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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代执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述论 摘 要:立法的“汉承秦制”是明确无误的,而在执法过程中,汉代士人表现出高度的智慧和理性。汉人则非常重视与人情、人心之间的谐调。特别是对“法律与民心的谐调”、“法律与皇帝诏旨的制衡”、“执法宽平、议法从轻”等问题的讨论,都表现出与秦人大为不同的思路与选择。结果是,他们把僵硬的法律规定赋予了人性化的解释,缓和了专制皇权对法律的非良性操控,减轻了法律残酷无情的色彩,从而保证了人心的归属和的稳定。关键词:法律;执法思想;理性;人情;制衡;宽平在“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1 的法家理论的影响之下,秦王朝的法律体系表现出“严而少恩”的特色。以“尊主”为核心的法律,被推崇
2、为规范一切社会行为、协调所有社会关系的唯一准则,导致法律的刚性化以至于僵化。法律的威严固然确立起来了,但是它与人情(人之常情)、民心的截然对立也同步形成。法律的国家镇压功能,被有意彰显,结果是震慑力严重过剩,亲和力明显不足。其积弊所在,仅从上下两个方面稍加注意就可以洞察无疑:就君臣关系而言,与君主专制体制相适应,秦相李斯为邀宠固权,竟然上书秦二世劝其“行督责之术”,公开鼓吹君主应该“独制于天下而无所制”,“荦然独行恣睢之心而莫之敢逆”,使得“群臣百姓救过不给”2,造就了君臣离心的局面;就国家与民众的关系而言,百姓只能感受到法律对自己的控制和统治,却无从体悟保护和保障功能的存在,以至于陈胜在动员
3、同行戍卒揭竿而起的时候,只需要确认戍守途中“失期,法皆斩”3的硬性规定,就足以形成铤而走险、死中求生的共识。这可以说明,过于刚性、刻板而缺乏柔润、变通的法律,与人性、人情存在着太大的距离,难以使人心归向。其实,秦朝政治被汉人屡屡指责为“暴政”,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秦律的酷苛。汉朝的当政者,不乏借鉴教训而调整统治政策的智慧。在立法领域的“汉承秦制”是明确无误的4,而在执法实践中,汉人则非常重视法律与人情、人心之间的谐调,力争使法律的威严,不仅仅是来自于国家暴力的高压之下,而且建立于多数人赞同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对“法律与民心的谐调”、“法律与皇帝诏旨的制衡”、“执法宽平、议法从轻”等问题的讨论,都表
4、现出与秦人大为不同的思路与选择。这些出现在汉代执法思想中的“理性因素”,值得认真加以讨论。一、法缘人情而制,“安民”成为评价法律优劣的依据包括法律在内的治国制度与政策,是否应该适应民心?法家给予了否定的答复。韩非斥责那些主张为政必须“得民之心”的人根本不懂得治国之道,他毫不掩饰地说“为政而期适民”,是“乱之端,未可与为治也。”5与这种政治理论相一致,秦朝统治者简单地把法律视为治民的工具,以暴力胁迫百姓“奉法”、“守法”、“顺令”,根本不在意法律与民心需要调适的问题;甚至对待民间风俗,秦朝当政者也迷信单纯依靠法律政令就足以移风易俗。秦始皇的会稽刻石中就有一段充满了霸气的文字:“大治濯俗,天下承风
5、,蒙被休经。皆遵度轨,和安敦勉,莫不顺令。黔首修洁,人乐同则,嘉保太平。后敬奉法,常治无极,舆舟不倾。”6秦的一位郡守在颁布给属下官员的文告中,也对法度改造民心、风俗的作用津津乐道:“圣王作为法度,以矫端民心,去其邪避(僻),除其恶俗。”7整个官场充斥着法律无所不能的崇拜意识。进入汉代,关于法律的政治舆论顿然改观,以人情和民心论礼制、论法律,成为一代成规。汉高祖开国之初,儒者叔孙通自请拟定“朝仪”。他对“礼”的要义表述为:“礼者,因时世人情为之节文者也。”8 汉文帝以“明于国家之大体,通于人事之终始,及能直言极谏”三项要求,策试所举贤良之士,晁错在“对策”中回答:“其为法令也,合于人情而后行之
