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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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定义及其特征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妨害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侵犯公民交通权益,依法应受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社会危害性(二)违法性(三)行为的情节轻微性(四)行为的应受处罚性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才能构成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一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所保护的交通秩序、交通安全和畅通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交通权益。 二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必须有客观存在的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三是交通安全违法
2、行为的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四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无责任能力的人除外)。主观过错,即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具有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 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1. 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因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
3、、防止证据灭失的需要或者机动车驾驶人累积记分满12分的,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拖移机动车,收缴非法装置,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
4、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按照上述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但是,该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式二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2)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的一般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车辆牌号、类型;违法事实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填发的日期。(
5、3)扣留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代替驾驶、违法行为尚未消除、需要调查或者证据保全等原因不能立即放行的,可以扣留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具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具有被盗抢嫌疑的;机动车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但是,根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6、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记录并防止灭失。对容易腐烂、灭损或者不具备保管条件的其他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变卖所得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对机动车来历证明进行调查核实的,扣留机动车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三十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除外。(4)扣留机动车驾驶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醉酒后
7、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驾驶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上述第、项情形的,扣留机动 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有第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5)拖移车辆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
8、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为了方便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能够及时了解车辆去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车查询电话,并通过标志牌或者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拖车不收费)在拖移机动车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因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时拖移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记录违法事实;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移至指定的地点;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发还机动车。此外,公安机关交
9、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车辆拖移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停放。(6)收缴非法装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加装其他与注册登记项目不符且影响车辆安全的装置的。交通警察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收缴的非法装置交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收缴的非法装置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销毁。(7)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在交通秩序管理的过程中,如果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对酒精呼吸
10、测试的酒精含量有异议的;经呼吸测试超过醉酒临界值的;酒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在对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应当按照严格下列程序实施: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对酒后行为失控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2. 非现场处理适用的行政强制措施(1)收缴机
11、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2)收缴牌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被收缴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机动车驾驶证的,依法处罚后并予以销毁;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依法处罚后转至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有
12、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3)强制排除妨碍拒不拆除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告知不履行的后果。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无法当场实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
13、具体应用(一)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这里指的是不同种类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应把牵连性违法行为和结合性违法行为按不同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牵连性违法是指同一违法目的,而违法行为违反交通法规的多项规定。结合性违法就是包含了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项目的违法行为。(二)二人以上共同违法的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违法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并共同实施了违法行为。(三)法人违法的处罚法人违法直接处罚责任人,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的程序(一)处理程序的概念为了依法公正处理
14、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为,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公安机关的处罚权限,处罚的决定、处罚的执行、复议和诉讼及其他规定等,从法律上作出的明文规定统称为处理程序。(二)处理权限处理权限是各级公安机关实施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时的权力划分。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对处理权限作了严格规定。如:1.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
15、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3.撤销机动车登记和驾驶许可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撤销决定书送达违法行为人。(三)处罚程序1.告知程序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应当告知下述内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使用道路交通管理执勤执法规范用语口头告知。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也应当口头告知,并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复核。申辩理由成立的
16、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根据规定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拒收的,在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情况,视为送达。2.简易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交通警察对某些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在其发生的现场,查明事实情况后,当场进行处罚的程序。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1) 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 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3) 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4)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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