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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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原则一、行政复议的概念我国的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以及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合理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行政复议是对其被侵犯的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二、行政复议的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1合法原则。2公正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行政复议过程中,无论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还是作为申请人的行政相对人,或者是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遵守现行的
2、有关行政复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但主持裁决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活动是合法性原则的核心要求。合法性原则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合法。行政复议程序主体合法是行政复议合法性的基本前提和基础。根据这一要求,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是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指向的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必须是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2.依据合法。行政复议必须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于申请人来说,没有合法依据不得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必须依法参加行政复议;对于行政复议机关来说,必须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依法作出行
3、政复议决定。这里的“依法”应当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3.程序合法,无论对行政复议机关还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来说,行政复议本身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为确保行政复议的顺利进行,行政复议主体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此,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复议程序,以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查其合理性。由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绝大多数是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如果行政复议不深入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有时难以达到行政复议的目的。因此,在行
4、政复议中,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不仅要考虑其合法性,而且还应当考虑其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个层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对明显不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变更,必要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作出准确的定性;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应当作出准确的判断,如有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应当根据立法目的和立法指导思想作出公正的解释。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
5、这是行政复议决定公正、合理的基本保证,比如,对“明显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应当合理、适当等。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行政复议申请人和社会公开。行政复议公开是确保行政复议权合法、公正行使的基本条件,也是防止行政复议权滥用的最好手段。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尽可能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让他们更多地介入行政复议程序。因此,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
6、,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这是行政复议过程公开的一个具体体现。 2.行政资讯公开。它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第三人的请求下,公开与行政复议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确保申请人和第三人有效地参与行政复议程序。为此,行政复议法第23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及时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及时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其主要要求是: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确保每个行政
7、复议行为都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则应当尽快完成行政复议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行政复议裁决的,应当依法定程序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法定时限,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敦促行政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的期限。行政复议本身是要求以较高的效率来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复议高效率的完成,自然也需要行政复议当事人的配合。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要求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尽快完成有关程序行为。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尤其是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
8、参加行政复议的目的的实现。这一原则的主要要求是: 1.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应当尽可能考虑为申请人提供复议的便利条件。比如,实行一级复议制,减少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规定;不向申请人收取行政复议费用等。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为当事人提供进行复议活动的便利条件。例如,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允许以口头方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受理行政复议的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再请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行政相对人正式提出申请的材料。重点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一、我国行政复议范围的确定标准(一)具体行政行为标准行政复议是围绕着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
9、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明确列举了11类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
10、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标准,并不意味着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行政复议法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
11、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申请人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才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审查。简要介绍抽象集体行政行为:1、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2、行政机关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对象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这类行政行为没有对某个具体对象的特殊针对性,而是在一定范围和管理领域内对一切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反复适用,因此, 它 虽不属于行政立法行为,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二)违法和不当标准违法和不当标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或
12、其他组织认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争议案件。这一点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很大区别。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标准,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引发的争议,至于行政行为是否合理、适当,法院一般不予干涉,所以也不受理。但行政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就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就应当予以受理。(三)合法权益标准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只受理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引发的行政争议。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他权益被剥夺或被限制,则不属于行政复
13、议范围。之所以采取合法权益标准,是因为行政行为是以影响他人的权益为特征,合法地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不产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凡是公民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只要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这些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均可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受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提起行政复议。二、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行政复议所针对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有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
14、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是一条概括性的规定,凡不属于上述列举情形的具体行政行为,只要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均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
15、复议的同时,可以附带地对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提出进行审查的请求。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可见,对于两类抽象行政行为,申请人不得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1)国务院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文件;2)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有权制定规章的机关所制定的规章以外的文件是可以作为申请复议的对象的,这一点应当特别注意。三、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或者
16、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决定引起的争议,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对这些处理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还包括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重点三: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依法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关于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转移与承受:第一,公民死亡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其近亲属承受;第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引起的申请权转移,由承受其权利
17、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比如破产、注销、吊销等,转移只在分立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才发生,破产、吊销等都不发生资格转移的问题。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被申请人必须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3)被申请人必须是其相应具体行政行为受申请人指控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18、。被申请人也有多种,包括:(1)独立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级人民政府和它的工作部门是独立被申请人。(2)共同被申请人。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4)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的,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5)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本着“谁是
19、行政主体谁负责”的原则,前面我们分析的行政主体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是行政主体的不得充当被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行政复议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复议第三人成立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复议已经开始,但还没结束。(2)与正在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第三人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第三人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即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裁定会直接影响到第三人的权益。2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
20、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的。既不依附于申请人,也不依附于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3第三人是在行政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的。在行政复议尚未开始,或者复议已经结束,包括复议机关已作出裁决时,均不存在第三人参加复议的问题。从行政复议实践来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1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或被侵害人一方申请行政复议,另一方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2在行政处罚复议案件中,同申请人所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4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
21、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几个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对其中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其他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6行政机关因越权处罚被申请复议时,越权的行政机关和被越权的行政机关中未作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四、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这种组织的特征是:其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其二,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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