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8.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毕业设计.doc
《1248.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毕业设计.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1248.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毕业设计.doc(23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6月20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摘要AbstractIV前言 1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 1(一)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设计过于偏重对案件实体真实的追求1(二)提起再审主体多元化1(三)依职权发动
2、的再审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2(四)建立再审之诉,立法上程序规则的制订仍不完善,再审事由和范围也仍需要必要的限制 2(五)再审缺乏必要的败诉风险责任,导致申诉权被滥用2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3(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3(二)申请再审与申诉关系的混乱4三、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建议4(一)更新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5(二)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5(三)改革检察院对法院民事审判的监督6(四)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再审之诉”71、应取消兜底条款82、要合理限制因管辖错误、回避、限制当事人辩论权利等事由提起再审 83、关于修正案第187条94、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范围应有所限制95、立
3、法应明确规定再审申请以提起一次为限106、应缩短申请再审的法定期间107、关于修正案第181条11结 论12参考文献13致 谢14摘要再审程序的建立,旨在纠正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正义,其地位至关重要。本文结合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通过对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的主要弊端的分析,反思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指导思想缺陷,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词:民事诉讼法修正案,民事再审程序,再审程序重构,再审之诉 AbstractThe re-trying procedures establishment, is fo
4、r the purpose of correcting the court activation referees mistake, guarantees the court referees fairness, the validity, thus maintains the court the authority and the social justice, its status is very important.。This article unifies the modern civil actions basic principle, through to our country
5、civil re-trying system existences main malpractices analysis, has reconsidered our country civil re-trying systems legislation guiding principle flaw, and to consummated our country civil re-trying procedure from the judicial practices angle to propose own view。Key word: Civil procedure law bill for
6、 amendment, civil re-trying procedure, re-trying procedure restructuring, suing of the re-trying前言2008年4月1日,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制订16年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得以施行。作为对民事诉讼法的一次局部修订,修正案着重于对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修改。本次立法机关启动的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非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全面改革和修改,而是基于社会公众对“申诉难”、“申请再审难”的迫切要求,以及中央司法改革的倡导,以解决当事人“申诉难”现象,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维护司
7、法公正为目的,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行使等相关程序进行修订,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渠道,从制度上保障当事人再审申请权利的落实,并能够使法律问题回归司法领域,减少涉诉上访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同时也为今后逐步将再审的权利真正赋予当事人、弱化公权力在再审程序中的地位打下基础。本论文拟从修正案的相关内容出发,聚焦于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分析现有民事再审程序,对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一、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分析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77条至190条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可以知道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弊端主要有:(一
8、)现行民事再审制度的设计过于偏重对案件实体真实的追求对案件实体真实的追求,不但是再审制度所注重的价值目标,其本身就被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贯彻始终的一种价值选择。所以,在制度设计上整个诉讼都围绕发现案件真实而展开。可以说,在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及安定、诉讼效率等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立法存在价值选择失衡的倾向,这在再审制度中表现得尤为突出。(二)提起再审主体多元化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可见,我国民事再审提起主体是多元的,当事人通过申请可以提起再审,检察院可以通过抗诉提起再审,甚至作为裁判者的法院也可以提起再审。在实践中,除当事人申请再审外,只要检察院抗诉,法
