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课件云大李宾华老师课件(仅供个人学习使用,禁止用商业领域)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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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课件云南大学法学院李 宾 华行政法:作为理念、规范与生活一种对政府/个体间关系的理解,涉及到法治、公平、个体自由、权利与尊严的基本观念;一种有关人类政治和公共生活经验的总结,与宪政相类似,以悲观的人性假设为基础;一个日益发展的法律体系,基于一整套的价值认同和设定而不断生长的法律原则和制度系统;一种观察、分析、思考和行动的模式,用以观察、选择和改造 “作为生活的法律”。 1-1 行政法:价值和观念基础法治(Rule of Law):基本命题与核心价值个体自由与权利:individual rights作为公共权力的行政权:public power公共生活的秩序与 “权利/权力” 关系合法性
2、、民主与正当性经济计算与政治伦理:收益、效率与公平1-2 行政法的制度基础守法政府 legality有限政府 limited power开放政府 openness and public participation理性政府 rationality责任政府 accountability 1-3 行政法:超越抽象的具体生活“昏睡百年,国人渐已醒”案例-1:随着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乞讨成为一个社会管理中突出问题,许多地区尝试“禁止乞讨”的立法。2005年5月大连市政府原则上通过了大连市关于加强乞讨管理的规定,据称这是在全国率先出台的加强城市乞讨管理的地方规章,该规章规定:在城市的特定区域设定“禁止乞讨
3、区”,执法人员对违反规定者可以“强制带离”。问题:1. 政府-“乞讨权”-自由问题:2. 政府权力与生活方式“不要问政府为我们做了什么”?!案例-2:近年来,食品/药品令人震惊的质量问题已成为国人健康的巨大威胁。“阜阳奶粉事件”、各种假酒案件、问题药品案件频频曝光,一直在追问:这个国家的监管者在哪里?在干什么?同样,黄河、淮河以及其他大大小小的江河、土地被污染,也正在威胁我们今天和未来。Q:管制者何在?何种管制方式与体制?何种责任?用何种途径解决问题?“立法并不等于法律,法律的意义不在别处,而在生活之中”案-3:1993年,北京市政府开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北京之后,到2004年底,全国共有近
4、300城市实施 1了“禁放”政策。然而,事实表明,这种禁放从来都是“禁而不止”,人们“没事偷着乐”的行动构成对政府规则的挑战和嘲讽。在禁赌、禁止浏览黄色网站等等领域,这种“执法困境”构成一个普遍性的事实。“真正制定法律的是一国公民的生活实践。”孙斯坦问题:规则与事实如何一致?执法中的合作如何获得?“行动是一种最好的表达”案例-4 制度的改造并不是个体化英雄的事业,而是人们不断选择和行动的结果。近年来,个体通过行政诉讼而拓展“公民权利”范畴的个案,例如:2001年青岛中学生诉教育部的受教育权案(认为教育部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教育招生计划根据不同地域范围对招生人数做了不同限定,导致不同地
5、区间分数标准差异巨大,侵犯了原告平等受教育权。但法院对此不予受理)、刘燕文诉北大案、反对歧视的平等权案件、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以及最近的杜宝良案件等,都表明:通过行动,我们不仅可以学习,而且可以创造! 关注、参与、行动:JUST DO IT !1-4 行政法功能:几个模型理解行政法功能的基础概念:行政、公共行政、社会化行政、法律与行政关系;理想模型(ideal types)1.控权/the red light theory2.管理/the green light theory3.平衡/the amber light theory从权利权力关系理解行政法功能“Administrative law
6、is a law governing the government, not the governed”/政府是最好的行政法老师 1-5行政法内容与结构1理念与原则体系(1)行政组织法:关于行政权的分配、权限(2)行政行为法:关于行政权的行使及程序(3)行政法上的救济:内部、外部救济2 内容:以powerright 关系为主线,以规范行政权为手段,以保障个体权利为目标;3结构:配置-运行-过程-监督 1-6 中国行政法的发展:立法、制度与变革时代的挑战中国行政法:作为法律部门的规范体系立法与行政法基本制度建设A.行政诉讼法 (1989)B.行政复议条例(1990)及行政复议法(1999)C.国
7、家赔偿法(1994)D.行政处罚法(1996)E.立法法(2000)F.行政许可法(2003)问题与制度创新1-7 中国行政法:呼唤变革的时代政府职能定位:regulation-deregulation?中央地方关系:集权还是分权?规范冲突:另一种形式的“无法可依”2执法的“折扣”和困境:超越及其可能性政府:效率化的行政与公平行政执法:“牧羊人”还是合作者?公众参与和权利救济:超越虚假繁荣国 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的概念1概念: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又被称作公共行政。解读“行政”定义的困境从现在通行的用法看,“行政”一词通常特指“公共行
8、政”,其基本含义,国内外学界的观点主要有: (一)除外说。(二)国家意志执行说。(三)目的说。(四)目的+职能说。借鉴上述观点,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行政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调控和处理等公共管理活动。又被称作公共行政。二、行政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作出如下不同的分类。(一)以目的不同为标准,可分为: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二)以性质不同为标准,可分为规制行政与给付行政。(三)以方式不同为标准,可分为权力(强制)行政与非权力(非强制)行政。(四)以内容不同为标准,可分为负担行政与授益行政。 三、行政权的概念1行政权3 行政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权力。
9、如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立法权和行政复议权等。 2与行政职权、行政权限的关系u行政职权是与一定的职位或部门相联系,一般用来形容职权的具体内容。如昆明市工商局 、市长。 u行政权限是指在知道有某项职权时具体的范围和界限。u而行政权是与私人权利、其他国家权力相区别的。u因此三者的关系是抽象具体更具体 3行政权与公民权利的关系u君主主权学说u人民主权学说 结论: 四、行政法的概念(一)国外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1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将行政法列入公法范畴,且大都设有行政法院,故大陆法系的行政法概念有其显著特点。有代表性的是: (1)德国奥托迈耶认为:行政法是指调整作为
