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务技能手册之一司法统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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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序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法院案件数量激增,新情况、新问题越来越多,力量与任务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法院的调研工作,增强调研指导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体现立足审判搞调研,搞好调研促审判的思想,强化省高院的调研指导的功能与作用,切实提高全省法院的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2008年,省高院决定编印浙江法院实务技能手册,供全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学习参考。编印浙江法院实务技能手册是省高院服务基层的具体措施之一,目的在于从一定程度上解决面对大量案件,新任法官的实务技能不熟练,而老法官的传授又带有个人局限性,以及新老法官都渴望学习、总结教科书上没有讲过的岗位实用技能问题。内容涉及到审
2、判、执行和司法行政等方方面面,编撰中突出实际工作经验、操作要领和应注意避免的情形等点点滴滴,是简便而管用的法院工作“百宝全书”、“实用工具”。此次统一印刷的实务技能手册是省高院各业务庭、处、室在学习了上海等兄弟法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浙江法院的工作实际编写的,是全省各级法院工作人员长期工作实践的总结,是集思广益、集体智慧的结晶,是省高院各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充分体现了全省法院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及较高的业务水平。我相信这些精心提炼的技能和经验,必将对提升浙江法院司法能力产生积极影响,也必然在法院历史中留下深深的足迹。二八年十二月前言司法统计是人民法院对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以及与之相联系有关社会现
3、象的各项数据进行记录、收集、整理、分析、提供、保存等工作活动过程的总称,是国家社会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司法统计须知内容共三编,第一编介绍司法统计基本要求,司法统计中常用指标解释;第二编介绍专题性司法统计分析的撰写步骤和要求;第三编介绍司法统计分析中经常出现的通用指标、公式、图表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编司法统计要求和常用指标解释第一章司法统计基本要求(1)第二章综合常用指标解释(4)一、立案日期和案号的确定(4)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范围(4)三、审理期限的规定(5)四、上诉案件的延期移送(6)五、诉讼费减免缓交对象及金额(6)六、几项指标的统计口径(
4、7)第三章刑事案件(9)一、案件来源的范围(9)二、案由及罪名的确定(9)三、作案时年龄的确定(10)四、被告人民族、国籍、身份的确定(11)五、曾犯罪、累犯、曾劳教的统计(11)六、涉黑、涉毒、涉枪案件的确定(11)七、单位犯罪的统计(12)八、结案方式的确定(12)九、宣告无罪的确定(13)十、犯罪金额、非法所得、案件案值、判决挽回经济损失金额的计算(13)十一、判决生效的确定(15)十二、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确定(16)十三、再审刑事案件案由和罪名的确定(17)第四章民事案件(19)一、案由的确定(19)二、涉案标的金额的计算(21)三、结案方式的确定(22)四、生效日期的确定(23)五
5、、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确定(23)六、申请再审案件主要指标的确定(24)第五章行政案件(28)一、案由的确定(28)二、提起行政赔偿的情况(31)三、结案方式的确定(31)四、改判和发回重审原因的确定(32)第六章执行案件(33)一、案件来源的范围(33)二、案由的确定(33)三、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统计(34)四、结案方式的确定(34)五、执行标的金额的计算(36)六、执行异议、复议、督促执行案件主要指标解释(37)第七章申诉信访(40)一、申诉案件的范围(40)二、申诉案件结案方式的确定(40)三、信访(40)第二编专题性司法统计分析的撰写一、结构体例(43)二、具体要求(43)三、撰写步骤
6、(46)四、常见问题(48)第三编通用指标公式图表一、 通用指标与计算公式(51)二、各类图表的应用(60)司法统计须知第一编司法统计要求和常用指标解释第一章司法统计基本要求一、目前,全省各级法院司法统计统一使用紫光华宇1.8.6版统计软件,统计报表共46种法综表。按现有司法统计报表体系,纳入司法统计的各类案件包括:(1)刑事、民商事、行政的一审、二审、再审案件;(2)申诉、申请再审案件;(3)执行案件;(4)国家赔偿案件;(5)审查行政非诉申请执行案件。前4项填报在相对应名称的统计报表中,审查行政非诉申请执行案件填报在执行案件统计表(法综30表)的第2、11、13、14、30列相应行中,同时
7、填报行政一审案件统计表(法综26表)的附项。在司法统计系统固定台帐统计的各类案件合计数,应加上法综30表的审查行政非诉的收、结、未结案件数。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破产案件和特别程序案件统计在各类案件统计表中,同时需填报相对应的专门统计表,与各类案件统计表有核对关系。知识产权案件和海事海商案件无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填报该项内容。2008年4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填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统计表和执行异议、复议、督促执行案件统计表的通知(法办2008116号),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审查符合申请
