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红头文件”现状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管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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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红头文件”现状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问责学院名称: 法学院 专业名称: 法学 年级班别: 2009级2班 姓 名: 指导教师: 2013年4月由“红头文件”现状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管摘要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是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通性行为规范的总称,作为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制定主体混乱、程序混乱、规范事项混乱等问题,极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公权力的滥用,有悖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因而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至关重要,需要从各个层面对其制定和运行进行有效的控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2、纳入司法审查范畴,扩大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在制定文件前注重民众意见,完善民众参与制度,构建“权力”“权利”机制基于多种信息和交涉而获得的共识,无疑将是正当性的坚实基础,而正当性,又是规范性文件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特征,正当性的缺失,直接意味着行政规范性文件整体的不合法性。因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律性和合民意性才是决定其存在的基本价值。关键词 制定监督;司法审查;民众参与;事后问责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By the Status quo of Red Tape to see Regulation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norm
3、ative documents is th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the authorized organization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aw and implement policy, within the statutory limits beyond the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mulated by the decision, the floorboard of the normal sexual behavior norms such as comm
4、and, as a kind of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action,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exist for subject matters standard procedure chaos, chaos, confusion, problems such as easy to infringe up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dministrative relative person, caused by the abuse of public power
5、, contrary to the law of justice, which is vital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need from all aspects of effective control of the formulation and oper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formulated into the category of judicial review, expand the
6、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jurisdiction, pays attention to public opinion before creating an documents, to perfect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system, build the power, right mechanism based on a variety of information and representations for consensus, would be a solid foundation of legitimacy and vali
7、dity, and normative documents must have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s, the lack of legitimacy and direct means no legitimacy of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as a whole. Thus administrative normative documents of law and public opinion is the basic value of determine its existence. Keywords Make su
8、pervision; Judicial review;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After the accountability 前言 行政规范性文件,从学术理论上讲,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定义:广义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总称。而持狭义说的学者则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本文在此持狭义观点,将行政法规与规章排除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外,并在此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混乱现状进行分析阐述,同
9、时提出一定的解决办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和实施现状(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点行政规范性文件出现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为了弥补法律的滞后性与宽泛性,细化实施方案,从而到达提高行政效率,避免行政资源浪费的目的。作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反复适用,面对不特定人群普遍实施的特性,但是与行政法规、规章相比,又具有如下特点: 1、制定主体的广泛程度高。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主体的资格限制非常严格,只有法律规定的有权主体才能制定,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宽泛,任何行政机关均可在其职权范围内根据其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制定。 2、效力大小不同。行政规范性文件与其制定主体相对,具有明显
10、的效力层级,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可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否则即为触犯合法性标准。合法性标准融合了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所有内容,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效益性原则的综合与概括。 3、内容较之行政法规与规章,具有明显的有限性。其往往是制定主体依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具有典型的针对性,或者为了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而结合本地或者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更为细化,在范围上小于其他法律规范。而且,基于法律保留和法律至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相对人义务的设定有一定程度的限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4条规定,除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其法定权限内设定有关
