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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人事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 人事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二千元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1. 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事行政处罚机关负责。 第三条 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期限。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三日内以其他书面方式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要求。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
2、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逾期末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举行听证的三日前,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等。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人事行政处罚机关提交委托书。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又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或者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无正当理由退场的,视为放
3、弃听证权利。 第五条 听证主持人由人事行政处罚机关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记录人负责听证记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有关事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向人事行政处提出回避申请;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人事行政处罚机关决定;听证记录人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案件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 (五)对听证笔录进
4、行核对、签字或者盖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听证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和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人事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其他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人事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七)案件
5、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言行予以制止,维护正常的听证秩序。 第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 (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案件调查人的姓名;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姓名;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和调查人员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经证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应经听证主持人审核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情况,作出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的决定。 第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人事行政处罚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处罚建议。 第十一条 人事行政处罚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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