8、再审条件立案审查的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填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统计表(法综45表)。此表数据是“人民法院案件信息管理与司法统计”中的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统计表(法综28表)的其中数。该表合计行的收结案数,应和法综28表中的第2、3、4、5行的收结案数总和一致或小于。再审申请人越级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此类案件不进入法综45表统计。执行异议、复议、督促执行案件在填报执行异议、复议、督促执行案件统计表(法综46表)时,该表合计数需同时填报执行案件统计表(法综30表)第24行“其他”一行内,结案方式为“其他”。减刑假释案件在司法统计中填报在法综5表的“其他情况”第4项内容中,现只统计人数。二、司法统计报表
9、数据与各信息表的内容、案件实际审理情况应相一致。司法统计人员应认真检查司法统计报表,如核对出现错误或者发现数据出现异常时,应尽快查找原因,予以更正。三、目前全省法院案件流程管理有审判流程和执行系统两套,有的法院已实现司法统计报表数据从审判流程和执行系统直接导入。为避免导入数据时发生冲突,各法院的司法统计报表应首先由各业务庭(包括人民法庭)统计填报,上报到院统计员,院统计员在司法统计系统中将各业务庭上报的基础表汇总成全院司法统计报表,上报上级法院。四、各部门在填报司法统计报表时,无论当月某项报表数据是否有收结案,都应生成与本部门案件性质、审判程序有关的各类统计报表,并利用软件的自动核对功能检查报
10、表是否存在错误提示。如有错误提示,应及时予以核对更正,未经核对更正不能上报。五、统计人员填报司法统计报表后,应使用快速备份将统计数据备份保存。六、在司法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上报过程中,要做到统计指标口径、统计范围、统计时间、计算方法和计量单位的统一。如诉讼标的、犯罪金额、案件案值、财产刑金额、赔偿金数额、以及减、缓、免诉讼费等均以万元为统计单位,小数点后保留4位。同时,应注意从流程和信息表中汇总的数据与司法统计报表数据的转换。七、中级法院在形成当月的单月汇总表时应先检查各基层法院及本院的基础表是否正确,各汇总表必须与基础表保持一致。对基础表错误进行更正后,应及时重新汇总有关报表。第二章
11、综合常用指标解释一、立案日期和案号的确定(一)立案日期经立案审批人审批同意立案后,进行登记、编定案号的日期,为立案日期。(二)案号案号是指人民法院对立案审理的案件进行管理的编号,是计算机检索和识别案件的标识。依次由立案年度、法院简称、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顺序号五要素组成。具体要求是:1、立案年度:时间必须与各级法院规定的统计起始和截止日期一致,如统计截止日期为25日,当年的案号“立案年度”应当起于上年12月26日,止于当年12月25日(含本日),即2009年新收的案件,立案年度是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2月25日期间立案的案件。2、法院简称:高级法院使用所在省名称的简称,中级法
12、院使用省简称+所在地简称,基层法院使用中级法院所在地简称+所在地简称。3、案件性质、审判程序代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格式要求和本院有关规定编制。二、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范围(一)刑事案件中,涉外是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符合刑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的案件;符合刑法第九条规定情形,我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案件。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或者合资等企业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涉及对外方人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比照涉外案件程序审理。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案件,不再适用涉外案件审理程序。涉港澳台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香港、澳门、台
13、湾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二)民事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是指当事人中有外籍人员、在国外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案件;诉讼标的物在国外、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港澳台地区的案件。(三)行政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是指原告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及居住在港澳台地区的中国公民的案件。(四)执行案件中,涉外、涉港澳台是指当事人有外籍人员、在国外定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港澳台地区人员的案件;被执行的标的物在国外、港澳台地区的案件。备注: 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按照涉外涉港涉澳涉台的先后顺序选择。三、审理期限的规定(一)
1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审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二)实际审理时间,是指将结案日期的年、月、日减去立案次日日期的年、月、日所得天数,再减去案件法定应扣除审限期间的天数。(三)超审(期)限,在最高人民法院报表中,是指案件实际审理时间在扣除批准延长审限天数后,超过了法定审限(或规定期限)的情形。在实际计算中,案件实际审理时间与法定审限计算单位应相同,或者同为月,或者同为日。四、上诉案件的延期移送为使上诉案件审判效率进一步提高,在审判管理中实行了“上诉案件延期移送率”指标,是指报告期内上诉案件案卷未在规定时间内移送二审法院的案件数占上诉案件数的比例。五、诉讼费减免缓交对
15、象及金额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减交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
16、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缓交诉讼费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诉讼费缓交应在收案时统计,减交、免交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结案时统计。如果立案时是缓交,而结案时又作了免交或者减交处理的,应按实际情况既统计缓交金额,也统计减交、免交金额。六、几项指标的统计口径(一)当庭宣判当庭宣判,是指一次庭审或多次庭审结束后的当即宣判,仅针对宣告判决的案件。(二)回避案件回避案件,是指已
