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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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公安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公安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公安机关在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活动中,依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为范围、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做出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应当坚持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和公平合理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保
2、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按最低限处罚; (二)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的,确定一种处罚和一个罚款标准; (三)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标准幅度较大的,根据情节,确定相应的处罚标准或处罚幅度。 (四)多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相同违法行为和多个处罚标准的,可以合并使用一个标准; (五)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同或相类似的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的种类、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六条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中,可以
3、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八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三)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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