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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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 山 师 范 学 院学 生 毕 业 论 文( 2014 届)题目(中文) 浅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英文) On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and Legal Regulation in China 系别: 政法系 专业: 法学 班级: 2011 姓名: 谢玟淇 学号: 10578115370101009 指导教师: 郑云讲师 韩山师范学院教务处制诚 信 声 明我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老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查证,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我承诺,论文中的所有内容均真实、可信。毕
2、业论文作者签名: 签名日期: 年 月 日摘要:本论内容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行政垄断的一般知识,一是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最后解决问题的逻辑,本文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垄断概述介绍行政垄断的一般知识,包括定义、产生原因、特征以及表现形式;第二部分主要是总结分析了我国反行政垄断法律的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并且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结合前一部分所提出的问题,通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几点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关键词:行政垄断;市场经济;法律规制Abstract:This article contain two major
3、areas which include, first, the general knowledge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this is one of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regulation adminis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questions, the final solution of the problem of logic,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n overview of admi
4、nistrative monopoly, introduce general knowledge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cluding Ding Yi, causes, characteristics and expressions; the second part, is a summary of the Chinese Anti Monopoly Law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xecutive and improve the process, Bingjuzhichu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5、China Xian Xing Gui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law less than the Department; the third part of the combined the first part of the issues raised specific proposal in our country to make a few perfect legal regulation of administrative monopoly in China.Keywords:Administrative monopoly;Market e
6、conomy;Legal Regulation目 录1 . 我国行政垄断的概述11.1 行政垄断的定义11.2 行政垄断的产生11.2.1行政垄断产生的前提条件11.2.2行政产生的三大原因21.3 行政垄断的特征31.4 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42 . 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52.1 我国行政垄断法律的发展历程52.2 我国现行反行政垄断法律的不足62.2.1立法形式散乱62.2.2法律制裁力度不够62.2.3受害方法律救济途径太少 73 . 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思考 73.1 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法律体系73.2 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责任体系83.3 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救济体系83.4 完善
7、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8参考文献 10致谢 11浅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1 . 我国行政垄断的概述1.1 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我国相对于经济垄断而提出的一个经济法学概念,在学术上也称之为“行政性垄断”或“行政型垄断”。“概念乃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须的和必不可少的工具,没有限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的和理性的思考法律问题。”在研究行政垄断时,也应当先从其概念着手,进行分析和界定,以便于我们更清楚和理性的思考行政垄断的法律问题。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虽然己经出台并生效实施,但是它并没有对行政垄断作出法律定义。而按照我国理论界的定义,所谓的行政垄断指的是:政府及
8、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之限制竞争形成垄断的状态和行为。简而言之,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理解行政垄断的定义应当准确把握“行政”和“垄断”这两个中心词之间的联系。这是因为在行政垄断的诸现象中,政府行为与市场层面的垄断(市场主体的垄断结构或垄断行为)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因果关系。行政垄断在本质上是一种垄断,这是因为行政垄断最后在市场层面的表现上与其他垄断都是一样的市场主体的垄断结构或垄断行为。而行政垄断又是一种特殊的垄断,这是因为行政垄断中垄断主体其垄断地位的取得并不是参与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结果,而是通过政府或者其所属部门的权力滥用而取得的
9、。也就是说,当政府或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情况下,市场层面会产生相应的垄断(市场主体的垄断结构或垄断行为)。1.2 行政垄断的产生1.2.1 行政垄断产生的前提条件我国行政垄断的产生存在着这样一个前提条件行政性利益集团。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是没有行政性利益集团这一说法的。新中国成立后的近三十年,不仅个人利益遭到唾弃,而且地方利益也被否定,整个社会只有一个利益主体,那就是国家。在这种一元化的利益格局中,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是以国家为中心展开的,不存在地区和行业部门行政性利益的说法。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为了适应新时势的
10、需要,为了活跃地方经济发展,中央承认包括地方以及部门的特殊利益,并通过渐进式的行政性分权制度表现出来,其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下放财政权和税收权;一是下放基建项目审批权和投融资权;一是下放对国有企业的管辖权。行政性分权所造成的结果就是承认了地方利益以及政府内部部门利益的合理存在,使相互独立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在制度层面得到了肯定,由此我国行政性利益集团初步形成并成为行政垄断产生的前提条件。1.2.2 行政产生的三大原因在行政性利益集团这一前提条件之下,结合我国的历史、经济现状和社会现状进行分析,行政垄断的产生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层面:意识层面、经济层面以及政治层面。(1)意识层面:行政干预主
