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doc
《毕业论文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业论文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doc(3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天津工业大学毕业论文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姓 名 学 院 人文与法学院专 业 法 学班 级 法 学 1004学 号 指导教师 职 称 副 教 授二一四年六月十五日天津工业大学毕业设计(论文)进度检查记录题目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学生姓名陈金燚学院名称人文与法学院专业班级法学1004指导教师姓名蔡永为指导教师职称副教授日 期指 导 记 录本科毕业设计(论文)中期检查表题目论刑事诉讼证据的认定学生姓名陈金燚学生班级法学1004指导教师填写任务书下达时间学生调研及查阅文献情况毕业设计(论文)原计划有无调整学生是否按计划执行工作进度学生是否能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学生的出勤情况及出勤考核办法学生每周接受指导的次
2、数及时间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记录是否齐全学生的工作态度在相应选项划“”认真一般较差尚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系(教研室)意见: 负责人签字:摘要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是各类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仲裁、调解以及纪律检查、各种奖惩中的核心问题。证据是诉讼的基础和灵魂,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从始至终都要围绕着证据而进行下去。对刑事诉讼证据如何选择和认定,将直接体现法律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中的作用,关系到实体的真实与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实现刑事诉讼所追寻的目的。因此本文是对有关刑事诉讼证据在审理案件时能否被认定的研究,简单的介绍了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3、对证据在进入诉讼程序后的审查判断的方法,在审理案件时对所收集的证据该如何认定,和证据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所要坚持的证据规则。对刑事诉讼证据的正确认定和选择,将有利于更好的解决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可采性问题,监督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严肃执法、依法办案,有效制止司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充分保护公民权利不受非法取证行为的侵害,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最终实现刑事诉讼本身所体现的价值。关键词:证据;审查判断;司法认定ABSTRACT Evidence is also program problem, is the key problem in all kinds of
4、litigation, arbitration, mediation and the core issue for discipline inspection, all kinds of rewards and punishments. Evidence is the basis and soul of litigation, it is the guarantee of judicial justice. The starting of criminal procedure, from beginning to end around evidence to proceed. How to c
5、hoose and classifying of criminal lawsuit evidence, will directly reflect the legal value orientation in controlling crimes and protecting human rights, in relation to the entitys true or not, the program i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finally realizes the value pursuit of criminal procedure. So thi
6、s article is about the criminal litigation evidence in court cases can be considered in the study, the simple introduces the types of criminal lawsuit evidence, the evidence censorship , after into the proceedings.Key words: evidence;review the judgment;Judicial cognizance目录前言11.1概念:31.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
7、31.2.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31.2.2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31.2.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3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42.1概念:42.2证据规则的分类:42.2.1关联性证据规则:42.2.2传闻证据规则:42.2.3最佳证据规则:52.2.4意见证据规则:62.2.5补强证据规则:62.2.6交叉证据规则:72.2.7非法证据排除规则:8第三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司法认定93.1物证:93.1.1物证的概念:93.1.2物证的收集与保管:93.1.3物证的审查判断:103.2书证:113.2.1书证的概念:113.2.2书证的分类:113.2.3书证的审查判断:123.3证
8、人证言:123.3.1证人证言的概念:123.3.2证人证言的特点:133.3.3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133.4被害人的陈述:143.4.1被害人陈述的概念、意义:143.4.2被害人陈述的收集:143.4.3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153.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63.5.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概念:163.5.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收集和证明力的规定:163.5.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163.6鉴定意见:173.6.1鉴定意见的概念:173.6.2鉴定意见的种类:173.6.3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173.7勘验、检查:173.7.1勘验
