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基本法若干问题的研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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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税收基本法若干问题的研究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的税收收入连年实现跨越式的增长,在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突破20000亿元、25000亿元和30000亿元,2006年超过37000亿元,到达了37636亿元。在看到税收上所取得可喜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承认,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税制改革仍然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税制不规范,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基本法律依据不明确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严重影响了税收分配关系的协调健康运行。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和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现在,税收基本法起草项目己经列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2、五年立法规划,这标志着税收基本法起草工作正式启动。本文在税收基本法的立法过程中,结合中国国情,重点就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一、税收基本法的概念及重要意义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问题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有关税收基本法的讨论已经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过程中,应首先了解税收基本法的概念极其重要意义。(一)税收基本法的概念税收基本法是国家关于税收基本问题以及处理共性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主要解决税收分配领域若干根本性问题、原则性问题以及重大的综合性问题。 税收基本法是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的重
3、要依据。在税收法律体系中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对其他各类税收法律文件的制定具有统领、指导、协调和约束性作用。(二)制定税收基本法的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比较滞后,税收法律体系不完整、税收立法级次低、税收管理体制不规范、税制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目前,在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体系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大立法,其余的均为行政立法,以条例和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制定税收基本法,把税收实体法律规范和程序法律规范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一部综合性法律,把以税收法定为核
4、心的税收活动基本原则、税收立法、执法、司法的基本问题以及纳税人权利、税务中介机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等重大问题规定下来,可以弥补各税种税收暂行条例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这对于提高税收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确定性,改变长期以来税收领域法律层次偏低的现象和征税权运转不良、效率低下、刚性不足的状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制定税收基本法的意义还在于,在整个税法领域贯彻诚信税收和权利与效率并重的法律理念。 二、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名称与立法模式在整个税收法律体系中,应该包括税收基本法以及相关的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而税收基本法在这一体系中应是仅次于宪法,高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上位法。目前的税收征管法,在税收体系
5、中是不具有这一地位的,因此大量的有关“税收原则”、“税收宗旨”、“税收立法权限”等诸多的抽象性规范.都不能很好的体现。而建立税收基本法能够很好的利用其“母法”地位,将这些原则性的规范纳人其中,这是税收基本法的体系地位所决定的。(一)税收基本法的立法名称税收基本法是税收法律体系中的母法,在税法领域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统领、约束、指导、协调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基本税收法律。这在学术界已达成共识。但制定税收法律,建立税收方面的根本性制度,其名称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为大多数人所主张的叫“税收基本法”;另一种主张叫“税法通则”。而实际上第二种观点较第一种观点更为适用。原因在于
6、:第一,“税法通则”这种叫法遵循我国立法惯例的需要。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的立法文件很少冠以“基本法”的字样,这已在我国形成了立法惯例。虽然全国人大曾制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但这是中国对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的特殊政治形势的需要,同时也有对大陆与香港和澳门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在香港、澳门实行高度的法律自治的特殊考虑。全国人大制定的民法或行政法等规范性文件从未使用过基本法的字样。因此,“税收基本法”的称谓不宜出现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第二,“税法通则”这种叫法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协调统一的需要。“税法通则”应全面规范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即对税法的立法
7、宗旨、原则、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立法、税收司法、税收诉讼等做出明确规定,使税收分配活动的整个过程做到有章可循。(二)税收基本法的立法模式 世界各国税法法源架构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法典化模式。即,将各类税收征收法律编撰成专门法典,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和法国的普通税法典。第二种,通则化模式。即,税法通则加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模式,将有关适用于各种单行税收法律的一般规则制定在一部税法通则中,以便对各单行税法起着统领、协调的作用,而有关各税种法、征管程序、救济程序等专门税收事项仍采用单行法的形式。如德国的税收通则、日本的国税通则。第三种,分散模式。即单行法律、法规模式,是指所
8、有税收法律都采取单行法律、法规的形式,没有就有关税收的共同问题制订统一适用的法律,这是目前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我国也属于这种类型。因为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税制尚未完全定型,不宜制定法典,所以应采取第二种模式,即通则化模式。符合我国的国情,在总结国内外已有的立法,特别是税收立法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达到提高税法体系化和科学化水平,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目的。三、税收基本法的内容及重点问题分析税收基本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其中总则部分是该法的纲领。总则部分主要应包括:立法目的和宗旨、税法的基本原则、法的适用范围等。分则部分主要包括税务组织机构人员、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立
9、法体制和管理体制、税收司法保障体系等。附则包括税收基本法适用空间范围排除、税收基本法的解释权、与本法相抵触的处理规定、施行时间规定等。在下文中将对以下几项重点内容进行分析。(一)税收立法的依据和宗旨根据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税收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当然不能脱离宪法的制约,即“依宪治税”。其宗旨为:规范行政机关的合法征收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我国税收基本法的基本原则上文中提到税收基本法的基本原则应该在税收基本法的总则中被明确体现出来,以下将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1. 税收立法的一般原则为了保证中央税收立法和地方税收立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税收基本法必须明确税收立法的一般原则要
10、求:(1)国家税法不溯及既往,即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程序性的法律规范除外;(2)税收的基本要素应当在有设定权的税法中明确规定,不得委托授权;(3)中央的税收立法有优先选择税种的权力,中央的税收立法可以覆盖地方的税收立法,同时地方的税收立法不得侵蚀中央税,不得阻碍全国性经济活动,不得损害其它地区的利益;(4)税收立法应当符合立法程序和立法权限。2.我国税收基本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表述学术界一般将税法中的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其中,税收活动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1)税收法定原则。可以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税收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征税。税款
11、必须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不得以税收计划作为执法的依据。(2)税收诚信和信赖保护原则。可以表述为: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征税时应当诚实信用,善意地行使职权,善意地履行职责。税务机关做出的有关税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当合理,禁止过度。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时应当诚实。税务机关对已经做出的税收行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撤回,纳税人基于对该税收行为的信任所取得的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3)税收正当程序原则。可以表述为:税务机关的税收行为应当符合行政程序,一切税收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要求。违反税收活动程序的税收行为自始无效。(4)国际税收协定优先原则。可以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签订的国际税收条
12、约或双边税收协定对税收问题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关的国际税收条约或双边税收协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5)税收优先原则。可以表述为:税款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而执行的效力。税收有优先于行政和司法罚没而执行的效力。(6)税收执法独立原则。可以表述为: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税务机关是国家统一的税收执法机关。税收执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税收执法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干预或取代税收执法机关的税收执法活动。(7)纳税人权利保障原则。可以表述为:纳税人依法享有的税收权利和利益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依法参与税法的制定,自由地评价税收,关注税收用途,对税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提出意见和
13、建议。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违法的税收行为实施抵抗和防卫。(三)政府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我国现行税收法规中,虽然已经有部分关于税收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但规定比较分散,并不够严谨。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应当在更高层面上进行规范。制定税收基本法,就应该考虑将这一问题纳入其中,以专门的条款进行规范。1. 政府的权利和义务政府的权利表现为,依法征税、依法纳税。国家税收行政机关,根据税收基本法的规定,对公民合理征税。政府的义务表现为,公示义务与知情权。国家在制定有关税收的实体法时,有义务根据听证制度,对将要征收的税目予以公示,并听取公民的意见。2.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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