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ace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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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谈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涵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又称当场行政处罚程序,指实施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不经过立案调查而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当场行政处罚程序的好处在于能够及时处理轻微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件,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节约执法成本,同时也容易被违法当事人所接受。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行政违法案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有确凿的违法事实;二是要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三是处罚种类仅限于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幅度上限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
2、下罚款。这就从违法事实、法定依据、处罚种类等三个方面对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除此之外,则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执法人数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一节“简易程序”第33条至第35条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的人数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此导致在当场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人数的认识和理解上颇有争议,究竟由一名执法人员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呢?在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综合几个部门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简要分析说明。简易程序一人执法规定明确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88号)第32条规定:“适用简
3、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人民警察一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人民警察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于作出决定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在旅客列车、民航飞机、水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返回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 第105号)第42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1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卫生文秘网:;卫生资讯网:;卫生健康网:)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
4、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从公安部的第88号令和第105号令中可以看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可以由一名执法人员作出当场行政处罚,从而确立了一个执法人员“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众所周知,公安部令属于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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