10、管理者的国家与作为被管理者的臣民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乔治梅叶则认为:行政法是对于行政关系法规根本规定之总概念。 (2)法国奥科认为:行政法即规范行政以及行政权对于人民关系法规之总体。术瓦林则认为:行政法不仅包括行政权及其行使的程序和原则,公民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还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形式、行政机关颁布规章的权力程序、文官制度、政府对财产征用和管理、公共事业、行政责任。(3)荷兰学者克鲁尔认为:行政法通常是宪法的延伸和具体化,它主要是关于政府行政和对行政的司法审查。 2英美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在英美法系国家,公法和私法一般不作严格区分,也不另设行政法院,行政案件同民事案件一样由普通法院审理,其行政
11、法概念要比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概念窄一些。 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认为:行政法主要是用于在行政法院进行行政诉讼的、旨在保护官吏特权的法律,它与法治原则不相容,作为法治国家的英国是没有行政法的。其观点早期对英美法系影响很大,但后来受到严重批评。 英国学者詹宁斯认为:行政法是关于公共行政的全部法律,内容不以行政诉讼为限,也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该观点在20世纪30年代被英国行政法学者所接受。4 在当代对英国乃至世界行政法学最有代表性、影响最大的是英国行政法权威学者威廉韦德。他认为: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是规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一系列普遍原则。”具有强烈的控权法
12、色彩。美国行政法权威学者古德诺认为: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行政救济。 审查的法律。 另一位学者戴维斯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行政机关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其中特别包括调整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当代美国行政法的特色是:一是重视司法审查及其判例;二是强调正当行政程序。3日本行政法概念日本行政法以德国行政法为蓝本,又积极学习法国行政的判例政策、国家责任和无过失损害赔偿等内容,其著名行政法学者及其观点有:美浓部达吉认为:行政法“为国内公法之一部,规定行政权之组织及行政权主体的国家或公共团体与其所属人民之间的关系法”;简言之,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国内公法。
13、今村成和认为:行政法“是指专门关于行政的法”,“除有关行政的组织和活动的法之外,也包括关于行政行为造成损害时的补偿的法,以及解决行政纠纷的程序法。” 杉村章三郎认为:行政法“在广义上是指关于行政的组织、作用及争讼的法(但传统观点则仅指其中形式意义上的行政特有的国内公法),是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行政争讼法及行政处罚法的总称。”日本行政法对中国影响最大。(二)中国有代表性的行政法概念1单一关系调整说该学说认为:行政法“是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个仅次于宪法的的独立法律部门。” 2两种关系同时调整说。以罗豪才为代表,认为:行政法“既调整行政关系,又调整监督行政
14、关系,是调整这两类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3行政权力双向规范说。以王连昌为代表,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组织分工和行使、运作,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行政救济(或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借鉴上述观点,通说认为: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活动过程特别是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加以规范、监督与补救,调整行政与监督行政的主体及其行政行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四、行政法的特征(一)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1尚无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2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53行政法规范及其存在的形式特别多。(二)行政法内容上的特点1内容广泛。行政权力在当今世界无处不在,无时不有。2易于变动。相对于其他部门
15、法而言。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交织。(三)行政法性质上的特点1行政法是公法。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3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国内公法。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与分类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根本来源和外部表现形式。有实质渊源与形式渊源说,我们着重探讨行政法的形式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法源主要有如下五种:(一)制定法 (二)判例法 (三)习惯或者惯例 (四)行政法理 (五)条约、协定 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u宪法u法律u行政法规u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u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u法律解释u国际条约、惯例u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渊源的效力等级 三、行政法的分类行政法内容十分广
16、泛,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划分,主要有:(一)以行政法作用为标准,可分为:1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62关于行政主体的行为的法律规范;3关于对行政进行监督以及进行权利救济的法律规范。 (二)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1一般行政法;2特别行政法。 (三)以行政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1行政实体法;2行政程序法。 第三节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一、行政法的地位行政法的地位,指行政法在本国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一)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二)行政法是与宪法联系最为密切的部门法。(三)是最具有社会影响的部门法。二、行政法的作用(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监督行政权力主体,防
