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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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探析 关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探讨摘要非法证据排除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既关系到实体真实与程序正当,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又关系到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利益冲突的权衡和刑事诉讼的目的的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通过对允许进入诉讼的证据施加某些限制,不仅有助于准确查明案件的事实,还有助于人权、公正、效率等多种价值的实现。相对于以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方面有很大的突破,它比较详细地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背后所蕴涵的深刻的法治精神、人文价值可以通过具体的、可实际操作的制度体系来支撑,由具体的操作规范来连接现实与理
2、论之间的空白地带。同时,我们应当看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不足之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只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享有申请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权利,而被害人、证人则没有享有此项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初步证明责任过高,可能导致被告方因举证责任过高而无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对控诉方的举证要求不够周延,这就可能导致控诉方轻而易举的证明取证的合法性,使得被告方的诉讼请求被驳回。目前非法证据排除已经发展成为很多国家证据法的一个共同的核心精神,因此对这些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及其规定进行考察是非法必要的,国外比较典型的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有美国的审前动议模式、英国的审判之中的审判模式、俄罗斯的庭
3、前听证等几种模式。通过对国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考察与借鉴,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要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能真正发挥排除非法证据的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对我国现行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予以进一步完善。沿着这样的研究思路,笔者通过调查研究、比较分析,最后完成了这篇论文,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阐释。包括非法证据的内涵与外延,非法证据排除的定义与特点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价值分析等内容。第二部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首先阐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立法现状,接着指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存在的问题,包括被
4、害人、证人没有享有申请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权利,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初步证明责任过高,而对控诉方的举证要求不够周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独立程序抑或是附带程序等五个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域外考察与评析。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俄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规定,并对各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处予以评析,以期为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完善提供指导。第四部分,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若干设想。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提出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若干设想,包括扩大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的范围,辩方可以在二审、再审程序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完善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和证明
5、标准,控诉方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第五部分,完善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相关的制度与机制。包括完善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完善律师辩护制,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建立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改革单纯用破案率来衡量业绩的考评机制等几个方面。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保障人权;控制犯罪, , .,. ,” .,.,出呲,此,缸 。刨 ;, ., ,. ?. . ., , ? ,. .,. ,:, , .,. ,. , , ,.,. .,.,. 目录引言?.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阐释一非法证据的内涵与外延?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定义与特点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概念与价值分析?二、我国
6、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立法现状?.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存在的问题?.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域外考察与评析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域外考察.二对域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评析?。四、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捧除程序的若干设想一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二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裁判形式.四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五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步骤.:五、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相关制度一完善对非法取证人员的惩戒制度?.二完善相关证据制度?.三完善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四完善律师辩护制度?.结语?.参考文献?.致谢?独创性声明?.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
7、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已于年月日生效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行相关法律的缺陷和疏漏。我国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规定,但在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取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五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但
8、上述规定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排除的操作均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出台正好弥补了上述缺憾。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很多学者都报以很高的期望。有学者认为,该规定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大成就,也是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法治化、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上述规定对于全面客观收集证据、认定案件事实,遏制刑讯逼供的发生,加强司法公信力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只是凭借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这样一部法规是否真的能够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这不禁让人产生疑惑。这是因为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法律法规本身的漏洞给刑讯逼供留下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是与司法体
9、制、政治体制等有关。根治我国非法取证问题,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并非一篇文章所能阐述。本文主要探讨如何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来遏制非法取证行为。本文主要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一般理论入手,通过资料的整理和分析就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概念、价值进行了探讨,同时,通过调查研究、归纳分析探讨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使得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更加完善。最后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并借鉴英美等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提出了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若干设想。一、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理论阐释一非法证据的内涵与外延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有关的问题首先是什么是“非法证据,然后才能讨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
10、一问题。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对其内涵和范围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有学者认为,在我国,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收集方式、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因此违反法律规定的收集程序、不符合证据提供主体和证据形式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但也有学者认为,不合法的证据并不等于非法证据,不合法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非法指违反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而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与形式不合法证据这两者的区别是:非法证据不能转化为合法证据,形式不合法的