11、义的意识在我国由来已久。首先,行政泛化是我国几千年封建政治的独特景观,行政权作为对社会生活干预最为直接、最为全面和最为有力的权力,在古代我国极度膨胀,不受制约。其次,在我国历史上,还有官商不分的传统。在封建社会中,官商不分是天经地义的,经商都受制十官府,商品经济长期处于难以发展的附庸地位,人们的经济竞争观点淡漠。最后,我国传统社会存在富贵合一的特点,即一个人经济上的特权(即“富”)应与他所处的社会地位(即“贵”)相一致,官商不分或官商勾结,使得民众对垄断抱有敬畏、崇拜心理。 而行政主体对于经济的干预在计划经济时代更是达到了极致。计划经济时期,私营经济在我国基本绝迹,国有经济长期控制着除农业以外
12、国民经济的几乎所有行业和部门,社会经济运行完全排斥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而以指令性计划进行调节。随之而来的是政府行政部门组成庞大的部门领导机构,包揽大量经济事务,取代诸多经济组织的职能,把各种经济组织变成国家行政机关的附属物。经济组织的许多生产、经营环节完全处于行政主体管束之下,如生产资料由行政部门统一调拨,价格由行政部门统一规定,财政统收统支,奖金统一分配等。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但是数十年内形成的习惯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改变的。(2)经济层面:一是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强化与矛盾。由于中央政府分权予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使它们自足管理经济的权力不断扩大,这些都强化了地
13、区、部门利益。这一项措施其原本出发点是调动各方积极性,强化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的竞争意识。然而其弊端却是使各部门、各地区突然有了自己的收益权,有了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于是各地政府之间和政府部门之间就出现了利益上的矛盾。“地方利益”、“部门利益”驱使着这些政府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实现、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 一是地方与中央经济发展不协调,利益分配不平衡。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在经济体制中进行的重要改革就是减轻财政负担,实行“利改税”、“拨改贷”以及“财政分灶吃饭”的政策。而不同的地区由于地理历史原因,其经济发展往往存在着极大的不平衡。那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为维护自身的发展,追求更多的经济利益,
14、往往不约而同的采取了封锁地方市场,限制商品、资源正常流动的行政垄断措施。当本地企业在竞争中缺乏竞争力,经济效益受威胁时,政府不是引导企业通过制定市场决策参与市场竞争以提高竞争能力尽快适应市场,而是通过行政命令限定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产品、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等行政垄断行为来增加本地企业的收入。 (3)政治层面:转型中的经济体制以及政治体制同样也是我国行政垄断产生的重大根源。我国在解放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实行计划经济,习惯了由政府全面控制经济,排斥市场的作用,排斥商品经济的存在。现在,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旧体制所形成的依靠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生
15、活的传统习惯还普遍存在。与转轨完成后要实现的“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相互依存,良性互动”,“国家权力的有形之手对市场经济的干预不再是随心所欲”的社会构架还有一段距离,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边界还没有明确的界定,政府之手还十分强大(行政机关干预经济的权力过大,而监督制约的权力则较小),行政机关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为其垄断披上合法的外衣,任意干预经济活动。同时,在我国体制的改革过程中,存在着这样子的现象:经济体制改革推进较快,而政治体制改革明显滞后,这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例如,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现行的干部考核制度特别强调对地方干部政绩的评价与考核,将干部政绩与所辖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进行直
16、接挂钩,经济发展成为考核地方官员业绩的最重要指标之一。这样就必然导致了各地行政首脑或部门干部强化资源配置本地化和保护本地市场。这样的“垄断发展”势必造成资源配置的低效率,既不利于政府职能的顺利转换,又不利于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1.3 行政垄断的特征行政垄断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1)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概括地说包括各级政府、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他们不是以商品交易者的身份出现在市场上,而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他们与市场主体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实施行政垄断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不能是法人、企业。他们是市场以外的主体,与
17、行政权存在着直接支配与被支配关系。(2)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滥用。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并不必然产生行政垄断。市场经济并不反对行政主体对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缺陷。当然,行政主体对于市场的干预必须保持在法律授权范围之内并且是在市场自身无法有效调节的范围之内。只有为了本级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本组织的行政性利益,超出法律授予的权力范围滥用行政权力,才会造成行政垄断。(3)行政垄断的本质是限制竞争。行政垄断与其他垄断的本质是一样的,都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以致影响市场效率的增长。市场是最公正的裁判者,其有能力在企业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找到最为恰当的平衡点。而
18、居于市场之外的行政主体或者为了自身的行政性利益或者为了发展本地区行业的经济以自身的好恶对市场实施过多的干预,破坏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必然会导致市场壁垒林立,窒息了自由、公平的竞争。1.4 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目前学术界对行政垄断的分类见仁见智,很不统一,本文结合我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将我国行政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分为如下几种:(1)强制交易。强制交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将商品出售给自己、自己指定的经营者,或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从而排挤其他
19、经营者进行公平竞争的行为。基本形式有强制出售和强制购买两种。根据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可以看出,我国反垄断法只规定了强制购买这一种基本形式,仍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2)地区垄断。行政地区垄断是最典型的、也是最严重的行政垄断形式,指地方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通过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达到削弱地区外经营者竞争能力的行为。地区封锁的基本形式有两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和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根据反垄断法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
20、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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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 行政 垄断 及其 法律 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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