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构建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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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建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制度 -“法治质检”建设应高度重视及深入研究问题之一摘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既有起源上的同一性,又有责任承担的区别性,因此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需要进行合理衔接。对于检验检疫领域的行政处罚和刑罚的衔接方面,还存在着从理论到实践的一系列问题和缺陷。本文以检验检疫业务为着力点,深入分析了行政处罚案件移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针对性的提出了解决方法并设计了一系列的相关制度。关键词检验检疫 行政处罚 案件移交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对外贸易业务增长,进出口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要有效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国家经济秩序、预防高风险犯罪行为发生、加强“法治质检”建设,就必须正确运用检验检
2、疫行政处罚手段。对于性质不一的违法行为,首先应该准确界定其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还是刑事犯罪行为,才能给予相应的处罚,避免“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一、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的重要性(一)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竞合与排他性行政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被授权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为维护经济与社会生活秩序,实现行政目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管理和处罚行为;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触犯刑法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查处行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是一种由量到质的递进关系,既具有起源同一性,又具有责任承担的差异性。一方面,起源的同一性造成行政执法与刑事
3、司法的高度竞合。行政犯罪在犯罪构成上都强调以违反有关行政法规为前提,并以“情节严重”、“数额较大”或“后果严重”等情节作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的区分界限。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之间更多地体现为社会危害量的大小,因而行政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和依法审判,更依赖于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的发现和及时移送。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案件程序是刑事诉讼程序的起点。另一方面,责任承担的区别性造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一定的排斥性。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八条具体列举了六种形式的行政处罚形式,即警告、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而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在剥夺人身自由性质的处罚上,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与刑罚的拘役、有期徒刑之间存在着递进关系,同时行政处罚中的一些形式和刑罚的一些种类不完全是一一对应关系,如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这两种行政处罚形式就不能为刑罚所包容。法院对于单位犯罪,只能通过处以罚金的形式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二)从法的本源探究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意义及区别行政处罚是行政
5、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行政处罚和刑罚有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制裁的性质不同。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是行政主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刑罚属于刑事制裁,是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律规范和司法权以刑事判决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形式,属于司法行为。2实施的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做出;刑罚则只能由具有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作出。3适用的违法原因不同。行政处罚适用于制裁违反行政
6、管理秩序即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刑罚适用于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4制裁的程度不同。刑罚的惩罚程度比行政处罚的惩罚程度要严重和严厉的多。5制裁手段不同。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此外,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如劳动教养。而刑法所规定的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主刑以及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四种附加刑。6作出处罚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是按照行政程序作出的,而刑法则是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 如果从立案查处算起,还包括公安侦查机关在行使侦查权、
7、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阶段的程序。(三)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的重要性 一般而言,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并触犯了刑法时,对该行为的处理也就相应地由行政执法范畴进入到刑事司法范畴,但是由于在现实操作中大量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出现了大量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情况,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和社会稳定。 江门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原局长何社普、原副局长李盖周等四人,徇私枉法、以罚代刑,对非法贩卖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不立案追究且擅自出售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蟒蛇30多条,猫头鹰11只。2002年7月,法院以徇私枉法罪
8、、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四人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十年和九年六个月。安徽省阜阳市工商局颖泉分局周棚工商所原副所长白启祥、李亭君,在明知张俊田销售假奶粉致他人死亡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况下,徇私舞弊,该调查不调查,该移交案件不移交,违法调解,仅对销售劣质奶粉的张俊田进行了行政处罚,为了隐瞒张俊田销售劣质奶粉导致他人死亡的事实,他们还指使工商所的会计伪造了调查总结报告、立案审批表、询问笔录等全套有关文书,以应付上级的检查。 年月日,安徽省阜阳市检察机关以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逮捕了阜阳的两位市工商所副所长,最终判处白启祥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判处李亭君有期徒刑两年。在食品安全领域
9、,三鹿奶粉事件发生的原因不仅是部分不法分子的胆大妄为,该事件更暴露了我国食品安全制度的严重缺陷。从奶牛饲养到奶品加工的一系列中间环节中,三聚氰胺都有可能掺杂其中。而这一系列环节,又归属于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缺乏统一执法体制的前提下,问题到底出在哪个环节是很难调查清楚的。而拥有司法调查权的公安机关,在得到明确的犯罪证据前,并不能介入对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对接存在裂口,削弱了对法律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震慑力。同样,检验检疫机构承担着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动植物检疫及卫生检疫等职能,被形象的比喻为“国门卫士”其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
10、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进出口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检验检疫工作面临着更为纷繁复杂的形势和风险,承担着更为巨大的责任和使命。正确把握行政犯罪案件移送时机,对打击进出口领域违法犯罪、有效化解行政执法风险、提高检验检疫执法水平、提升“国门卫士”威信及形象等具有重要作用。二、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的可行性(一)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01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中发现的犯罪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并依法移送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其后,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对行政执法机关如何移送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
11、如何审查立案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并规定上述活动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同年通过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规定了检察机关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工作方法。2004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规办”、公安部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会签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为确保衔接机制长效运行提出了意见,以此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2006年,上述部门又在此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进一步较为具体地规定了衔接机制的各项工作。与此同时,各地检察机关也积极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行政执
12、法机关,通过会签意见、会议纪要等多种形式,对衔接机制进行了初步的探索。2008年11月下发的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建立和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有效衔接机制”列入司法改革任务。2009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情况的报告时,对落实和推进“两法衔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这一系列决定、规定、意见是当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执法机关执法的结合点,是衔接机制运行的法律基础。(二)具体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条文和刑罚条文相关内容和衔接1逃避商检的行为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
13、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检验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与之对应,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了逃避商检罪,即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
14、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与2010年5月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本罪的追诉标准为:“(一)给国家、单位或者个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以上的;(三)导致病疫流行、灾害事故的;(四)多次逃避商检的;(五)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贸易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经立案标准详细列明,在操作时教易把握,对于没有达到上述立案标准
15、的逃避商检行为做行政处罚即可。2. 逃避动植物检疫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的,不仅有逃避进出境检疫的行为,还有逃避依法实施的境内动植物防疫、检疫行为,立法机构经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研究,在刑罚修正案(七)中对逃避动植物检疫罪进行了修改,不仅将违法的前提扩展到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同时将认定犯罪的标准提前到危险犯。修正前刑法对该罪的立案标准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实害结果,而司法实践中实害的认定非常困难。因此,修正案将本罪的立案标准扩大为“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且上述危险犯与实害犯处于同一档次刑罚,加大了刑罚处罚力度。3.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
16、行为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刑法1979年版已经失去效力,现刑法为三百三十二条,刑法1997年版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对违反国境卫生检疫的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规定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也有
17、类似的入罪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实施条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第六十六条也同时指出,如果属于“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对于此类行为的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区分仍然只是笼统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实际可操作性不强。4.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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