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影响行政执法效能的主要因素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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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影响行政执法效能的主要因素及对策论文摘要 在我国,依法行政尚处在初级阶段,行政法治还面临十分艰巨的任务,无论是观念上还是制度上都面临着挑战。依法行政是法治的关键和核心,其核心则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几个世纪以来,法治理论与实践对政府权力予以高度关注,这与行政权力作用范围的广泛性、与人们生活联系的直接性密切相关。因此,作为行政执法系列活动显得尤为重要。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能活动。行政执法效能指的是行政执法的效果和作用,它能否有效发挥,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标准,是体现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
2、,人民群众往往通过执法活动来认识和评价政府,因而它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所以,在现阶级如何发挥行政执法效能,建立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关键词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效能主要因素 对策 一、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效能的概念行政执法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执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能活动。具体来讲,行政执法是执行和实施行政法律规范,并将行政法律规范适用到具体人和事,使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得以实现,从而实现国家管理职能。行政执法效能指的是行政执法的效果和作用,它能否有效发挥,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的重要
3、标准,是体现一个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因素。同时,人民群众往往通过执法活动来认识和评价政府,因而它也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因此,在现阶级如何发挥行政执法效能,建立高效的行政执法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又艰巨的任务。本文拟就影响行政执法效能的主要因素及相应对策作一探讨。二、影响行政执法效能的主要因素国家行政事务的广泛性和内容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执法的种类和形式的多样性,因而影响行政执法效能发挥的因素也表现的较为复杂。(一)行政立法的滞后性是影响行政执法效能的客观因素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是实现行政执法法治化的一个最基本的环节。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
4、成就,有了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但由于我国行政立法工作开展时间不长,理论基础尚显薄弱,因而,行政立法从总体上看是滞后的,还难以适应市场经济和行政法治的要求。表现在:一是行政立法“量”的滞后性。即立法工作仍有许多空白,一些急需的法律、法规(如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迟迟不能出台;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法规和规章不完备,未能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这种“量”的滞后性,使大量的行政行为处于一种无拘无束的放任状态,客观上影响了行政执法效能的发挥。二是行政立法“质”的滞后性。表现为立法模式陈旧,缺乏创新,许多法律法规仍带有大量的计划经济痕迹;立法权授权职责不明,授权立法权限、程序界定的过于原则;对行政
5、相对人作限制性、惩戒性规定较多,对行政机关作限制和服务性规定少;原则性规定多,具体性规定少;作实体性规定多,作程序性规定少等。“质”上的滞后性,使行政执法效能受到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无法可依、无所适从的局面。三是现存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之间缺乏协调和统一,使行政执法者难以适从;有些法律、法规的一些条款太原则,不便操作和畸轻畸重;还有一些法律、法规对某些行政机关设置的职权过大,尤其对自由裁量权,往往规定的幅度过大,并且没有顾及到公民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后的法律责任,容易造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毫无顾忌地滥用行政权;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很不健全,没有实现行政程序法律化,严重影响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因此,我
6、们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法律体系,为依法行政创造法律条件。 (二)地区或部门利益的驱动性是影响行政执法效能的主要因素行政执法是一种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强化法律的权威,切实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这是维护行政执法的基本前提,是发挥执法效能的基础。当前,制约依法行政的瓶颈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源于地区和部门利益的驱动,他们往往把对地区或部门利益的保护作为发展地方保护经济,并进而视之为自己晋升的重要条件,因而,在领导行政执法中,不惜牺牲国家的整体利益,采取地方经济贸易壁垒政策使国家法律的权威服从于某些个人的权力。二是群体
7、经济利益的驱动,这使得一些地区或部门的执法成为增加群体经济收入的重要途径,因而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违法办事、徇私枉法、吃请受贿现象比较突出。(三)行政执法体制的保守性是影响行政执法效能的内在因素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内容。能不能建立法治化的执法秩序,关键在于能不能把行政主体的执法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即用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执法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和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体现了民主和法治的原则,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也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法治原则在实践中未能充分体现在行政执法中,因而也就缺乏先进的创新的体制模式,也就未能从根本上改变
8、现有的执法体制结构的总格局。表现在:一是行政执法体系不完整与机构膨胀并存,传统的以区划设置为基础的行政执法体制尚未打破,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并切实有效的发挥作用的机构未能建立起来,或不能真正发挥作用;二是机构的设立缺少市场根据,还存在大量的行政意志;三是行政执法机构缺乏统一协调,机构重叠,职能交叉,加之权责界定不明,导致行政执法程序过多过长、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执法权限重复交叉等。如对个体户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卫生等多家执法部门,由于对同种法律行为有多种不同执法依据的交叉,客观造成行政执法者不作为、乱作为或难作为。与此同时,我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虽然经过多年努力,有了长足进步,但是整体
9、素质仍然不高。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如越权执法、不作为违法、随意执法、乱施处罚等问题的出现,既有不懂法而出错的,也有滥用权力而违法的。 (四)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松散性是影响行政执法效能的根本因素严格和完善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实现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目前,我国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形成了自己的体系,这一体系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党的监督以及新闻舆论、人民群众、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等的社会监督。应该说,我国的监督体系是比较全面和严密的,它在实际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表明了行
10、政权力监督乏力和监督体系存在缺陷。这其中有立法方面的原因,也有监督机制上的原因。就现状而言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群众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并且司法监督和行政赔偿责任已有法可依,但因为缺乏配套的法律,这种监督还未能真正发挥作用。表现在:一是缺少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导致监督力量分散,监督职责和义务不明;二是由于行政执法范围极其广泛,且有些执法专业技术复杂,“人大”监督力量不够,技术条件受限制,所以“空白”地带就多;三是人民群众的监督意识整体不高,而且对许多执法事务难以全面了解和掌握,使监督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四是一些司法监督机关因在财政上受制于当地行政机关,因而监督力度不够,甚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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