11、的行政处罚外,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4、形式较之其他更为多样。依据2001年1月1白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可推定有如下几种:(l)命令(或令);(2)决定;(3)公告;(4)通告;(5)通知;(6)通报;(7)批复;(8)意见;(9)函。在行文格式上,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像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比较完整的章又节、条、款、项和总则、分则、附则等结构,相当一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和行政机关的一般性公文类同,使用包括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标题、正文、附注等部分的结构行文。 5、程序较之其他法律规范不具有确定性,缺乏统一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有比较严格和规范的程序规定,如行政法规制定
12、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一般上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加以制定,主要由行政首长审批通过。简单,灵活,更加注重效率,体现了注重行政效率的原则。(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现状以上特点决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法规、规章的众多不同之处,而也是这些差异使得行政规范性文件成为了老百姓口中的杂、乱、多、不规范的有问题“红头文件”。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成为了部门争权、乱收费的依据,甚至出现了任意设定处罚权、许可权等现象。由当时引发社会舆论纷争的“王凯峰案”可见一斑:2001年11月1日,福建省长乐市财政局原局长王凯锋因“执行上级文件”,被该市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王凯锋在任市财政
13、局局长期间,通过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于1995年10月至1997年9月,授权该市财政局信用服务部先后与27家企业签订了周转金借款合同,结果有745.8万元周转金未能收回。法院认为,时任财政局长的王凯锋应对周转金的发放、回收等工作负领导责任。在担保法实施后,他仍然允许行政机关作为担保主体,违反了担保法中关于“国家机关不能作为担保主体”的规定,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负刑事责任。在法庭辩论中被告的辩护人认为,王凯锋的行为实际上是严格按照福建省和福州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和当时财政周转金发放的通行做法办事。福建省财政厅1995年11月发布的省级财政周转金管理制度中就规定,财政周转
14、金发放时需要下级财政提供担保或见证。在福州市委(1999)9号文件中也有明确的规定,为确保周转金按期归还,滚动发展,要实行周转金贷款担保制度。税收在市里的企业由所在市专项资金担保;税收在县(市)区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财政担保。项目申请单位也应与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所属主管部门签订资产担保协议。此外,辩方律师还出具了一份文件长乐市委的会议纪要,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协调市财政局为多家企业向上级借贷周转金提供担保,但令人不解的是,这次会议就召开在王凯锋因违反担保法被捕之后的2001年8月。又如近两年在全国引起大讨论的封堵“高考移民”政策,重走过去计划经济时代“运动式”管理的老路,对“高考移民”这样一个
15、依附于多年来全国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而发展起来的社会群体,没有给予任何的事先预警,在高考前两个月突击封堵,致使一批考生无法参加高考,甚至有些“严格执法”的地方政府对已经在高校就读的“移民”给予取消学籍的处理。这些频频出现的政策无原则无程序的变更,反映出我国宪政与行政法治上问题重重,政府观念和执法方式急需转变。行政主体的行为不仅考虑当前政策的需要,更要契合宪政与行政法治的要求,尊重法的安定性,保障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的利益。由此观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成为了当务之急,维系社会稳定,推动社会法治进程要求我们务必要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监督。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混乱成因分析笔者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16、的混乱,究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制定主体、规范事项、制定程序过于混乱 “三乱”现象成为了行政主体滥用行政权力的直接体现,行政主体极易利用法律、法规的缺失,为了部门利益肆意行使公权力,侵犯私权,对于人权的实现和建立“权利权力”机制有着巨大的破坏作用。目前为止,除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尚无其他制定依据。而这个办法所规定的只是行政机关公文的种类和格式、行文规则以及公文的收发管理等形式问题,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违法不能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实质上处于虚置状态宪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明确规定,各级权力机关有权监督和撤销同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命
17、令。但在实际工作中,权利机关的权力行使存在缺失,这些规定基本处于虚置状态。监督手段的虚置使已经违反法律的文件得不到纠正,从而间接纵容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对法律的冲突。(三)主体服务意识的欠缺我国还未彻底做好从管理型政府到服务性政府的转变准备,就主观方面来讲,行政主体工作人员还未牢固树立“人民权利至上”的服务意识,因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往往不能完全从公意和法律本意的根本角度出发,更加注重本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强化,维护部门自身利益甚至于政绩的追求。“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一定程度上也会成为这种权力失范的诱因。(四)法律
18、体系和行政体制的层级过多我国幅员辽阔,为了实现有效的管理,法律体系和行政体系的多层次不可避免。如此复杂的法律体系和行政体制中,每级政府都有权制定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都拥有执法的权力,纷繁的政府组织决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的数量庞杂,而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因此制定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看似不可避免。三、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问题的建议 使行政规范性文件兼具合法性和合理性,真正成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解决现阶段“红头文件”的诸多问题:(一)建立事先审查或备案制度备案制度从根本大法、 普通法律以及法规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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