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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4个部分17项42个许可事项)目 录第一部分 野生动物有关许可3第一项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31、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32、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43、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54、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65、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猎捕量限额审批76、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7第二项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8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8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93、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10第三项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111
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1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23、出售、收购、利用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3第四项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14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142、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15第五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15第六项 科教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外考察、科研许可161、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研审批162、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
3、研审批17第七项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许可18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182、进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19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204、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215、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23第八项 外来陆生野生动物引进、放生许可241、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242、外来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生审批25第二部分 野生植物有关许可26第九项 野生植物采集许可261、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262、国家二级重
4、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273、省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核发274、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植物资源的采伐和采集许可28第十项 野生植物经营利用许可291、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许可292、经营、利用省一、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许可30第十一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野外考察许可31第十二项 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许可31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批312、出口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审核323、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审批334、进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植物及
5、其产品审批345、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核发356、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核发37第三部分 自然保护区有关许可38第十三项 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修筑设施许可381、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382、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39第十四项 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许可391、在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392、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开展生态旅游方案审批40第十五项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许可41第十六项 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许可42第四部分 湿地有关许可43第十
6、七项 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引入陆生动植物新品种许可43说明: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 第一部分 野生动物有关许可第一项 陆生野生动物猎捕许可1、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审批,江西省林业厅审核。二、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三)林业部关于实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四、条件(一)申请的条件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
7、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包括: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
8、限、地点、工具和方法;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三)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不予发放特许猎捕证。五、数量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六、程序1、申请人向猎捕地所在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2、对猎捕对象极度濒危或资源状况不清等特殊情况,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组织专家评审;3、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省
9、林业厅审核1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国家林业局审批3个月内。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收费标准详见收费依据。(二)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2、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三)林业部关于实行特许猎捕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字1989353号)。四、条件(一)申请的条件须具备以下条件之
10、一:1、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2、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3、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4、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5、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6、为调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经科学论证必须猎捕的;7、因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捕捉、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用于驯养繁殖的,需提供饲养场的基本
11、情况,如规模(场地、设备)、饲养能力、技术力量、医疗条件及社会经济效益等;现有驯养的动物种类及种兽(鸟)数量;申请猎捕的种类和数量;驯养繁殖许可证副本。用于科学研究的,需提供经设区市以上林业、科研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科研或调查计划和经费证明,以及申请猎捕的动物种类、数量、用途及保存单位。从事野生动物繁殖研究的,按驯养繁殖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用于野生动物或其标本展览的,要提供该种动物或标本现有数量及饲养或陈列条件,以及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五、数量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六、程序(一)在本省猎捕的1、向猎捕地所在
12、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2、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3、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猎捕的由申请人附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向猎捕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由批准单位发给“特许猎捕证”。七、期限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收费标准详见收费依据。(二)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3、第二十七条;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3、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五条。四、条件(一)申请条件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医药或者其他情况需要猎捕江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五、数量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六、
14、程序(一)向猎捕地所在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收费标准详见收费依据。(二)收费依据1、江西省实施办法;2、江西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的通知(赣财综字1993第36号、赣价费字1993第059号)。4、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陆
15、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第2段:狩猎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四、条件(一)申请条件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医药或者其他情况需要狩猎省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实施狩猎的工作方案,包括申
16、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3、证明其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五、数量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六、程序(一)向狩猎地所在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收费标准详见收费依据。(二)收费依据1、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猎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应当交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2、江西省林业厅、财政厅
17、、物价局关于贯彻的通知(赣财综字1993第36号、赣价费字1993第059号)附件三。4、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年度猎捕量限额审批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四、条件(一)申请条件由县级林业局根据资源状况组织申报。(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本县(市、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报告。3、实施猎捕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五、数量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野生动物种群发展。六、程序(一)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报设区市林业局,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二)确需
18、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1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5、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审批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四、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2、与申请狩猎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狩猎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设施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3、开展申请狩猎的野生动物
19、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4、申请狩猎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五、数量无数量限制。六、程序(一)向狩猎场所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第二项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审批,江西省林业厅审核。二、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司,江西省野生动植
20、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三)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四)林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四、条件(一)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一级(和/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
21、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6、申办野生动物园的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附有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 文件的复印件。(三)可以不准予行政许可的情形1、野生动物资源不清;2、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3、野生动物资源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五、数量无数量限制。六
