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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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建设行政执法文本(试行)(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风景名胜区)陕西省建设厅二七年十月说 明为促进陕西省建设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陕西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中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要求,结合陕西省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编制城乡规划、工程建设、房地产业、市政公用等行业行政执法文本,共分四册印发,本册为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风景名胜区部分。望大家在使用的实践中认真总结,提出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目 录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 一、公共法二、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第
2、二部分 行政执法项目一 、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事项1、市政公用2、园林绿化3、市容环卫4、风景名胜区(二)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1、工作规范2、外部行政程序3、内部工作流程(三)、行政许可岗位责任二 、行政检查 (一)行政检查事项1、市政公用2、园林绿化3、市容环卫4、风景名胜区(二) 行政检查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1、工作规范2、外部行政程序3、内部工作流程(三) 行政检查岗位责任三、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事项1、市政公用2、园林绿化3、市容环卫4、风景名胜区(二) 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1、工作规范2、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3、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三) 行政处罚岗位责任四、
3、行政备案(一)行政备案事项1、市政公用2、园林绿化3、市容环卫4、风景名胜区(二) 行政备案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1、工作规范2、外部行政程序3、内部工作流程(三)行政备案岗位责任五、行政复议(一)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复议职权(二)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1、工作规范2、外部行政程序3、内部工作流程(三)行政复议岗位责任第三部分 行政执法主体一、法定执法主体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第四部分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主体二、考核评议原则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一)考核评议方法(二)考核评议程序第五部分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
4、任承担方式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第一部分 行政执法依据一、公共法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实施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1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6.30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10.15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1.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9.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7.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1.1二、专业法律、法规、规
5、章类别序号名 称制定机关实施时间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3.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0.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4.1行政法规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992.8.16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8.17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994.10.1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1996.10.1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2000.3.2010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4.1511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2006
6、.12.1地方性法规12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997.12.2613陕西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2.5.114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5.3.115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7.1.116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 省人大常委会2007.6.117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2008.1.1部门规章18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建设部1989.1.119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1990.1.120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原劳动部、公安部1991.5.121城市房屋便器水箱应用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2001.9.42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
7、定建设部2001.9.42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2007.7.124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规定建设部1994.1.125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建设部、公安部1994.1.126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建设部2004.7.2327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卫生部1997.1.128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1998.1.129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7.430城市出租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1998.2.131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1999.2.33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7.5.13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2000.3.134游乐园管理规定建
8、设部、国家质监局2001.4.135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2002.11.136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1.137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4.5.138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2004.12.139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6.140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2005.6.141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2006.1.14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建设部2005.8.1政府规章43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1995.5.1944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省政府2000.7.18第二部分 行
9、政执法项目一、行政许可(一)行政许可事项1、市政公用(许可3项、许可会签1项)(1)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路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2)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干线等设施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
10、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4)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11、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
12、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5)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6)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
13、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7)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防洪设施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排放。(9)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
14、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10)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11)燃气经营许可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5、。(12)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13)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14)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除城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16、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从事对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响的工程施工,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15)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城市道路、桥涵及其保护范围内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匾、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赔偿。(16)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毗连城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
17、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17)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确需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临时进行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城市排水、防洪设施保护的要求进行。(18)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迁移、拆卸、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应向城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专业队伍施工。(19)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
18、燃气管道设施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需要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水、供热、燃气管道设施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专业队伍进行施工。(20)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21)开辟、调整客运线路、站点,设立或移动、撤销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开辟、调整客运线路、站点,设立或移动、撤销公共客运交通设施由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2)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机动车、非机
19、动车停放点审批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机动车停车场、非机动车保管站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23)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
20、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24)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许可会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2、园林绿化(6项)(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21、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3)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
22、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4)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5)城市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6)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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