11、证据可以通过补办相关的手续可以成为合法证据。比如,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这份口供就是非法证据;与之相比较,如果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属于形式上的不合法,这种形式上的不合法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补正而转化为合法的证据。在学术界,非法证据一般包括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和毒树之果。.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犯罪嫌疑入、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从这条规定看,似乎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已经明确了,但实际上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方面,对于言词证据,
12、是否仅限于通过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言词证据,条文中的两个“等字究竟包含了其他哪些非法方法,条文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非法证【张智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舨,第.页。非法言词证据除了刑讯逼供、暴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笔者认为,为了避免讯问人员规避法律如为了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的供述而对其进行超期羁押,服用药物、催眠等非法的方
13、法,应该对非法言词证据作进一步具体的规定。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制定的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违反法律规定,采用暴力、或者使人肉体上、精神上产生高度痛苦、或者模糊意识的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圆笔者认为,这种意见不能涵盖非法取证所有的手段和方法,缩小了法律对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范围。笔者把非法言词证据界定为:以下列方法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自己有罪的陈述或者其他言词证据:刑讯和其他使人在肉体上剧烈疼痛的方法;服用药物、催眠等使人丧失意识、意志的方法;非法的欺骗、引诱、威胁,使人精神上产生高度的痛苦;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方法。另一方面,非
14、法证据排除规定没有规定重复性自白应予以排除。所谓“重复性自白是指最初的供述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以第一份供述为基础,此后在合法的讯问程序中作出的若干份相同或相似的供述。笔者认为,在非法口供的影响下形成的合法供述应予以排除。因为后面的合法自白表面上看是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的,实质上是第一次自白的延续,二次自白的任意性、真实性仍应受到怀疑。正如日本学者田口守一所言:“反复自白是根据违法获得的自白中获得的内容的自白。是否否定反复自白的证据能力,取决于第一次自白与第二次自白的关联性。第一次自白是对警察作出的,而第二次自白是对检察官作出的。如果第一次自白是根据违法程序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不知道
15、欠缺证据能力,那么第一次自白的违法性波及第二次自白,第二次自白予以排除。口笔者认为,在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可以规定重复性自白是非法言词证据,应予以排除,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非法实物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非法实物证据所持的态度是以田张军: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日】田口守一、刘迪、张凌等译: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采纳非法实物证据为原则,以排除为例外。其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
16、因:第一,与言词证据相比较,即使是用违反的方法收集到的实物证据,改变属性和性质的可能性比较小。第二,鉴于我国法治文化的传统、刑事政策、刑事诉讼目的和社会治安等多重因素的制约,以采纳为原则,排除为例外符合我国的现实。第三,违法收集言词证据一般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等公民最基本的人权,而违法收集物证一般侵犯的是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所以违法收集实物证据的危害相较于违法收集言词证据要小,可以不是绝对排除。笔者也赞同以采纳非法实物证据为原则,排除为例外的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规定。但是该条规定规定的过于原则,没有对非法实物证据进行分类,而仅仅用物证、书证进行表述,没有涉及电子证据和勘验、检察笔录、视听资料等
17、实物证据,缺乏可操作性,可能会使该条款沦为宣示性的条款。笔者认为,应对各种实物证据予以规定:勘验、检查笔录和鉴定结论的制作不存在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人权的可能性,因此不属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而视听资料属于广义上的实物证据,如果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方法获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就应当对其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毒树之果的内涵和外延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规定,可以看出该规定所要排除的是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但不包括它们的派生证据,即“毒树之果。中国法学界对于何谓“毒树之果”存在一定的争论,对是否排除毒树之果就更是无法达成统一的意
18、见。有学者认为,刑讯逼供获取的供认称为“毒树,把由供认提供的证据线索再获得的物证、书证等称为“毒树之果陌也有学者认为,“毒树之果刀是通过非法证据获得的证据。还有学者将毒树之果理解为“任何直接或间接产生于非法搜查行为的其他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嗍综上,这些理解都比美国法律中规定的“毒树之果范围要小,美国法中的“毒树之果”是指由非法行为产生的证据,也可以指以非法口供或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为线索而得到的证据。“毒树之果”的排除非常复杂,即使是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发源地的美国,也是网韩旭:刑事诉讼热点问题专题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刘根菊:刑事诉讼与律师制度热点问题研究,黑龙江人民版社年版,
19、第页。谢佑平、万毅:多元与普适:刑事司法国际准则视野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法论坛第卷,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第页。基本上使排除“毒树之果规则没有用保护一、“重实体、轻程序刀的传统的国家,警察收集证据的能力还不是特别突出,在这种情况下,能够对非法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排除做到详尽的规定已经是法制发展的一大进步,再提排除“毒树之果刀可能不太不现实,相反倒有可能欲速则不达。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定义与特点.非法证据排除的定义要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定义,首先需要理清“非法证据和“排除”的这两个词语的含义。对于何为“非法证据,文章上面已经进行了阐述,在此不作累述。那么非法证据排除中的“排除是什么意思。在美国,非
20、法证据排除中的“排除的最初的意思是指非法证据不能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排除非法证据不等于该证据不能使用,只是不能用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口比如,在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中,非法获取的口供不能用作指控被告人的证据,但是可以用作证明对被告人采用酷刑的证据。嘲因此“排除刀并非绝对的排除,而是排除了该证据对非法取证的受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为此,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是指对于侦查人员违反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或方式而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作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但是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用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的特点审查非法证据主体
21、的排他性。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是法官。因为国外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主要是在法官主持的听审程序中实现的,公诉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的听审中只是充当被动应诉者的角色。而在我国,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同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也可以使用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对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这是因为,由于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仅承担着公诉任务,还承担职务犯罪等案件的侦查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因此我国的检察机关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实施中具有独特的作用。在我国,除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外,个人、单位等不享有【】张智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射郑
22、旭: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有一定限制。从国外来看,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时间有庭审前和庭审时两种。在美国,这两种方式都存在。第一种在庭审时提出申请,即控方向法庭提出证据时,辩方同时提出该证据是非法证据,但目前只有很少的州在使用这种方法。第二种在庭审前提出申请,即在证据开示后审前准备阶段,辩方可以向法官申请禁止控方在审判时出示被怀疑为非法取得的证据。根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被告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时间一般是在开庭审判前或者法庭审理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有一定限制。国外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一般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3、,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提出的主体限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非法证据收集或提供的主体是特定的人员。即负有收集证据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办案人员,以及依法取证的律师、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概念与价值分析.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概念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既是程序之内的程序,也是对证据资格的审查程序。大陆法系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体现为保证诉讼程序公正性的程序错误的纠正程序,英美法系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则是对证据资格的审查程序。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设置保证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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