6、;其动众使民也,本于人事然后为之。取人以己,内恕及人。情之所恶,不以强人;情之所欲,不以禁民。其立法也,非以苦民伤众而为之机陷也,以之兴利除害,尊主安民而救暴乱也。”9 汉昭帝时期在著名的“盐铁会议”上,文学宣称:“法者,缘人情而制,非设罪以陷人也。故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10 东汉的思想家王符,了人情与礼制、法禁的之间的渊源关系:“先王因人情喜怒之所不能已者,则为之立礼制而崇德让;人所可已者,则为之设法禁而明赏罚。”11上述诸人,不论其为儒学之士,还是具有法家情结的经世学者,在论及法律之时,均表达了对“人情”的重视,称之为汉代的学林风气当不为过。“循吏”
7、的话题,同样直接涉及“法律”与“人情”的关系问题。循吏在汉代的出现,以及史记、汉书各立循吏传,成为后世“正史”的既定模式,对此早有学者予以重视和研究。特别是余英时的名文汉代循吏与,更是得到了广泛好评。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循吏”概念的变迁,余英时设专节加以讨论。他的结论是:“司马迁所谓循吏是指文、景时代黄老无为式的人物”。“因循两字即是史记循吏之循的确估。”12此说固有新意,但依然还有可以从容讨论的余地。在我看来,史记和汉书的“循吏”概念即便有些许差异的存在,但在根本之处是相互一致的:循吏的主要特征是在律与“人情”之间维持着微妙的平衡。唐代学者颜师古对“循吏”的一个解释最为妥当:“循,顺也,上顺
8、公法,下顺人情也。”13这一解释与司马迁的“循吏观”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太史公自序自言循吏列传的著述缘由“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14循吏列传开篇称“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 15 余英时先生也征引过这两段文字,但没有深加考究。我认为,“奉法循理”与“奉职循理”实在是理解“循吏”概念的关键。其中的“奉法”与“奉职”同义,是指居官者以遵行法律为职责所在;而“循理”则是指顺守人情之理16。司马迁两论循吏,都是在“法令”、“百姓”的语境之中讨论问题的,恰恰可以证明颜师古的注释深得司马迁“循吏观”的要义。与“酷吏”相对照,来理解“循吏
9、”无疑是可取的思路。如果有人把两类官吏的区别表述为执法的“酷重”和“从轻”,恐怕未得确解。应该说,是否重视“执法平”,才是两者之间的分水岭。酷吏惟君主命是从,把国家的法律视为贯彻君主个人意旨的工具,为此,他们可以不惜曲解法律,出入人罪,轻重由己,而完全不顾及“人情”这是酷吏执法给人以“酷重”印象的真正原因。循吏则致力于维持法律自身的尊严和稳定,并且在执法过程中尽量兼顾合乎人情这同样是循吏有“轻刑”之誉的成因。从人情出发讨论立法和执法的得失,在汉代是常见的现象。西汉中期,针对京兆尹张敞允许有罪者入谷边郡以赎罪的奏请,萧望之等人提出反驳:“道民不可不慎也。今欲令民量粟以赎罪,如此则富者得生,贫者独死,是贫富异刑而法不壹也。人情,贫穷,父兄囚执,闻出财得以生活,为人子弟者将不顾死亡之患,败乱之行,以赴财利,求救亲戚。”17又如,主张“尚德缓刑”的路温舒,曾经批评治狱之吏以严刑罗织罪名而造成冤案泛滥:“夫人情安则乐生,痛则思死。棰楚之下,何求而不得?故囚人不胜痛,则饰辞以视之;吏治者利其然,则指道以明之;上奏畏却,则锻练而周内之。盖奏当之成,虽咎繇听之,犹以为死有余辜。何则?成练者众,文致之罪明也。是以狱吏专为深刻,残贼而亡极,偷为一切,不顾国患,此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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