是部分(被告人或罪行)撤回,也可以是全案撤回,其结果将导致对起诉范围的压缩(二)追加起诉。即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发现遗漏了被告人或者罪行的,可以在原先起诉的基础上就遗漏的被告人或罪行追加提起一个公诉(三)变更
11、起诉。即检察院在提起公诉后,发现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或罪行与真实情况不符时,可以对起诉指控的被告人或罪行予以更换。2我国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现状与问题2.1 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现状及其缺陷 不起诉裁量权范围小,没有确立暂缓起诉裁量权、选择起诉裁量权和辩诉交易裁量权。 (1)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的六种情形,不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法律明确规定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2)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
12、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缺陷:(1)酌定不起诉的适用范围狭窄。至于犯罪情节较重的案件,检察机关不得作出酌定不起诉。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判断依据是“犯罪 情节轻微”,尽管并非“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一定都“不需要
13、判处刑罚”,但是,却可以看出刑法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定位已经非常之低。 (2)不起诉裁量权的救济程序不科学。为防止检察机关错用、滥用不起诉裁量权,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设置了繁密的制约程序。因此,公诉转自诉虽有其合理的价值动因,但是这种以被害人的自诉权来制约国家机关的公诉权的机制存在很大的弊端,给我国诉讼理论种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混乱。2.1.2 暂缓起诉裁量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也没有暂缓起诉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后只有两种处理方式:起诉和不起诉,其中不起诉又分为法定不起诉、罪微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三种。尽管在上述处理模式的立法过程中,考虑并赋予了检察
14、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体现了起诉便宜主义,但是对案件经过审查起诉后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未免过于绝对,其合理性值得怀疑。其一、对于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均予以提起公诉交付审判,没有考虑到在审判阶段法官可能基于量刑个别化原则判处被告人缓刑。其二、由于法律并未赋予检察机关暂缓起诉的权力,检察机关对拟不起诉的案件,往往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作出不起诉决定,缺乏对犯罪嫌疑人深入充分的考察监督,因而,不起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都不理想。 2.1.3 选择起诉裁量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法律将对人的选择起诉严格地限定在裁量不起诉的法律规定之中,而对行为的选择起诉与我国
15、刑法中的数罪并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发生抵悟。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于一人犯数罪的,一律起诉审判。刑诉法第137条还规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要审查是否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其立法宗旨是要求检察机关将所有的犯罪和嫌疑人一并起诉,而不存在选择起诉的问题。这种做法对于恰当评价被告人的罪责似乎是必要的。2.1.4 辩诉交易裁量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目前这个问题在学术上的讨论也还不够深入,检察机关能否享有量刑建议权,其效力如何等基本问题还有比较激烈的争论。辩诉交易,实质是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双方的某种让步而有效地获得“相对正义”的一种手段。现实生活中有一部分案件需要依靠嫌疑人作出让步才能定罪的
16、案件,这些案件如果采用刚性制度与手段去定罪会导致成本太高反而失去正义。因此,应当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以及辩诉交易作为一种实现“相对正义”的途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2.1.5起诉变更裁量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刑诉法没有明确的起诉变更裁量权的法律规定。目前关于起诉变更裁量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第351,352条中。显然这些规定的法律效力的位阶太低了,在刑诉法的修改中我们必须对检察机关的起诉变更裁量权作出明确的规定。2.2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司法现状及其缺陷2.2.1 不起诉裁量权的司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不起诉适用率偏低。一般认为,造成起
17、诉裁量权偏低的原因主要是:实践中司法人员出于打击犯罪的考虑和对以前免于起诉制度被滥用的顾虑,一般对裁量不起诉的使用极为慎重,有的地方甚至明确控制裁量不起诉的使用比率。 (2)享有不起诉裁量权的主体在很大程度上是检察机关,而不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具体的程序是办案人员、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均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形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由检察长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存在的问题:通过以上对我国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司法现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不起诉裁量权的运行存在很多的问题,这些问题比较突出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适用程序复杂,导致低效益 实践中,为了保证不起诉
18、决定的质量,检察院系统对此规定了严格的审核、决定程序: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一般会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或部门补充侦查。 (2)较低的不起诉率不能充分发挥不起诉裁量权的价值 在赋予检察机关以自由裁量权的初期,不起诉案件的数量较大。但后来对于较高的不起诉案件的比例,上级检察机关采用了若干由上至下进行控制的做法,规定不起诉率的上限,将下级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3)不起诉裁量权适用标准模糊,实际运作具有相对不确定性 “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是酌定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标志着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的范围界限。2.2.2暂缓起诉制度的实践与问题 虽然
19、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暂缓起诉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不少地区的检察院开始搞试点试行这一制度。如果将这些人以故意伤害罪起诉,他们将面临失学;如不起诉,该案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经构成犯罪。(1)实行暂缓起诉的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2)实行暂缓起诉的情形是:具有较好的帮教条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劣根性不强,容易改造,自身有较好的悔罪意识(3)实行暂缓起诉的程序是:家长、学校或单位出具保证书担保人与检察机关签定帮教协议检察机关作出暂缓起诉决定(4)实行暂缓起诉的结果是在考察期未犯新罪的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考察期又犯罪的连同新罪移送起诉。 2.2.3辩诉交易制度的实践和
20、问题公诉机关牡丹江铁路检察院欲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孟广虎,辩护人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则认为:追逃需要大量时间及人力物力,且由于本案是多人混战造成的后果,证据收集也将困难重重。后经双方协商:辩方同意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协议达成后,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了辩诉交易申请,请求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辩诉交易予以确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收到该申请,对辩诉交易程序进行严格审查后,决定受理。开庭前,合议庭组织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进行庭前调解,达成赔偿人民币4万元的协议。2012年4月1 日,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
21、:孟广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这起国内第一例试用辩诉交易方式审理的刑事案,开庭时间仅用了25分钟,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和暂缓起诉制度一样,目前我国的辩诉交易也要面临着法律依据缺乏的问题。我国的检察官没有进行交易的权力。我国刑事 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是我国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在立法上的体现。根据这条规定,可知,我国的刑事起诉原则为起诉法定主义,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只存在于“犯 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中,其它的大多数案件不允许检察官自由享有起诉与否的裁量权,而必须按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进行追诉。由此可以看出,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只是起诉法定主义的一种例外,而且这种例外被限制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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