9、院就要再审,只要法院发现错误,就可以启动再审。这就必然导致法院、检察院审判监督权的扩张,容易造成权利滥用的现象。尤其是保留法院作为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弊端很大。(三)依职权发动的再审不受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作为一种对生效裁判的事后救济程序,再审程序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过多的启动再审程序必将破坏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而立法上却没有对再审的次数进行必要的限制,这种无限性,影响了法院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浪费了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缠讼,社会公众的不满,也影响了社会秩序的安定,动摇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四)建立再审之诉,立法上程序规则的制订仍不完善,再审事由和范围也仍需要必要的
10、限制修正案对申请再审的提起及审查所适用的程序、方式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规定,以满足公开、当事人参与等程序正义的需求,体现了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充分保障的修改宗旨。但就司法实践而言,立法规定还存在需要完善和探讨的问题。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仅就管辖法院、发动主体及再审事由、申请再审期限及决定再审后的审理程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相关的一些重要的程序性规则则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够明确。因为这样的缺失,使立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没有建立一个公开、透明的程序规则,不能从制度上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行为进行引导规范。修正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诉权化改造,应当从制度上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审理程序,
11、从诉的提起与受理、审查、再审审理这三方面出发,建立起一个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完整的审理程序,从制度上达到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实现的法律效果。(五)再审缺乏必要的败诉风险责任,导致申诉权被滥用,甚至有一些当事人为逃避交纳上诉费故意不上诉而直接申请再审也正是因为这些弊端的存在,一方面导致了明显的瑕疵裁判不能通过再审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人民群众称之为“申诉难”;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再审案件却屡屡再审,法院裁判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得不到应有尊重,学术界称之为“再审滥” 张士勇,杨维梁.民事再审制度的反思与价值重构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裁判的公正性既取决
12、于司法裁判水平,还取决于社会公众对法院判决公正性的信赖程度。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背景之下,司法的权威性并没有得到充分认可和尊重。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之所以申请再审,很大程度上是对原审判决的不信赖,希望寻求更高级别的、其认为更为权威的法院的再次判决。二、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修正案的出台,虽然重构了我国民事再审程序,使之较过去更为合理,但仍有尚需要完善的地方。究其原因,在于司法理念的不完善与传统的诉讼习惯。只有树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再审重构理念,更新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才能使我国民事再审程序更加完善。具体说来,形成我国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作用力主要有:(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
13、想我国原民事诉讼法和现行修正案关于再审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其实质是对公正尤其是实体公正的过分追求。然而,在法律价值体系中,公正并非唯一的构成要素。自由、正义、效率及秩序等均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在该立法指导思想下建立起来的再审制度,造成了三个方面的不良影响:首先,该指导思想造成了与生效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冲突。法院对具体案件所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将会产生终局性的效力,这种效力主要体现在“一事不在理”原则和生效裁判的可强制执行力。日本学者竹下守夫认为:“再审是当事人对已经确定的判决以诉讼程序上有重大瑕疵或作为其判断的基础资料里有严重缺陷为由,请求撤消该判决并且恢复已终了的
14、诉讼,进行重新审判的、非常的不服明的方法。判决被确定后,如果仅仅因为判断不当或发现新的证据就承认当事人的不服声明,则诉讼是无止境的;但另一方面,从作出正确、公正的判决的理想来说,不管有什么样的瑕疵就一律不准撤消已确定的判决,也是不合理的。于是,法律规定在判决里有特别重大并且对当事人也有严重瑕疵时,应准许再审” (日)兼子一竹下守夫,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第249页在设计再审程序时,应处理好纠正错案与维护裁判稳定性之间的关系,找准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如果过分强调有错必纠,对当事人而言,只要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就可以不断的要求再审,那么纠纷将永无止境,终审不终这将严重损害司法的
15、权威性。其次,该指导思想造成了与当事人处分权的冲突。近代民事诉讼本身是解决以契约纠纷为中心的民事纠纷而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带有很强的私法性质,私法自治又是现代民事司法理念的重要原则之一。私法自治又体现在当事人的处分权的行使上。然而,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上建立的再审制度,规定了法院和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发动再审,这就压缩了当事人的处分权,造成国家权力对公民私人利益的侵害,这也是造成申诉满天飞的原因之一。既然法律给予了当事人一审、二审程序的自由选择权,也应当给予当事人再审的自由处分权。最后,按照该指导思想的要求来探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必将会造成已经经过的诉讼程序会被重复多次的进行,这
