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谦抑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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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谦抑性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诉讼监督的谦抑性是权力谦抑原则在诉讼监督领域的体现,它是指检察机关在行使诉讼监督权力的过程中,要保持谦抑的姿态,不能超越诉讼监督权的职权范围干涉诉讼参与人正当行使权利以及干预其他机关的职权行使,甚至越俎代庖地进入其他机关的职权领域。诉讼监督的谦抑性符合法律监督自身的特点和本质属性,应该对其进行合理定位。引 言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一系列诉讼活动。1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2过去长期以
2、来,检察机关执法人员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对被监督者过分迁就和退让等现象,使监督流于形式。近几年来,随着检察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不断发展,诉讼监督对于维护法制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被重新重视,从地方人大到高检纷纷出台一系列关于加强诉讼监督的决议、意见,3诉讼监督工作大大增强。然而,在取得成绩4的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实践中仍存在对诉讼监督职权范围不清、权力行使过度等问题。一方面是诉讼监督理解的泛化。如将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检警互相配合当成诉讼监督;将正常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量刑建议这种公诉权对侦查权、审判权的制约当成诉讼监督;将在诉讼活动中发现当事人家属、
3、辩护律师涉嫌伪造证据从而移交犯罪线索促使有权机关立案侦查当成诉讼监督;将对被害单位发出整章建制的检察建议这种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当成诉讼监督等等。另一方面是诉讼监督行使的异化。比如有些执法人员动辄以法律监督者自居,超越职权范围,“直接参与联合执法、征地拆迁、村镇建设等”5。又如一些执法人员滥用诉讼监督权力,“为转移案件被害人一方缠访、闹访等矛盾,对明知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提出抗诉,不仅把矛盾推到更高层次、更高审级,而且加剧了当事人一方对司法的不信任心理,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司法权威的树立”6。上述问题表面上看是一
4、部分执法人员对诉讼监督的内涵、本质、特征和诉讼监督权力行使的范围、界限缺乏正确的认识,但从更深层次上说,充分暴露出“任何国家权力具有被滥用和自我扩张的属性”。为防止“国家公权力失去权力救济的本性,变成侵犯和牺牲公民权益的手段”,权力行使就必须体现“谦抑原则”。7“权力谦抑是权力膨胀的对立面,表现为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限,规范谨慎行使,非法勿言、非法勿行”8。作为法律监督具体手段之一的诉讼监督权同样也要贯彻谦抑原则。一、权力谦抑原则的含义及功能本文所称的诉讼监督权的谦抑性实际上来源于权力谦抑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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