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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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规范行政管理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务人员职务(岗位)过错责任追究的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行政职能科室和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执法机构)。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依据法定职责和政府行政职能分工,在明确和规范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对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进行监督、考核、奖惩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
2、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局长是全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执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该执法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按其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坚持职权法定、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劳动保障行政执法应当坚持有错必纠、依法救济的原则,确保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行政审批监管、行政处罚备案、听证、行政复议与应诉、举报投诉审查、过错责任追究、依法行政工作评议与考核等。 第七条 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局依法行
3、政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局依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纪检监察室为办公室成员单位。政策研究室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职能、机构、人员 第八条 劳动保障主要行政执法职能: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和实施; (二)行政管理; (三)行政处罚; (四)行政合同;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工伤认定; (七)社会保险金征缴与发放; (八)行政复查、行政复议; (九)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行政职能。 第九条 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本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方案和局属事业单位职能,以下科室、单位为局行政执法机
4、构:办公室、劳动工资科、培训科、劳动争议处理科、养老保险科、医疗和工伤保险科、农村养老保险科、教研室、失业保险科、劳动仲裁院、监察监督科(处)、劳动监察支队、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市劳动保险事业处、市机关事业保险管理处、市医疗保险事业处、市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第十条 各执法机构的正式工作人员为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考核取得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章规范性文件制定、修改和废止 第十一条 制定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的五年规划,由政策研究室组织相关机构于每个规划期的首年度研究制定,经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制定法规、规章的年度计划,由政策研究室组
5、织相关机构于计划的前一年8月底前研究制定,报局长办公会审定,并报市政府或者市人大确定立项。被确定立项的年度立法、立规项目,由提报机构负责于本年度6月底前完成草案和立法、立规说明,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政策研究室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或者市人大制定发布。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不受年度计划限制。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按照济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经法定程序被批准后,于正式实施前 1个月向社会公布,同时上报市政府法制办和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十五条 局发规范性文件每年清理一次,各制文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后,于11月底前送政策研究室,政
6、策研究室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局长办公会审议,于次年1月份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本局拟制的规章以上的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停止执行的,由原制文机构会同政策研究室提出建议,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按法定程序报送有权处理的机关。本局制定的其它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或者停止执行的,由原制文机构会同政策研究室提出建议,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四章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七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划分,制定严格的行政管理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报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条件、程序、时限应当公开,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应当为相对人咨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进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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