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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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 目: 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姓 名: 沈佳俊 学 院: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法学42班 学 号: 2264219 指导教师: 周中建 职称: 副教授 2008 年 5 月 20 日南京农业大学教务处制目 录摘要1关键词1Abstract1Key words1引言1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2(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 2(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21相关法律规定22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况23现行模式的特点2二、现行模式的优缺点2(一)我国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优点 2(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缺陷 31对行政
2、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32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33与行政行为效力原理及其规则严重脱节,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34致使司法与行政的角色错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4三、国内外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和实践 4(一)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多样化 41公布违反事实42撤回受益行政行为43拒绝给付44行政刑罚45. 加算税4 (二)国内的几种改革思路 5四、构建新型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 5(一)立足国情,重构新体制 51国外的经验借鉴52我国应该选择的模式5(二)新型模式的理论支持 5(三)新型模式的制度支持 6(四)新型模式的司法支持 7五、结语 7致谢8参考文献8试论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法学
3、专业学生 沈佳俊 指导教师 周中建摘要: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这种体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其缺陷也十分明显。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践来看,现行体制是弊大于利。本文将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对于解决行政强制执行问题的观点和方法,在借鉴国外行政强制执行的改革经验和采纳国内学说中的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应该回归行政机关,即我国应该建立“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主,以司法强制执行为辅”的新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弊端;改革;执行权回归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
4、ent System in ChinaStudent majoring in law SHEN Jiajun Tutor ZHOU ZhongjianAbstract:Chines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ystem is “take applies for the Peoples court to enforce as the principle,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take enforces as the exception”. This system has a point rationality, but its fla
5、w is also very obvious. Judging from Chines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ractice, the existing system is more harm than good. In this paper,the author will compare and analyse the viewpoints and methods to resolve the enforcement issue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On the base of the foreign experiences
6、 in reform and to accept in the domestic theory in the reasonable ingredient foundation, proposes own viewpoint.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the enforcement of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should return to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our country should establish the new administration enforces pattern. “enf
7、orces voluntarily by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 primarily, enforces take by the judicature as auxiliary”. Key words: The system of the administration enforces; Defects; Reform; The return of the power引言行政强制执行直接涉及公民的财产权与人身权,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十分重大。人们常常将这类行为形象地比喻为“双刃剑”。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体现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问题,是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必须首先考虑的要素。
8、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的混合型体制,这种模式有一定的优点,但是其缺陷也非常明显。本文将通过综合分析现行模式的利弊,并且借鉴国外行政强制执行的经验,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以期对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立法提供有益的参考。一、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体现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问题,是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必须首先考虑的要素。我国现行的司法主导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并且具有一些自身的特点。(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特点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
9、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112-13(二)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1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216-17我国
10、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现状是:行政机关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约70%,行政机关自行执行的占23%,行政机关和法院选择执行的约占3%,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由谁执行的约占4%。2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况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居多,表明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解释的有关规定,例外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法律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其它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
11、强的,一般由法律规定,专项授予行政机关,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中的滞纳金等。3123-1243现行模式的特点根据以上规定和数据,理论界一般把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概括为“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和补充”。其特点为:(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2)法院对申请作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审查;(3)申请如经法院批准、同意,原行政强制决定就成为司法强制决定,法院可以运用其司法强制执行权,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4)从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一般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或属于各行政机
12、关普遍需要的,或是一项特别的财产权。二、现行模式的优缺点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这种模式有一定的优点,但其缺陷也十分明显。(一)我国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优点1较多地实行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模式,有利于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强制执行权,并具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功能。2较多地实行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模式,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3较多地实行由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执行模式,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终局”的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和意识的培养和提高。4有限的
13、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可以解决因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行为不宜由法院执行的问题,也可以解决因时间和情势紧迫而需要迅速执行的问题。(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缺陷1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存在明显的法律漏洞在司法主导型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中,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还有待法院行政庭审查其是否合法后,才能最后确定。因此,就会给行政相对人一个误导,使其放弃正常的救济途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一旦法院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对之就毫无救济权利可言。因为,已过法定期间,其自然不能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而且造成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的原因
14、很多,某些原因是合理甚至是合法的。原因表现如下:其一,当事人无过错延误了法定期间,例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没有履行明示义务,未能告知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时间、方式、途径等。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是行政主体的过错,却要剥夺当事人的救济权利,是极不公正的。其二,立法者为了抑制业已泛滥的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等违法现象,直接赋予当事人以抵抗权。例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然而,当事人抵抗权的行使,在形式上符合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
15、,又不履行义务”的条件,而法院执行庭对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仅作形式审查,不可能真正了解真相。这样当事人因行使了法定权利,反要承受不可救济的权利损害,这显然是不合理的。456-572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从司法权的内涵来看,司法权的本质是“权威性”,具有事后性、被动性、最终性等特点。根据我国现行的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应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执行。这实际上是一种事前审查,显然违反了司法权的事后性、被动性、最终性的特点。行政机关在申请法院执行时,法院不必通过审判组织,而仅仅通过执行机构,不通过审判程序而仅由执行人员的审查即可确认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有效。3 与行政行
16、为效力原理及其规则严重脱节,大大降低了行政效率通说认为,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并自告知、受领或附款规定之日起,即具有四种效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其中,执行力最具有现实意义,它对于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起着决定性作用。行政行为效力原理在我国实体法上的主要表现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有关“起诉不停止执行”的规定。然而,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却与其严重脱节。依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告申请强制执行的不予执行,只在极少数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先予执行。可见,“起诉不停止执行”实际上只适用于行政机关自力执行的情形。但由于在现行体制下,行政机关自力执行所占比重极小,因而
17、上述原则已处于被“搁置”的状态。534-35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确有错误,经院长批准,不予执行,并将申请材料退回行政机关”。这就意味着被退回的行政行为就失去执行力了。然而,行政行为的效力除非被有权机关撤销,其一直有效。这样,一方面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另一方面行政行为却没有执行力。这不仅对行政管理不利也违背了一般行政法原理。4 致使司法与行政的角色错位,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从中国当前的现实来看,“执行难”成为法院生效的判决的“权威”的挑战,法院本身的生效判决尚且难以执行,更何况由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强制执行。在我国各级
18、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审判任务日益繁重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是否还有足够的精力去审查、执行大量的非诉行政案件。司法的内涵应当是“司法机关依法对争议所作的具有法的权威的裁判”,其本质是“权威裁判”。换言之,人民法院始终扮演的是一个消极、中立且无偏私的裁判者的角色。然而,法院接受行政机关的申请去强制执行行政决定,使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支撑功能远远超过了监督功能,“法院成了政府机关的执行部门,司法权力与行政权力又形成一股合力来对付行政相对人,实际上否定了行政诉讼制度存在的基础。”毫无疑问,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运行环境尚不尽人意的情况下,这无疑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且对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也是十分不利的。645-46三、
19、国内外行政强制执行的理论和实践近年来,国外对于改进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方面有许多新的措施,尤以美国和日本居多,而国内近年来也形成了几种比较集中的改革思路。 (一)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多样化1公布违反事实指私人不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采取行动包括不履行有关义务或者不服从行政指导时,行政机关可以将该事实予以公布,使民众广而知之,对其施加心理的压力,以实现义务的履行或确保行政指导的实效性。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第26条即有此规定,美国将此称为“作为制裁的信息披露”。78-102 撤回受益行政行为指经许可、认可从事经营等活动的人员违反有关法令时,行政机关通过撤回或取消许可、认可,予以制裁,这种方式能够起到间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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