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关于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分析.doc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关于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分析.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电大法学毕业论文关于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分析.doc(11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 毕 业 作 业(论 文) 07春 级 文 科 类 法 律 专业 常 州 市校 金 坛 分校 开 放 教学班关于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分析 学 生 姓 名 指 导 教 师 指导小组组长 职称 一级教师 分校(管理站)教学负责人 市校教学(务)负责人 2008年 11 月 5 日 目 录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流变(3)二、土地征收性质的解析(6)三、设计土地征购制度的理性解析(8) 共 10 页关于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分析 【内容提要】: 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至于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亦可使用他人的土地,待使用完毕后,仍将土地归还所有人或
2、使用人,事件的紧急与否并不影响其的适用。在设计国家基于非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的土地征购制度时,应注意使失地的农民的生活得到永久的保障,同时,因在我国大陆地区,土地的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为了充分保护农民的利益,应赋予土地征收的性质为民事行为。【关键词】: 土地征用/土地征收/土地征购目前,我国大陆地区正准备制定物权法,但在已公布的物权法草案中,对于国家基于公益目的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客观事实,如何规制,争议颇大,主流见解认为我国大陆地区的现有土地征用制度混淆了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二者的差异,为了确保概念的科学性及尽量建立同各国家和地区相通的法律概念,我国在制定物权法或修改土地管理法时应重新界定土地
3、征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增加土地征收制度1。受其影响,现存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采纳了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并存的立法体例.尽管如此,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适用范围、标准以及具体的要求,与实务中已形成的固有观念冲突较大,而且这种冲突往往使之在实际生活中的推行受到影响。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有必要对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以及相关理论加以深入地研讨。为此,笔者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探讨,以求教于同仁:一、土地征用制度的流变一般而言,土地征收是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强制性取得他人的土地且给予合理补偿,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此而消灭,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基于特殊情形而使用他人的土地且给予合理的补偿,待使用完毕后
4、,仍将土地归还所有人或使用人。也就是说,土地征收的对象为土地所有权,土地的征用的对象为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的后果在于使土地所有权消灭,土地征收的后果则是暂时使用他人的土地使用权2。这样的差异,其实不仅符合汉语辞义的分析,即“收”意在“接收”,“用”意在“使用”,而且也反映了立法者通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追求目的是不同的,土地征收的最终目的旨在获得对被征客体的最终支配权,土地征用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国家的一定的需求。就该理论的立法实践而言,1936年3月1日施行中华民国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已采用土地征收。而且目前的台湾地区仍沿用不变。1939年4月4日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也同样如此,令人意外的
5、是,同年4月份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都在同样事由下采用了“土地征用”,而且又被1944年12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正式确认,1945年3月25日通过的太岳区地权单行条例亦如此。不过,对土地征收,却被当时的革命根据地作为推进农村土地改革的措施之一,即对地主的财产适用“没收”,富农财产的适用“征收”。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通过的土地改革法仍沿用此种区别对待地土改措施,只不过将“征收”的范围又扩及到“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和“工商业家在农村中的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但为了解决当时的
6、的铁路用地,最初采用了“土地收买或征购”。,后更改为“土地征用”3。受其影响,1950年11月21日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为解决因市政建设及其地方面需地时,遂采用了“土地征用”,随后的1953年12月5日公布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以及历年来的法律法规均遵循之。显然,现在大陆地区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形成是与革命根据地时期立法现实是分不开的,正因为土地征收当时被赋予为推行革命的措施之一,为了与之相区别,立法者只好选择适用土地征用。当然,分析其原因,当时的陕甘宁革命根据地采用土地征用,不排除立法者是基于政治方面为了与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土地法相区别的需要。也就是说,从上述历史改革中,不难发现,大陆地区
7、现行所采纳土地征用确为特殊年代非理性的产物,不仅与辞义不符,而且与其法律效力也不符,故有必要检讨,恢复其原来的面貌。另一方面,在目前的我国大陆地区,用土地征收替代现行法律制度中的土地征用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具体言之,只有国家基于公共利益而需要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情形下,就可适用土地征收,相反,国家基于公共利益仅需要暂时取得他人土地使用权,在此情况下,就应适用土地征用。可见,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皆注重用强制性的手段确保社会的公共利益得以实现。需注意的是,至于一些学者认为土地征用的前提性条件须为“紧急状态”4,即只有发生战争或者重大的自然灾害等严重威胁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而由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情
8、形下,才能征用公民和法人的财产,非处于紧急状态,不能实施征用。显然,这也就将土地征用制度适用范围加以了限制。令人困惑的是,非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他人的财产,应适用何种制度?前述的见解并无明确的答案。为了摆脱此困惑,笔者认为,土地征用制度适用的前提性条件只要基于社会的公共利益即可,无必要对其如同上述限制,事件紧急与否,只不过决定了其履行不同程序而矣。即便如此,对于非紧急状态下,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而暂时使用他人土地使用权的,无论土地征用,还是土地征收均无法适用。另外,在非紧急状态下,即使赋予国家通过缔结民事合同的方式而使用他人的土地,可是,此种合同毕竟与一般民事合同所追求的私益
9、目的是不同的。况且,依私法中的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对方应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若对方不同意订立合同,则国家何以维护公共利益,因此,我们不能为了解决此问题,重新设计一种制度,应径行适用土地征用制度即可。二、土地征收性质的解析既然我国大陆地区的土地征用制度应该由土地征收制度替代,土地征用的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另外重新设计,那么讨论土地征收的性质,实质上也就是对土地征用性质的讨论。但是,对于土地征收性质的定位,目前的学界并无一致的见解。总的来看,可分为两种见解:一为行政行为说。该理论认为在土地征收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征地方以国家名义,行使公权力强制性取得土地所有权,被征地方既没有与之自由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电大 法学 毕业论文 关于 土地 征用 征收 分析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140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