22、、程序(一)向驯养繁殖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二)省林业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三)规模较大的驯养繁殖活动须经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听证等程序;(四)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省林业厅审核1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国家林业局审批20日内。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2、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
23、局。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三)林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林策字19916号)。四、条件(一)申请条件申请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
24、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五、数量无数量限制。六、程序(一)向驯养繁殖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
25、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3、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二)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运输证明核发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核发管理试行办法、江西省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赣林资字1997309号)。四、条件(一)申请人资格条件申请驯养繁殖省级保护野生动物,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
26、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书面申请报告和江西省野生动植物经营(驯养繁殖)申请表;2、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3、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4、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5、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
27、关批准文件。五、数量无数量限制。六、程序(一)向驯养繁殖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二)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经营(驯养繁殖)申请表报省林业厅,其它申报材料由设区市林业局存档;(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第三项 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1、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审批,江西省林业厅审核。二、承办机构国家
28、林业局保护司,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四、条件(一)申请条件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等;4、证明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五、数量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六、程序(一)申请人向出售、收购、利用所在地县级
29、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省级林业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局;(二)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省林业厅审核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国家林业局审批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收费标准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二)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林业部
30、、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2、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四、条件(一)申请条件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对于野生种源,须符合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驯养繁殖、展览、医药生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于人工种源,不限制。(二)申
31、请人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江西省野生动植物经营(驯养繁殖)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资金证明等;4、证明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五、数量对于野生物种,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对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无数量限制。六、程序(一)向出售、收购、利用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二)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
32、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收费标准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4%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二)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3、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3、出售、收购、利用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33、或其产品审批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赣林资字1997309号)。四、条件(一)申请条件出售、收购、利用江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对于野生种源,须符合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驯养繁殖、展览、医药生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于人工种源,不限制。(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江西省野生动植物经营(驯养繁殖)申请表;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资金证
34、明等;4、证明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5、以协议方式出售、收购、利用江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协议复印件。五、数量对于野生物种,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对于人工驯养繁殖的物种,无数量限制。六、程序(一)向出售、收购、利用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经营(驯养繁殖)申请表报省林业厅,其它申报材料由设区市林业局存档;(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
35、、期限1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收费标准详见收费依据。(二)收费依据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江西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赣财综字1993第36号、赣价费字1993第059号);第四项 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1、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四、条件(一)申请条件经批准的猎捕、驯养繁殖、交换、收购、销售、经营利用加工等,需要运输携带国家重
36、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以下任一证件或文件):1、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4、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厅批准文件;5、其它证明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五、数量上述证件或文件批准的数量范围内。六、程序(一)申请人持上述证件或文件到省林业厅申请;(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机构当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即到即办。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2、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运输证明核发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
37、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条件(一)申请条件经批准的猎捕、驯养繁殖、交换、收购、销售、经营利用加工等,需要运输携带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以下任一证件或文件):1、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3、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4、省林业厅批准文件;5、其它证明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五、数量上述证件或文件批准的数量范围内。六、程序(一)申请人持上述证件或文件到省林业厅申请;(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机构办理;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或其授权机构当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
38、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即到即办。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第五项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审批,江西省林业厅审核。二、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条件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二)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三)开展相关活动的实施方案;(四)中介代理机构具有代理涉外狩猎资格,合作机构具备省级以上科研机构资格;(五)代理协议或合作协议。五、数量(
39、一)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标本采集有数量限制,按年度总额控制;(二)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无数量限制。六、程序(一)申请人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局上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二)省林业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省林业厅审核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国家林业局审批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一)收费标准详见收费依据。
40、(二)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的通知(林护字199272号)。第六项 科教单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外考察、科研许可1、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研审批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审批,江西省林业厅审核。二、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四、条件(一)申请人资格条件从事科研、教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工作方案;3、证明野
41、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涉及与国外合作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五、数量无数量限制。六、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省林业厅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二)确需进行科学论证的,由国家林业局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证;(三)审查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省林业厅审核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国家林业局审批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2、科研教学单位对国家二
42、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科研审批一、实施机关江西省林业厅。二、承办机构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四、条件(一)申请人资格条件从事科研、教学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2、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工作方案;3、证明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4、涉及与国外合作进行野外考察、科学研究的,须提交合作协议。五、数量无数量限制。六、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局提出申请报设区市林业局,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二)确需进行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科学论
43、证;(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七、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八、收费标准和依据不收费。第七项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许可1、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一、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审批,江西省林业厅审核。二、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三、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四、条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及进出口申请表;(二)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三)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出口合同或协议;科学研究等非商业性出口的,提交合作研究等相关协议及工作方案;(四)证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五)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成分产品的,提交产品成分表;(六)商业性出口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产品的,须按其生产批次提供原生产单位的生产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七)商业性出口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体的,须按批次提供其驯养繁殖出栏计划和缴纳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有效证明。五、数量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六、程序(一)申请人向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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