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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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关于刑事证据规则问题的思考论文 摘要:目前,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已势在必行。为保障正当程序,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应以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为主干,以当事人为主要调整对象,并注意证据规则与诉讼规则的配套设置。 论文关键词:刑事证据规则;现状;设置 刑事证据规则是有关刑事证据的收集、运用、判断和确认等活动应遵行的 法律 规范。这一概念已得到法学界的大致认同。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虽然有证据收集和运用规则的相关内容,但是规定得非常简约,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法总则证据一章中,总共只有八条,且在实践中较难操作。因此,加强证据规则的研究,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制定刑事证据立法,已是
2、非常紧迫。 一、我国刑事证据规则立法现状及成因 我国没有专门以证据为调整对象的独立的证据立法,有关刑事证据制度的规则散置于刑事诉讼法及“两高”的司法解释之中。由于我国诉讼制度自身尚处于初建、 发展 时期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多关注的是程序问题,比较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证据制度方面,只是对证据种类、证据的收集和证人的保护等内容作了一点修改和补充,而对刑事证据制度未能全面、系统、 科学 地建立,所以它仍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 1未确立科学的证明标准。实践中实行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对于法官的自由证明活动缺少规则限制和引导。 2没有明确规定传闻证据规则、非法取得的
3、证据排除规则等。证据运用中不合理因素较多。尽管“两高”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作了初步规定,但实践中贯彻不够彻底。 3对证人资格的规定不明确,不科学。对司法鉴定的主体、程序、规则、鉴定结论规范性均无明确法律规定。 4控辩双方举证手段、运用证据权利不对等,对辩方取证无可操作证的规范。 5在证人出庭作证问题上,刑事诉讼法前后规定相矛盾:第47条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通过质证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而第157条却规定:“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应当当庭宣读。”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虽然补充了证人不出庭的四种情形,但过于宽泛未确立传闻证据例外的严格规则。 总之我国目前未能建立完整、科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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