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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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 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原则) 全社会应当尊重、宣传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方式见义勇为,并保护自身安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对因见义勇为造成伤亡的人员给予医疗和抚恤。 第四条(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工作。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具体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
2、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劳动保障、民政、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见义勇为基金会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第五条(定义)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人员,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实施的下列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一)制止违法犯罪的行为;(二)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三)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获逃犯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但另有悬赏的除外;(四)其他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第六条(申请) 行为人可以在实施前条行为后60日内,直接或者通过基层组织、见义勇
3、为基金会向行为地县级综治办申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因特殊原因不能在60日内申请确认的,经县级综治办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鼓励知晓见义勇为行为的组织、个人向行为人告知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权利和途径。第七条(确认) 县级综治办应当在受理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决定。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县级综治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见义勇为行为涉及治安、刑事案件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进行调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受托单位的调查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时间之内。见义勇为行为简单,可以在接受申请时当场作出决定的,县级
4、综治办应当当场作出决定。县级综治办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时,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不同情况,与劳动保障或者人事、民政等有关部门沟通。第八条(确认书) 县级综治办作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作出不属于见义勇为行为决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作证) 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见证人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人员提供见义勇为行为证据或者其他有关情况。第三章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第十条(奖励) 见义勇为人员事迹突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迹情况,分别授予省、市州、县市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证书,发给不低于1万元、5000元、2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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