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的审判化误区与检察化回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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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行政检察的审判化误区与检察化回归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内容提要: 现行的办案规则重点“借鉴”和“模仿”了民事审判程序的规定,民事检察工作报表中的案件类型则直接使用了民事案件案由,这导致民事检察工作在程序上和内容上都与民事审判工作实质相同,民事检察权成了变相的民事审判权。这种“检察权的审判化”说明民事检察工作的基本定位出现了严重偏差,错误地把民事审判的功能(权利救济)作为民事检察的功能,错误地把民事审判中不告不理的当事人主义思想引入民事检察,从而导致民事检察的对象、方法和程序陷入“审判化”误区。要
2、实现从“审判化”到“检察化”回归,民事检察工作就必须有自己的、不同于民事审判的功能和指导思想,必须有不同于民事审判的案件、方法和程序,才能有真正的民事检察制度。至于行政检察工作,其情况与民事检察基本相同。一、问题的提出:民事行政检察程序的“审判化”误区(一)概述:民事行政检察程序和内容的“审判化误区”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是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体现检察工作的基本特征和要求;它们不是审判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应当体现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要求。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现行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明确的审判
3、化特征,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基本特征和要求,与刑事检察工作反而没有什么共同之处。2001 年 9 月 30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是现行民事检察程序和行政检察程序的制度基础,如果对该程序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就会发现它与民事审判程序十分相像,例如:原则上实行不告不理,申诉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诉应予受理、立案,立案后应通知当事人,被申诉人可以提出书面意见(答辩),当事人1负举证责任,检察机关的调查制度应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组织诉讼当事人双方“听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举证情况决定是否抗诉,等等。可见,现行的民事行
4、政检察程序与民事审判程序并无实质差别,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变相的民事审判程序,或者说是民事审判程序的翻版。这不免令人心生疑问:检察机关实际上是按照审判的方式行使权力,那么这种程序到底是检察程序还是审判程序?从内容上看,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类型也有着明显的“审判化”特征,甚至在名称上都与民事、行政审判中的案件类型完全相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月报表中,民事检察案件的类型与民事审判案件的类型完全相同,其“民事”部分共分 33 项,分别是: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等等。在实际
5、工作中,就是把民事裁判文书中认定的案由直接作为民事检察工作的案件类型。至于行政检察案件,因数量较少,月报表统计的案件类型未再细分,只有“行政”部分一栏;按照惯例,行政检察案件的案由也与行政审判中的案由相同,也是直接采用了行政裁判文书中的案由。这说明,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工作所解决的问题,与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工作完全相同,民事检察和行政检察的工作内容也是高度“审判化”的。那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到底是审判工作还是检察工作?甚至在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一些细节上,许多人民检察院也“一丝不苟”地复制了民事审判中的一些做法,例如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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