9、、检查的概念:173.7.2勘验、检查及现场笔录的审查判断:183.8视听资料:183.8.1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概念:183.8.2视听资料的特点:183.8.3视听资料的审查和判断:19结论21参考文献22谢辞24前言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着一定的客观联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产生和遗留下来,并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在诉讼活动中,一方面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首先取决于能否准确地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另一方面诉讼程序的演进和程序正义的实现也有赖于证据理念及其应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正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李学灯先生所指出的:“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
10、正义之基础,既需寻求事实,又需顾及法律上其他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因而产生各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1所谓证据的种类,主要是指证据在诉讼中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由于每种证据都有其各自独立的特点,收集证据与保存的程序和方式也都各不相同,审查和判断的重点与具体程序也有所区别,因此科学的划分证据种类,不仅有利于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规定相应的证据规则,判断某一证据的证明能力的大小,还可以促进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从法律的角度来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科学的划分,规范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地位,合理而充分的进行审查和判断,依法定程序鉴别真伪,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有无证明力,科
11、学判断、合理采纳、公正适用,促使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合理地进入诉讼程序,使案件的审理和判断能够顺利进行,进而实现证据自身的价值意义,从而达到在公正的程序中准确无误地认定案件事实、合法正当地处理诉讼争议的目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要保护的对象,惩罚犯罪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法制社会的繁荣发展。2第一章 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1.1概念:证据是用来证明过去发生的事实,之所以能够证明已经发生的事实,是因为证据在过去发生的事实载体上留下了相关信息,这些信息附着于任何一种物质载体的时候,证据就产生了。物质世界的任何一个载体,只要是用来推理、证明、判断一个未知的事项,证明一个实物的存在与否,它都是证据。而对于
12、证据的真假、合法与否,均需要通过法庭的举证、质证、认证程序来判别。3证据既是证明之根据,也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载体,具有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争议案情的已知事实与表现其内容的法定形式的统一,它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并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能够对争议案情起到证明的作用,而且还必须具有法定的表现形式。而对于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收集和提出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进行不违反法律法规,还应当做到使待证的事实内容与表现形式达到合理的统一与衔接。41.2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属性:1.2.1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客观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一切刑事
13、诉讼证据,都是伴随着案情进展而出现的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这些实物、痕迹和反映现象都是客观存在的。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相对于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来说的,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也不依办案人员的主观意识为转移。办案人员绝不能用主观臆断来代替这些客观事实,更不允许任意改变或者替换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性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反之,任何想象、猜测、分析、估计、推断以及来源不清的道听途说等并非客观存在的事实,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1.2.2刑事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关联性是指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与争议的案情有关联,能够发挥其证明作用的事实。一切用以证明诉讼争议的证据,
14、都必须同诉讼案件有着客观的联系,而且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还必须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存在着内在、必然的联系。反之,与本案无关的其他事实与材料,都不能成为诉讼中的证据。1.2.3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合法性要求刑事诉讼证据必须是由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辩护人等依据法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反之,采取非法手段收集的材料,即使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由于其取证的手段不合法,也难以成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必要属性,也是刑事诉讼证据区别于一般证据的最显著的标志。刑事证据的合法性,也被称为刑事证据的许可性,是指刑事证据的来源、刑事、收集和认定都由法律调整和规范,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
15、是刑事证据在社会形成过程中产生的。第二章 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2.1概念:所谓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证据制度的集中体现,具有强制的效力性、明确的指导性,同时为了规范证明行为而确立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在收集证据、判断证据、采用证据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程序性原则。2.2证据规则的分类:2.2.1关联性证据规则:证据关联性的规则,是指只有与诉讼中待证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采纳,一切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均不采纳。证据的关联性是证据可采性的前提条件,即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首先取决于它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凡是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必须具有关