16、会造成极大的诉讼浪费。因此,基于对诉讼时限、诉讼成本、认识手段及主体认识能力发考虑,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在民事再审程序中的适用必须要有限制。再审程序本身而言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种特殊补救措施,再审程序的这种补充性质决定了再审的功能不在于提供一切司法失误的补救。因而,以该思想作为我国立法指导思想是不妥当的。(二)申请再审与申诉关系的混乱申请再审与申诉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现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申请再审就是申诉,是同一概念。第二种认为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权后,申诉已被申请再审所取代,没有存在必要了。第三种观点认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且不可取代的。申请再审与申诉并行,在民
17、事诉讼中发挥重要作用。从修正案的规定来看,申请再审是作为当事人的诉权存在的,是一种诉讼权利。而申诉常常被当作是法院、检察院发现错案的线索。故其常与我国的信访制度相结合,甚至借助人大监督权来达到再审的目的。由于立法上并未对二者加以区分,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往往将二者等同起来,使当事人再审申请权被弱化,当事人往往选择申请再审的同时,又向多个部门申诉,甚至多次申诉,致使申诉无时限、次数限制,造成一定程度的混乱。三、 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建议再审程序的建立,旨在纠正法院生效裁判的错误,确保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合法性,从而维护法院的权威和社会正义。如何重新设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是修正案中关于
18、再审程序修改的核心问题,从此次立法修订中可以看出,建立“再审之诉”即把当事人申请再审纳入权利范围并给予程序上的立法保障是改革的基本思路,这也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建立“再审之诉”,使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诉权实在化,也使法院对再审之诉的受理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申诉难、申诉满天飞的难题。但是,从前面的叙述来看,修改后的民事再审程序仍有完善的地方,我认为改革我国民事再审程序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更新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设计民事再审程序的,前面已有叙述,这一指导思想有失偏颇,它过于偏重纠正错案而过多发牺牲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欲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
19、序,首先就要从根本上更新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平衡纠错与稳定性之间的关系,树立新的法定事实、依法纠错的指导思想。新的指导思想应体现以下原则:第一,要兼顾纠正错误裁判和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从有错必纠向有限纠错转变。第二,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这就要求再审要从国家职能主导向给予当事人私权处分权转变,从重实体轻程序向实体公正和程序正义并重转变,再审目的从注重监督向权益救济转变。(二)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取消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理由如下:首先,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违背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原审法院的裁判生效后,当事人未申请再审,说明当事人处于各种原因的考虑认可了
20、裁判的结果。这时,法院就不应该干涉而应悉听当事人自便。在当事人权衡利弊放弃再审申请的情况下,法院若强行予以干预,不仅会违背法院以消极方式行使权利的特性,同时亦可能出现提起再审后当事人增加的诉讼成本大于当事人再审而可能获得的利益的情况,违背了诉讼经济原则。其次,法院提起再审,不利于维护其“居中裁判者”的形象。裁判者的形象不仅是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还必须是被动的。法院裁判首先应当在法院系统内部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允许法院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自己所作的判决,则公权性、强制性解决纠纷的制度将首先从内部开始崩溃” (日)三月章,汪一凡译.日本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版.第29页若再审是由
21、原审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的,由于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在本院审判工作中所处的地位之高,势必将对再审合议庭的审理工作带来很大影响,难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若再审是由上级法院指令的,再审法院由于要考虑上级法院的意见,使其难以公正的、独立的审理案件。此外,上级法院是如何得知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错误的?并且上级法院在未直接参与案件的审理的情况下,凭什么认定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呢?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法院滥用权利。最后,法院提起再审有损生效裁判的既判力。这种损害首先体现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几乎不受任何限制的否定权;其次体现在原审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对生效裁判的随意改变权,这种改变也无时间限制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1248. 民事诉讼法 修正案 我国 民事 再审 程序 完善 毕业设计
![提示](https://www.31ppt.com/images/bang_tan.gif)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145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