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8.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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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 5 月 31 日目 录摘 要IIAbstract II引 言1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必要性1(一)是理念变化的需要21.司法公正22.人权保障观念2(二)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3(三)是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需要4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要注意的几个关系5(一)尊重宪法体制与推进刑事司法改革5(二)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6(三)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7(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立足本国国情8三、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若干建议10(
2、一)完善刑事强制措施101.完善拘传制度 102.取消监视居住 103.完善取保候审制度 11(二)加强对辩护权利的保护121.废除“如实回答”的义务122.加强法律援助,强化辩护人地位12结 论 13参考文献 14致 谢 14摘要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已经有了很大进步,但无论在基本构架还是具体程序方面,都有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所以,为适应制度整合的需要,同时也为了推动司法改革,适应国际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应该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这不仅仅是司法理念的变化,也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在修改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好尊重宪法体制与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诉讼效
3、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立足本国国情之间的关系;修改的基本内容包括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与加强对辩护权利的保护两个方面,从根本上保障在诉讼中人的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及提高诉讼效率这一司法制度所追求的两大目标。希望通过此次修改,使刑事诉讼法真正能够成为一部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要求,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相衔接、符合中国国情、形式完备的法典。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再修改 人权保障 司法公正 刑事强制措施AbstractOn the second revision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Chinas criminal system has been made great
4、 progress,However, both the basic framework and specific procedures have the necessary to reform .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system integra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of socio-economic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judicial reformation,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should be amended;W
5、e should not only change the concept of justice, but also sum up the practical experience .In the process of amendment, we should correctly handle the relation between constitutional system and criminal justice reform, crime control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justice and efficiency of the proce
6、edings, advanced foreign experience and our national conditions.The two major object of amendment are to protect the human rights in the legal procedure and realize the justice and the efficiency of the crimianal judicial system .The basic concept of amendment including improving criminal coercive m
7、easures and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defence.Through the amendment,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is to satisfy the need of modern democratic onecountry ruled by law, and it is to link up the standards of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stice , and it has a comprehensive form whic
8、h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Key words:To amendment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Justice ;Criminal compulsory measures.引言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颁布于1979年,在1996年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并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刑诉法的这次修改,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发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此次修改是十分成功的。然而时过境迁,十一年后的今天,随着我国的政治
9、、经济、社会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文化的进步,尤其是“ 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入宪, 显示出中国人权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里程碑,社会发展对刑事诉讼程序的民主以及人权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实施当中也暴露出来了许多问题,如刑事诉讼法的实际运作、执行与立法之初的目标要求, 与推动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 还存在一定差距。很多问题迫切需要通过修改立法加以改革和完善。然而,刑事诉讼法毕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况且在1996年已经有过大的修改,施行短短十余年,再进行修改是否合适?如果要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需要注意哪些问题?主要修改
10、哪些内容?本文拟就上述问题,作一简析。一、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必要性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有无必要?学术界的意见是有分歧的,主要的矛盾就在于:法律的稳定性和“与时俱进”。保持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是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之一,这一结论是我国现行许多法理学著作的共识。1 转引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54页。尽管表述不一,但都一致强调在立法中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认为这是保持法律权威性的必要条件,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因此美国宪法两百年基本不变成为法制佳话。但在另一方面,法律又要对世界格局的变化、社会的发展做出必要的回应,否则,调控手段与发生了变化的社会机制、社会价值等相脱节,就会出现“不合
11、时宜”的问题。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经过1996年的重大修改,仅仅经过短短十余载,又要进行大修,是否显得过于轻率,是现在便着手进行研究如何修改,还是等我国法制的大环境有较大改观之后再做定夺。笔者认为,对刑诉法的再修改应持积极态度,把现在已经具备修改条件的地方,如在实际应用当中通过检验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司法解释编入法典中,成为正式的法条生效,增强其合法性,对刑诉再修改建议稿中的问题和建议全面研讨,争取修改后的立法尽快获得通过。理由简述如下:(一)是理念变化的需要1.司法公正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当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以致于忽略了程序本身的内在价值,这显然是不可取的。而
12、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时下流行的程序本位论,有人也提出“程序的合法性可以更少涉及实质性正义或在不能实现实质性正义的情况下独立存在。”我认为这种说法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疏忽,因为庞德在很久以前就曾指出:法律程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必须附属于实体法,作为在诉讼中实现实体法的手段.1 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 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4.可见程序的价值首先是为了实现实体价值,并不能超越实体而存在。现在有不少学者主张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笔者是赞同这种观点的,同时也认为这是相对最合理但却在实践中很难实现的。说最合理是因为二者各有独自的内涵和要求,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均是
13、同等重要,裁判的公正性与产生这一裁判的程序的公正性具有一种内在的关联性。2 张斌 龙涓.程序正义与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25(11)失去公正过程的结果人们难以承认其公正性,而只一味注重程序的公正却丝毫不在意结果,那么这样的过程又有什么实际上的意义,因此它们是互相联系又互相独立的两个范畴,二者并重也正是一种“动态的并重”;说难以实现则是在于公正的程序不一定会产生公正的结果,一旦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发生矛盾和冲突,便很难取舍,这也是对此观点颇有微词的学者质疑的根源所在。至于该怎样判断,在这里我想引用英国著名学者戴维米勒的一句话:“在有些情形中,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是冲突的,
