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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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探析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近年来东方刑事政策范畴在“恢复性司法”理念下推行的一项新制度,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恢复正义会商,是指在立功发作后,经由调停人的协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间接相谈、协商,处理纠纷或抵触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1 其经过协商对话的方式,处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刑事纠纷,片面恢复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被毁坏的社会关系,并完成最终的正义。 刑事和解的后果有两
2、种:一是次要适用于对被害天然成本质性损害的案件中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包括损害恢复、赔偿等;二是适用于对被害天然成肉体损害的案件的意味意义上的和解,如因凌辱、毁损声誉等而赔礼抱歉、真诚的谢罪、悔悟等。刑事和解是以加害人的自动认罪为前提,这样使得单方交谈协商的环境绝对平和,被害人就本人遭到的损伤提出赔偿恳求,加害人为了补偿对被害天然成的损失,加重本人的罪责,积极地在物质上给予被害人赔偿。在单方的交流中,被害人承受加害人真诚的抱歉和悔悟,有助于加重被害人的仇恨,使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得以抚慰,有利于被害人在心思上失掉恢复。同时,单方达成的赔偿协议是加害人和被害人自愿达成的,加害人的积极实行使得被害人的损失
3、失掉及时赔偿,表现了对被害人利益的片面维护。 二、在下国检察机关刑事和解的理论 近年来刑事和解在在下国的刑事司法理论中悄然衰亡,越来越多的中央检察机关不只在临时的司法活动中表现出某些刑事和解要素,并且曾经开端盲目地在详细制度上停止本质性探究。2005 年5 月28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刑事和解与调和社会构建”研讨会,三十多名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的检察官及局部高校的学者,对表现宽严相济理念的“刑事和解”制度停止了研讨;2005 年 10 月 10 日开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引入东方刑事和解经历,将庭外和解制度使用于刑事
4、案件范畴;2006 年 10 月 31 日,湖南省检察院正式施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操持刑事案件的规则(试行),惹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07 年 3 月,宜都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检察刑事和解规则(试行),上海、北京、浙江、安徽也相继出台了相关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专家建议稿第20 条中将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准绳予以规则:“立功嫌疑人、原告人与被害人及其远亲属达成和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思索当事人的和解志愿,并依据案情依法不追查立功嫌疑人刑事责任,对原告人从轻、加重或免除处分。”  
5、; 目前,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出现出扩展的趋向,由最后次要在重伤害案件中适用逐渐扩展到未成年人立功案件、过失立功案件以及在校大先生涉嫌立功的案件之中,所触及的刑事案件类型也从最后的重伤害案件扩展为交通肇事、偷盗、抢劫、轻伤等案件。山东烟台成功地将“平和司法”形式从重伤害案件向过失立功案件和未成年人立功案件加以推行,福建厦门、海南和北京等一些地域将刑事和解制度推行到那些在校大先生涉嫌偷盗、损伤的案件之中。湖南省检察院 2006 年 11 月开端将刑事和解推行到全部“细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立功案件”之中。各地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普遍收到了积极的效果,取得司法界、法学界的普遍认同。 三、对刑事和
6、解公正性的担扰 1. 对被害人漫天要价行为缺乏相应的规制 目前法律对刑事和解赔偿金额和赔偿范围都没有规则明白的规范,招致理论中和解变成单方当事人经过两头人还价讨价的进程。被害人一方拥有决议立功嫌疑人能否被羁押的宏大权利,往往会借机抓住立功嫌疑人及其家眷惧怕遭到刑事处分的心思,索要超越本人实践损失的巨额赔偿。立功嫌疑人为取得非刑事化或较轻的刑事处分,经常自愿满足被害人过高的赔偿要求。特别是在一些因被害人缘由惹起的立功中,被害方存在差错,理应承当一定的责任,但刑事和解往往把责任都强加给立功嫌疑人。作为调停中立方的检察机关,为遵照和解自愿
7、准绳,无权对此干预太多。 2. 立功嫌疑人的经济情况间接决议刑事和解的成败,违犯法律面后人人对等准绳 理论中,为避免立功嫌疑人预先反悔,普通都将赔偿到位作为达成和解协议的重要决议要素,使得经济条件优越的立功嫌疑人在实行了经济赔偿责任后,容易失掉被害人的“体谅”,从而取得从轻或许加重处分的处置后果;而那些经济条件差的,由于有力赔偿,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将会遭到较重的处置。呈现有钱人成心立功被免于起诉,没钱人过失立功却原告上法庭的司法不公景象。 3. 和解协议的实行以能否赔偿到位为规范,难以表现当事人真正的志愿 &
8、nbsp; 刑事和解既包括物质意义上的和解,即立功嫌疑人以赔偿、提供效劳等方式积极补偿被害人蒙受的本质性损害,也包括意味意义上的和解,即立功嫌疑人经过向被害人赔礼抱歉、悔罪等方式换取被害人真心体谅。为防止立功嫌疑人预先反悔或实行不能,难以实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理论中,都要求立功嫌疑人及其家眷赔偿资金到位,完全满足被害人的赔偿要求,这就使得一局部真心悔悟、情愿积极赔偿的立功嫌疑人因实行不能而不能和被害人达成理想意义上的刑事和解。 4. 对检察机关展开刑事和解的监视机制不健全 以后,在没有法律或司法解释的约束而仅靠
9、指导的层层把关,仍缺乏以消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能够。理论中,立功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并实行和解协议后,普通有以下几种处置方式: 一是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收回“建议撤回函”,由侦查机关依据检察机关的建议作出撤案处置;二是检察机关决议不起诉;三是检察机关以量刑建议的方式,向法院提出酌情从轻或加重处分。对刑事和解案件不同处置形式给承办人较大的自在裁量权,能够会招致对当事人尤其是立功嫌疑人实践处置的不公正: 同一类型的案件,在某个地域能够和解,在另一个地域和解的能够性就十分小;在这个地域和解后最终处置后果是撤案,在另一个地域则是绝对不诉。虽然撤案、不起诉、判处刑罚都契合法律的要求,但对立功嫌疑人来
10、讲,量刑的品种、长短以及最终的处置后果间接影响着刑法在其心目中的公正性。 四、处理对策及适用建议 刑事和解的中心价值理念是被害人维护思想,表现了对被害人和立功嫌疑人停止司法维护的理念,有利于统筹被害人和立功嫌疑人的利益,反映并表现了新的刑事观念如刑事诉讼的经济性、刑罚的开放性、谦抑性、行刑的社会化等,契合当今世界刑罚由开释刑和罚金占主导位置到开释替代措施占主导位置的演进规律。因而,要实在转变检察人员崇尚重刑的思想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消弭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环节适用中的观念性制约要素。 1. 以立法方式扩展刑罚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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