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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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近年来,学术界围绕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研究者从不同角度分析产生了“平衡论”、“管理论”、“服务论”及“控权论”等代表性观点,这些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认识方法上的差异,至今仍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大一统的观点。我国行政法学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约30年历史,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在不断走向成熟。行政法学的法理论基础问题关键是要弄明白为什么需要行政法学和需要什么样的行政法学。文章认为,就我国当下的社会状况和发展趋势看来,将控权论作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合理并可行的。1、行政法学理论内涵的探讨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概念
2、应当与行政法理论基础严格区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理论,存在着理论基础1。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反映出不同类型行政法学的阶级本质,及其形成过程中具体的历史特点,同时直接影响了行政法学的体系构建、观点流派以及整个行政法学的研究与发展方向,是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基础。行政法理论基础来源于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体系基础理论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法学理论基础是行政法最基础的理论。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法学的基石,它指导着行政法学的研究以及行政法制的建设。2、行政法学理论基础的主流观点评析2.1平衡论。平衡论是上世纪90年代由罗豪才教授等学者提出,它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保持平衡状态,该理论认为现
3、代行政法本质上是平衡法,行政法史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平衡史。行政法保证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的关系总体上处于平衡状态,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达到平衡,也表现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义务也达到平衡;不仅表现在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达到平衡。平衡论又称兼顾论,意即兼顾公益和私益的一致。2.2管理论。管理论最初流行于前苏联等大陆法系国家,后被我国采用。该观点认为行政法即管理法,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与社会公共权益。在内容上,行政法规定着国家管理原则,赋予管理者行政权,强制命令被管理者服从于管理者,管理者行政行为就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管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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