17、止违法行使行政权力;(三)保障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行使,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点(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基于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而在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对等,又称法律关系的单方性。3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基本上都由法律预先设定,行政合同例外。4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和统一性。5行政争议一般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三)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联系7u行政关系法律
18、化行政法律关系u行政法律关系世俗化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以行政法律关系的目的为标准,可分为:积极行政法律关系与消极行政法律关系。 (二)以是否体现本质属性为标准,可分为: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三)以此种关系中是否有权力作用为标准,可分为:权力关系与非权力关系。(四)以范围扩展为标准,可分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与 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行政管理协助行政管理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u人身u行为u财物(物质和精神财富)u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
19、概述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必须遵循的,体现在行政法规范中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特征8u普遍性u基础性u特殊性解读: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三、 中国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是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具体包括(一)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1法律的规范创造力原则,要求行政法规范尽可能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行政立法必须有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没有法律的授权不得制定行政法规范
20、,否则可构成违宪行为。2法律创造规范原则还意味着,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范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行政立法相对于民意机关的立法来说是一种从属性立法。我国立法法的有关条款就作了这样的规定。 (二)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或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一)行政法优先于行政。(二)行政法对行政的支配性。(三)法律保留原则1法律保留原则的任务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与法律优位原则相比,法律保留原则有自己的特殊任务。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比法律优先原则更为严格。2法律保留原则的范
21、围在行政法学上,关于法律保留的范围有侵害保留说、全部保留说和重要保留说三种。但现代学者多持重要保留说。该说认为,公民重要的、基本的权利义务应当由法律加以规定,涉及相对人重要的、基本的权利义务的行政作用应当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 (四)行政应急性原则1含义:在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范已无法适用时,就不能再要求行政主体按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行为,而应要求行政主体按公共利益原则直接表达其意志。行政应变性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和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合法性基于公共利益而表现出来的应有的灵活性。它并不是对法治的破坏,而是为了在特殊情况下真正贯彻法治。 2应急性的要求:在紧急状态下坚守法治9(1)目的:真
22、实、公益(2)手段:措施、范围、期限(3)比例:对个体权利最小侵害(4)公平:对损害的公平补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1信赖保护原则的含义指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2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要求(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经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 (2)非因相对人过错,行政主体对相对人的授益行为做出后,即使事后发现有违法情形,只要此种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行政主体也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3)因合法行为导致行政行为变化,行政主体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但应进行利益的衡量;(4)因行政主体违法行为导致撤销、废止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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