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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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部门在法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内确定具体罚款标准的权限。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行政处罚。 市、县国土资源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监督。 市、县国土资源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
2、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过罚相当。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相近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标准应当相同或相近。 第六条 适用法津、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首先没收违法所得再做其他的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具体罚款标准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的大小予以确定。 违法情
3、节较轻或危害程度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罚款;违法情节较重或危害程度大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对及时停止和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或其他损失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 确定为从轻罚款的,可以选择较低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低限。确定为从重罚款的,可以选择较高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所设定的处罚高限。 第十条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 土地违法行为的量罚原则 第十一条 对土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要根据违法占地或用交易土地的面积、地类、用途、违法所得以及对土地资源破坏程度等情况,确定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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