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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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青海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合法、合理、适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行政执法单位(以下统称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依法定职权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
2、、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在法律效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适用新出台的法律规范;特别法和一般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二)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
3、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不得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三)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五)程序正当原则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六)综合裁量原则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全面、综合
4、分析违法行为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不满14周岁的;(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违法行为的;(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中止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的;
5、(三)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造成危害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受他人胁迫从事违法行为的; (七)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八)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辅助作用的;(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 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 (三)伪造、隐匿、销
6、毁违法证据的; (四)在两年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经告诫、劝阻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访,影响恶劣的; (八)恶意串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的;(十)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违法手段恶劣,妨碍、逃避或者抗拒执法人员执法的; (十二)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的; (十三)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以及销毁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十四)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
7、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从重处罚的行为,办案人员可按对应严重档次确定处罚标准。 第八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先责令改正的,应当依法及时警示告知当事人,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依法作出一般行政处罚。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处罚时,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不分情形一律按最高限处罚的; (二)无法定理由随意减轻或加重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而不处罚,或者依法应当不予处罚而实施处罚的;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采取引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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