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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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社会最为显著的两个标志是:经济实行市场化、政制实行法制化。在今天的这个世界上,实行法治已是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主流。党的第十五大首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方略提出来,并在宪法上确立下来。党的十七大也进一步提出了要“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行政机关所占比重最大,拥有部门最多,涉及面最广。行政执法在整个执法活动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约80以上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烟草局作为国家机关的一部分,专卖行政执法任务越来越重,执法面也越来越广,为了更好的学习把握行政执法,今天我和大家一
2、起学习行政处罚法。本法法条的可考性较强,除去第1章“总则”、第7章“法律责任”及第8章“附则”以外,余下章节基本上每条都具可考性,尤其是第2、5章的内容,考试内容较侧重于:1、行政处罚的种类及各种立法文件的设定权限;2、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即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及听证程序; 3、行政处罚的执行;4、行政处罚的实施;5、行政处罚的适用。重点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特征。行政处罚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中,为了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正常而实施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是我国行政法中最重
3、要、影响最广泛的制度之一。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制裁性手段,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处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处罚。行政处罚是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种法律制裁,具有明显的惩罚性。这是行政处罚本质所在。重点二: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是指某一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由哪一级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它主要取决于行政机关内部分工。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
4、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
5、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三)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违反了哪个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就应当由对该行政管理事项享有管理权和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行政管理专业化的要求。(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种职能的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地域分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以违法行为发生地
6、作为确定行政机关管辖的基础,操作起来比较简便,容易判知。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性或呈持续状态的,那么每一个阶段所经过的地域,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各该地域的行政机关都可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重点三:行政处罚的种类。1、没收非法财物: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占有的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物品、工具、用品、违禁品等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非法财物与违法所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2、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机关依法要求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它虽没有宣接剥夺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但是由于它限制了违法行为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从而使违法行为人暂时
7、丧失了获取物质利益的机会和条件,使其财产权利间接受到损害,从而达到制裁的目的。这种处罚属于一种能力罚,因此只有有权机关,即给予行为人这种生产、经营能力的机关才能行使这一行政处罚权,其他机关无权行使。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行政机关通过暂时扣押或者永久撤销违法行为人已经获得的资格凭证,从而暂时或者永久剥夺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的处罚形式。它是以已经依法颁发了许可证、执照并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一特定活动的权利为前提,以其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为条件,并以暂时或者永久剥夺其从事该特定活动的权利为结果的制裁。相对于其他行政处罚讲,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最为
8、严厉的一种处罚。4、警告: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一种警示和告诫,主要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精神上施加影响,告诫违法行为人,防止其继续或重新违法。警告一般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或者宋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警告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载体,告知当事人。5、罚款:罚款是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的金钱的处罚形式。它通过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所有权,对违法行为人给予制裁,是一种强有力的惩罚方式。因此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运用得较为广泛,效果也比较好。罚款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与刑罚中的罚金是有本质区别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以强制手段将违法行为
9、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非法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形式。在适用这一处罚形式时必须以有违法所得为前提。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依照法律的规定,行政拘留权只能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无权行使,行政拘留也只适用于严重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时限为日以上,日以下。重点四: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遵循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准则。1、处罚法定原则。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违反这两个
10、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第2款)。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最重要的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2、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11、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行政处罚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任何法律都要遵守一定的立法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这是公开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3、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既要发挥处罚的威慑、惩罚作用,又要发挥教育、引导作用,建立一个良性的行政管理体制。4、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也称为处罚救济原则)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
12、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依法中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为了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非法损害违法行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5、行政处罚不免除应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13、”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构成了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这三种法律责任的性质是不相同的,不能相互代替。6、一事不再罚原则。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具体包含两层意思,首先,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同一个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其次,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者多个处罚主体不能根据不同的法律规范作出同一种类的处罚。依据第一层意思,比如按照某法规的规定,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后,技术监督部门不能再按
14、此法规作出罚款处罚。依据第二层意思,比如针对某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本部门规章作出处罚决定后,技术监督部门则不能根据其他规章作出罚款的决定。第2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不要混淆: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
15、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如:烟草局根据烟草专卖法对一批假烟作出没收处罚,而公安局根据治安管理法作出罚款的处罚,就不再属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约束的范畴。再举个例子说,一个违法行为被工商局认定为违反工商管理秩序,并不妨碍该违法行为被卫生局认定为违反卫生管理秩序。“一事不再罚”原则的前提就是承认重复评价,但通过“一事不再罚”给予限制。“一事不再罚”强调的是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但并不妨碍行政机关依法给予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重点五:行政处罚的主体近年来,一些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因职责不清造成交叉执法、重复处罚或者怠于执法、放纵违法行为的事件,这些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效能,
16、也会损害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处罚法第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一规定是在现有机构没有调整的情况下对政府部门行政管理职能的暂时调整和重新配置,合理地合并行政处罚职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行政处罚的一项新制度。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有两种:(一)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以
17、下条件: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这些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违反行政管理事项的公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除此之外,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这种委托不能随意进行,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1)必须在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内委托。(2)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相应的技术检
18、查或者技术鉴定。(3)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4)受委托的组织不能将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转委他人行使。(5)只能由行政机关委托。(6)委托必须依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进行。(7)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从严格意义上讲,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不能算是行政处罚主体。因为它既不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因此它只是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机关。2、重点掌握第18条委托行政处罚:1)禁止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款); 2)禁止受委托组织的再委托行为(第3款);
19、 重点六:行政处罚权的设立 不同立法文件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一直是考试的重点,不论是职业技能鉴定,还是其他考试,几乎是逢考必出。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可包括创设权与规定权两个方面,创设权是指没有上位阶的法律规范对处罚加以规定的情况下自行规范处罚的权力;规定权是指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处罚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范的权力。规定权受到已有法律规范的限制,不能超出已有规范所确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等。运用创设权与规定权这两个概念,更易于掌握各种立法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1法律的创设权。可创设一切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拥有专属创设权(第9条)。2行政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任何行
20、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0条)。3地方性法规的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任何行政处罚;规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11条)。 4规章的创设权:警告、一定数量的罚款。规定权:在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上述规定(第12、13条)。5除上引之外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既无创设权,亦无规定权。 重点七:行政处罚的适用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意思分解:因行政处罚不能
21、代替刑事处罚,所以行政机关有移送义务(第22、61条)。注意第28条之规定:(1)行政拘留可折抵拘役和有期徒刑;(2)罚款可以折抵罚金。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意思分解: 以上3个条文是关于行政处罚具体适用的规定。免除行政处罚的有3种情况: (1)不满14周岁; (2)精神病人;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有两大类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2)第27条所列4种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22、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意思分解: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掌握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起算点(第2款)。 不要混淆追诉时效为2年是有例外的,但其例外必须由“法律”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5年。重点八: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
23、查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所应遵守的程序。决定程序主要包括一般程序、共同程序、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1、一般程序除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外,其他行政处罚都应当遵循一般程序进行。一般来讲,对公民给予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应当适用一般程序。对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如果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在认定违法事实方面有分歧,以致于无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也应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调查取证。进行调查取证,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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