14、至于那时会产生什么结果,就是一个判断问题。并没有什么理由非得在两种公平之间制造出孤注一掷的选择。”2.人权保障观念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当今世界,人权已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处理政治、经济、法律等事务时常常优先予以考虑的问题。可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司法机关过分关注如何高效率的打击和控制犯罪,从而造成了当事人的人权问题无法得到保障。就人权保障制度而言,法国的人权宣言、美国的权利法案、以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都起到了典范作用,相对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与这些国家法律或国际文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共性进行对照,差距还比较明显。1 汪海燕解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J当代法学,200
15、5,19(2)如无罪推定、不得被迫自证其罪、一事不再理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都没有确立。已经规定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权利”又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被打了“折扣”,如任意查封、扣押公民私有财产,以追赃名义任意处置、没收合法财产,辩护律师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公民权利受到侵犯时难以通过程序内的手段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尤其是刑讯逼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与现代文明更是显得格格不入,有违我党“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容易动摇人民群众对法律权威及司法公正的信心。因此,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对健全人权保障制度,实现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程序法律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陈光中先生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中
16、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由“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修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这说明了刑事诉讼法不仅仅保护“人民”,(人民是一个政治范畴,是与敌人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在外延上不包括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部分也可能不属于人民的范围。)2 程颖宜.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理念更新J前沿,2005,9只要是“人”, 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 都应当享有人权,因为人权是基于人格而自然存在的, 并非是基于身份赋予的。这也是秉承“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旨, 同时按照国际组织确立的共同的“最低标准的刑事司法准则”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制度进行的修改。(二)是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完善司法
17、体制改革的需要虽然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无论是司法实践和以发展的眼光看其中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程序上存在许多疏漏,突出表现在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普遍存在、一审中99以上的证人不出庭作证、自诉案件受理困难、超期羁押问题严重、申请再审难,启动再审更是难上加难,等等。其次,诉讼模式上不统一,“控辩式”庭审方式与“纠问式”侦查程序之间存在冲突,即一方面要求在法庭审理阶段由控辩双方举证、辩论,希望通过控辩对抗的方式揭示案件的事实真相,而另一方并没有为辩方提供充分行使辩护权所必要的程序保障,因而,不能保证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3 孙长永.略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J现代法学,2004,
18、26(3)再次,对法典中规定不够明确的地方,与刑事司法有关的国家机关都制定了本系统执行刑诉法的“解释”或“规定”,这些法律解释或规定又被异化为一种权力,进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严重干扰了司法独立、背离程序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关系到犯罪控制和社会稳定,也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为人民群众密切关注。换言之,刑事诉讼法就是刑事司法实践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反映。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言:“如果将法律理解为社会生活的形式,那么作为形式的法律的程序法,则是这种形式的形式,它如同桅杆的顶尖,对船身最轻微的运动也会作出强烈的摆动。”1 转引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
19、版,第120页。因此,只有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实事求是的解决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使不同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之间保持协调一致,使得基本法律、行政及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主次分明,形成科学合理的体系,使刑事诉讼法在今后得以顺利、统一的实施,最终完善司法体制。(三)是与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需要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是一个中国化的术语,它是指由联合国通过的文书所确认的在刑事司法中应当遵循或尽可能遵循的准则。2 樊崇义、夏红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与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J人民检察,2007,11其内容所涉及到的有关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大类:一
20、类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等;另一类则是如何能行之有效的控制犯罪,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这些国际公约经过联合国各成员国的共同努力,属于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标准”,对于世界各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号召力和实用性。“条约必须信守”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加之我国既是联合国的创始国之一,同时也是现任的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已经批准和加入的国际公约的遵守和维护更是责无旁贷。自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交往与国际合作的领域空前扩展,这就要求司法体制必须同世界接轨。就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权的国际公约而言,亟待解决的是我国
21、政府于1998年10月5日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何时能生效的问题。全世界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其中许多国家的社会发展程度比我国落后,这意味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公民权利是一个世界通行的、较低水平的标准,也是目前国际人权法中最全面具体且最具普遍性的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公正审判的国际标准,如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无罪推定原则、审判独立、询问不利证人并使有利证人出庭、一事不再理原则、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等等。目前,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此公约在一些问题上还存在着相当的差距。如关于无罪推定的问题,我国现行刑诉法典中虽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但在具体执行上却基本未能体现。又
22、如一事不再理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没有规定,这项原则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普遍意义没有能够很好的体现。因此,刑事诉讼法立法修改时应当参照国际通行刑事司法准则中的相关内容,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作进一步完善,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通行准则接轨。当然,从履行国际法义务的角度来看,再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也是一种必然的选择。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需要注意的几个关系(一)尊重宪法体制与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一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其他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它的发展历程对其他普通法律的发展及完善都起着举足轻重的指导意义,尤其是刑事诉讼法。1 吴璇欧.第四次修
23、宪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J河北北方学院学报,2005,21(5):34-36而刑事诉讼法作为宪法的子法、适用法, 二者之间是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所以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也必然是建立在现行宪法体制的基础之上。因此尊重宪法体制无疑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所必须遵守的前提。然而从历史上看,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往往又都是以宪法制度的重大变革为前提的,如2001年俄罗斯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是很好的证明。现在学术界有这样一种看法,认为我国现行的宪法体制存在着制度上的重大缺陷,如果一味坚持遵照宪法的规定,那么势必会阻碍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要推动当前刑事司法改革就必须打破宪法的束缚。因此,如何处理好尊重宪法体制与推进刑事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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