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中面临若干问题的思考和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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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中面临若干问题的思考和对策撰文陈磊寿建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简称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人须按事故等级和事故责任处以扣留或吊销船员/引航员职务证书的行政处罚.然而.海事主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于事故等级的确认存在着较多不合理的现象.甚至违背了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难以保证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人得到公正的行政处罚.有悖于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公正,公开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一,事
2、故等级确认中存在的问题1.人员失踪与死亡混淆由于水上作业环境的特殊性与水上搜寻救助的高风险性.在水上交通事故中时有人员失踪的案例发生海事主管机关在对此类人员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进行等级确认时.绝大多数都将失踪视同为死亡这是对失踪与死亡的概念混淆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之附件)规定人员死亡是确认事故等级的标准,是法定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法院应失踪人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定程序后才能判决宣告死亡:因此海事主管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无权擅自将失踪视同为死亡死亡这一法定标准是不容人为篡改或延伸的.由此而确认的事故等级及实施的行政处罚亦不是以事实为依据的.与法不符.海事主管机关采
3、取的行政措施,无论是抽象的行政行为还是具体的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即行政法中的职权法定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行使权力不得超越法律限定的职权范围对大多数行政行为而言,还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也就是说,对行政主体而言.法律允许行政机关做出港口引航CHINAPORTS某种行为.行政机关才能做出某种行为.否则即为违法2.直接经济损失核定中存在的问题在无人员伤亡的水上交通事故中.直接经济损失是确认事故等级的唯一标准.对海事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影响极大.在海事调查实践中.由于事故当事方的不配合或为某种利益的驱动.海事主管机关往往难以准确地获取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有些当事人
4、为了逃避海事行政处罚或为便于后续索赔更是蓄意编造虚假价值.严重影响了事故等级的准确确认与行政处罚的公正(1)社会公估人员估损的损失,可信度低由于包括中国船级社在内的中外船检机构对受损船舶,设施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均不提供损失金额.因此目前大多数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后.事故方或其保险人都委托社会公估机构的公估人员对船舶,设施的损坏进行估损.海事主管机关也往往直接将经估损取得的损失金额作为直接经济损失加以统计并确认事故等级但由于目前从事水上交通事故估损的社会公估机构及其雇佣的公估人员较多.专业素质与能力参差不齐:且部分公估人员的诚信度不高,良莠不齐,公估机构,人员的资质与市场准人等方面.海事主管机关均无法
5、实施管理与监督.造成其所做出的估损随意性大,可信度低.海事主管机关擅自将估损这一不可确定的且存在很大变化可能的估计损失视为真实的损失并作为直接经济损失(或其部分).违背了证据必须具备的真实,客观的原则.也是与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定原则不符在直接经济损失认定的实践中经常发现.由于公估人员是应各相关利益方委托进行估损并由委托方向其支付费用,因此.从根本上就无法保证其认定事实的客观公正.由此看来.在当前社会诚信机制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同一艘受损船经代表不同利益方的公估人员估损.估损金额往2011/4焉53中漠薰塞篓囊囊(ORTS:簏往相差甚远.有少数案例甚至达到惊人的地步.与最后的实际修理费等
6、损失差距很大.事故被人为虚升(或降)了一个或数个等级,造成了事故责任人因此被处以不公正的行政处罚.职务证书被无端扣留或被吊销.持证的船员,引航员的命运往往被一些背后隐藏的利益博弈所左右.受处罚的船员,引航员理所当然的将事故性质,损失情况与相类似的案例进行比较.寄希望得到相类似的处罚.并将之作为评价海事主管机关公信力的依据总结导致这些情况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公估人员按委托方的授意人为的提高或降低估损金额.以利于委托方在日后的海事赔偿中处于有利地位二是部分公估人员为多获取估损收入(估损收入按损失金额提成)蓄意增加损失金额(2)当事方自行提供的.无相关佐证的证据,可信度低证据的提交必须符合客观性
7、要求.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反映和真实记载.不能为任何人为的主观意志所左右但是.有些水上交通事故的当事方.尤其是搁浅,触碰,火灾等单方面事故的当事船舶或船公司,以及申请国外海事诉讼,仲裁的船公司往往以种种借口,仅以本船或本公司名义向海事主管机关提供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清单或损失金额,而无发票(或收据),修理工程结算单等其他证据给予佐证.此类证据可信度低,不应直接采用来确认事故等级.其既不符合证据客观性原则.也无法对其真实性进行验证.完全是按照当事方的主观意愿编写的.当发生不涉及索赔事宜的单方面事故时.当事方为了逃避海事主管机关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往往编造较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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