17、结案件中提出回避的案件。回避对象包括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1件案件中多次提出回避的,统计为1件。(三)审委会讨论案件审委会讨论案件,是指已结案件中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1件案件多次提交审委会讨论的,统计为1件。(四)三暂缓案件三暂缓案件,是指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或者通知要求,暂缓受理、暂缓审理、暂缓执行的案件。第三章刑事案件一、案件来源的范围一审刑事案件来源包括:新收公诉、自诉、检察机关重新起诉、发回重审(仅指二审发回重审,不包括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刑事案件来源包括:上诉、抗诉,同时有抗诉和上诉的,应当以抗诉案件统计。再审刑事案件来源包括:本院决定再审、提审、
18、指令再审和抗诉。备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填报司法统计报表指标若干问题的通知(法研2004193号)第15、16条规定,接受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由下级法院统计;凡是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案件,无论是否有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或者指定再审、提审等情形,均应统计为“抗诉”;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抗诉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审结后,当事人上诉的,上级法院在填入再审案件统计表时,案件来源填写在“本院决定再审”指标中。对于各类生效案件检察院抗诉的,统计在再审案件统计表“抗诉”指标中。二、案由及罪名的确定(一)立案案由一审刑事案件根据公诉机关或自诉人起诉被告人的罪名确定;二审刑事案件根据一审法院裁判文书中
19、确认的被告人的罪名确定。一个被告人涉及多个罪名的,按照主罪名确定;多个被告人的,按照第一被告人的主罪名确定;单位犯罪的,同案不管有无自然人为被告人,均按照单位所犯的罪名确定。(二)结案案由按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结束时对被告人确认的罪名确定。宣告无罪的案件以立案案由确定;单位犯罪的案件,以结案时确定的犯罪单位的罪名确定;一人犯数罪的,以其主罪或者判处刑罚较高的罪名确定;多个被告人的,按照第一被告人判决确定的主罪名确定。结案案由与立案案由不一致的,按照结案案由统计结案案件。(三)生效罪名以生效裁判文书所确认的被告人的罪名统计被告人生效信息。三、作案时年龄的确定作案时年龄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的被
20、告人实施犯罪时的年龄。该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确定,并以“日”为最小单位,足岁生日第二天零时以后为已满。被告人跨犯罪责任年龄阶段实施犯罪的,如果被告人持续作案,以被告人实施犯罪结束时的年龄确定;如果被告人连续作案,则按照被告人在各犯罪责任年龄阶段实施的犯罪分别确定;如果被告人被控多个独立犯罪的,则应按照被告人在各犯罪责任年龄阶段实施的犯罪分别确定。四、被告人民族、国籍、身份的确定(一)中国籍被告人,按户籍薄或者身份证的记载确定被告人的民族。(二)外国籍被告人,按照其入境时的有效证件确定其国籍。国籍不明的,以公安机关会同外事部门查明确认的为准;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三)被告人身份,
21、按其犯罪时被社会公认或认可的职业和社会地位确定。被告人身份主要包括:工人、农民、现役军人、国家工作人员、学生、职员、离退休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无业人员。上述身份无法对应的,填“其他”,主要指来华旅游、探亲、访友或者作短暂停留的外国人、港澳台人,以及正在服刑或者劳教的人。五、曾犯罪、累犯、曾劳教的统计被告人同时具有“累犯”、“曾犯罪”、“曾劳教”两种或者三种情形的,均应分别统计。六、涉黑、涉毒、涉枪案件的确定(一)涉黑涉黑,是指具有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的案件。(二)涉毒涉毒,既包括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案件,也包括因毒品而引发的其他犯罪案件,如因购买、吸食毒品而抢劫
22、、盗窃的案件。(三)涉枪涉枪,是指以枪支为犯罪对象,或者被告人持枪作案,或者有被告人参与结伙斗殴的另一方持枪的案件。案件中涉及的枪支应为公安机关规定的管制枪支,包括军用和非军用枪支。七、单位犯罪的统计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对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情况应分别统计;单位应作为独立的犯罪主体(一个行为人)统计,作为一个自然人填写,即:单位犯罪没有处罚直接责任人,只判处单位罚金刑的,填写1件1人,法综2表中“判处刑罚”填写在“单处罚金”指标,法综3表“罪犯身份”填写在“其他”指标;如果单位犯罪有判处直接责任人刑罚的,在1件1人的基础上增加人数,即1件多人,按判处的刑罚和身份分别填写。八、结案方式的确定一审
23、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判决,裁定(包括检察机关撤诉、自诉人撤诉、驳回自诉、终止审理),调解(适用于自诉案件和附带民事案件),移送。二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维持、改判、发回重审、撤销或变更原裁定、撤诉、调解、其他。再审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维持原裁判、改判、发回重审、检察机关撤诉、调解、其他。九、宣告无罪的确定宣告无罪包括因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和因其他原因宣告无罪两类。其中,因其他原因宣告无罪包括:(1)判决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形;(2)被告人死亡,但依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情形。宣告无罪仅指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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