16、联性。关联性规则看似规定的是证据证明性的问题,但实质是一条可采性或证据能力规则。也就是说,如果不具有关联性,该证据不可采,但是,反过来说,并不是具有关联性的证据都一定都具有可采性,仍有可能出于各种利益考虑被排除。在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对于证据的关联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由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自由裁量。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看来,证据应该具有关联性是不言而喻的事情,无需法律再用明确的语言规定。大陆法系传统重视法官的职权作用,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强调法官的自由心证,因而将证据关联性的判断归属于法官的自由心证的范畴,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以及相应的证明力大小不应该由立法来明确加以规定。在
17、证明的过程中,有些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价值,但同时也包含着潜在的偏见危机,这就需要法官就特定证据的证明价值和偏见危机进行比较和权衡。如果证明价值大于偏见危机,则采纳该证据,反之则排除该证据。这样的比较和权衡过程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52.2.2传闻证据规则:传闻,是指不是由陈述者在陪审或听证中作证时所作出的陈述,在证据上将它提供出来加以证明主张事项的真相。在理论上,传闻证据是指在审判或询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作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的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的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传闻证据规则作为排除证据的手段,在英美证据法上占有十分显
18、著的重要地位,其起源于英国,与陪审团制度一起被认为是英国证据法最为重要的特征。大多数英美法学者认为,传闻证据规则是陪审制度的产物,因为陪审员并非是法律专家,不具备正确评判传闻证据所含证明力的能力,为了确保证据的可靠性,就应当排除缺乏证明力的证据。因此,在诉讼中原则上禁止将传闻证据作为正常的证据来使用,只有在不至于导致对陪审团陈述误导作用的例外情况下,传闻证据才有可能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采纳,所以传闻证据实际上是直接审理原则的当然结果,在实际审判中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而缺乏可信性被排除出去而不能作为证据在审判中使用。在大陆法系的国家中,并不存在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传闻规则,但是,传闻证据规则对大陆
19、法系的影响却不可否认。随着书面审理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废止,直接言词原则在许多大陆法系得以确立,根据该原则,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必须出庭作证,这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证据规则都是基于公平审判、发现真实的理念而设立,与传闻证据规则可谓是异曲同工。但是,直接言词原则与传闻证据规则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首先,两者发挥作用的诉讼模式和方式不同,其次,二者的内涵和适用范围不同,第三,作用的侧重点和规范的关系不同,对证据效力的影响也不同。62.2.3最佳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就是指在对书证进行采纳时,必须提交原件或者原本,复印件或者副本不得采纳,除非符合例外情况的规定。但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对使用第二手材料则往往没有如
20、此严格的规定。那何为原件或者原本呢?根据证据法基本原理,原件或者原本,是指文件的制作者在将有关的内容予以记载的当时所形成的原始文本。经过复印、复制、扫描、摘抄等方法,将原件或者原本经行制作后形成的第二手材料,则被称为复印件、复制品、或副本等。原则上最佳证据规则仅适用于书面的文字材料,如信件、电文、文件等等。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文书的范围也日渐扩大,因此,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也扩大到了录音、录像和照片,包括电影胶片和X光片。需要说明一点,由于书证载体本身不局限于书面材料,因此,该规则也不仅仅适用于一份文件。并且这里的书证是广义上的书证,还包括我国证据种类中的视听资料部分。另外,最佳证据规则不适
21、用于那些仅有附属或表面意义的文字材料,也就是说,文字材料必须是与案件中的重大问题相关。72.2.4意见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是指证人根据其感知或了解的案件事实作出的推断性陈述,包括普通证人的意见证言和专家证人的意见证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不具有可采性。换言之,普通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或者陈述自己亲身感受和经历的事实,而关于事实的意见、信念或据此进行的推论,不能用来所信事实或推论事实为真。但是,专家证人则可以提供意见证据。普通证人的意见证据原则上不具有可采性主要是基于以下法理依据:第一,证人职能与裁判职能的区分不同;法理上认为证人是一种证据方法,其职能在于将其亲
22、身体验的事实如实提供与法庭。而依据一定的证据材料所做的推论或结论,则属于裁判职能。虽然在理论上事实裁判者可以自由的排斥、抵制意见证言,但是事实上仍然难免受到影响。当证人将其运用感官观察到的信息告知事实裁判者之后,后者便不再需要前者用推理结论方式予以协助。因此,该一般原则可以阻止证人侵越事实裁判者的权利。第二,就所证明的事实,普通证人的意见往往不具有相关性,如果允许法庭使用其意见陈述,则存在影响公正认定事实的危险。意见并非对证人所亲身体验,如果允许证人提供意见,其陈述的客观事实中混杂有个人见解,则有误导事实裁判者的危险,以至于可能错误的认定案件事实。最终,意见证据并非事实本身,而是基于某种事实而
23、做出的推断与评价。需要指出的是,判断某个证人陈述是否属于“意见”,并不是在于证人是否使用了“我看”、“我认为”之类的言词,而是需要根据该项证言的内容来确定,看他是证人的感知观察还是某种推断与评价。在这个意义上,意见证据是与感知证据相对称的,感知证据是指证人所陈述的自己亲身感受、感知、经历的事实情况。然而,在实际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并没有直接采用专家证人的概念,而是采用与证人并列的鉴定人的概念。鉴定人结论和证人证言都是彼此独立的证据类型。鉴定人的职责是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法庭提供鉴定结论或意见。对于证人,虽从一般法理上要求其根据自己所了解的事实提供证言属于应当,但是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毕业论文 刑事诉讼 证据 认定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147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