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烟草专卖行政法规若干条款修订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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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烟草专卖行政法规若干条款修订的探讨20多年来,烟草行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优势并不断努力,为“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是中国加入WTO,烟草行业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应对的挑战越来越严峻。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就必须改革创新,抓紧修订完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引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抵御跨国烟草公司的进攻,以维护国家利益。 前言 以卷烟为代表的烟草制品,是百姓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消费品,也是中国近二十多年来坚持不懈由国家以行政手段实施全方位垄断经营的唯一商品,甚至在争取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席上,面对美
2、国等西方列强施以取消烟草专卖制度的压力,中国政府甘冒延误入世步伐的风险,而在坚持烟草垄断经营的立场上也毫不动摇。究竟是什么魅力,使迫不及待要加入世贸组织的东方大国仍执迷不误对烟草专卖制度如此依依不舍呢?加入世贸组织,随之国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生效后,尤其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热潮一浪更比一浪高涨的今天,实施12年之久、备受许多阶层质疑的烟草专卖法,仍一字不改地严格执行。究竟又是什么魔力,使这种计划经济固化模式岿然不动呢?难道烟草专卖制度真是灵丹妙药、无懈可击吗? 笔者试图联系烟草专卖制度与市场经济发展之间磨擦冲突的现状,以解种种疑惑,并就如何修订烟草专卖行政法规若干条款,继而在条件成熟时取
3、消烟草专卖法,作肤浅探讨。 一、中国烟草专卖法规的建立发展和所面临的新情况 1、中国烟草专卖法规的立法宗旨和实施后所产生的成效 烟草是特殊商品,早在1927年,国民党政府就颁布了烟酒公卖暂行条例,对其实行专卖管理;新中国建立后,相当长时期任其自由贸易,导致烟草行业盲目发展。1981年,国家针对烟草散、乱、差、低的混乱状况,作出对其实行专卖管理的战略决策,并成立了中国烟草总公司。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烟草专卖条例。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开始实施,其总则确定立法宗旨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4、。”管理手段为:“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所谓烟草专卖,就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可见,从1983年起,国家就以法律形式将烟草行业纳入全面管理,而从1992年起,更进一步以强化行政权力的手段,确保对烟草实施全方位行政管理和垄断经营。对这种行政性的垄断地位,除非法律废止,否则其他任何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是不能动摇的。 烟草行业没有辜负国家的期望,22年来,他们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优势并不断努力,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自19822001年,中国烟草市场销售总量从1608万箱增加到3397万箱,
5、按当年价计算,行业工商税利从98亿元上升到1150亿元,年均增长率分别为4%和13.8%。2002年,全行业实现工商税利达到1400多亿元,2003年,更高达1600多亿元(其中实现工商税金1184.53亿元,同比增长12.91%),连续5年为国家提供了超过千亿元的财政积累,连续11年位居全国创税利“大户”的前列。2004年7月13日在上海召开的全国烟草专卖局长、公司总经理座谈会公布:烟草行业2004年上半年已实现工商税利超过1000亿元(其中实现工商税金715亿元);已查处制售假烟案件12.4万起,收缴假冒商标卷烟25.7亿支,捣毁制假窝点1188个,查获制假烟机设备810台,依法拘留制假人
6、员1709人(已判刑406人、劳教54人);卷烟焦油量已降至平均每支13.5毫克,产品质量合格率达99.47%。各项统计表明:实行烟草专卖,有利于控制总量,保持产销平衡和防止盲目发展;有利于淘汰和压缩落后生产力,积极推进结构调整和避免重复建设;有利于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整顿和规范烟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保持和促进烟草生产经营的有序发展和合理布局;有利于加强对烟草制品中不良成份的抑制,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有利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增强综合国力。概言之,颁布和实施烟草专卖法是一项成功的改革,其法律效力难以估量。 2、烟草专卖法规与世贸组织自由贸易规则存在的矛盾 加入世贸,意味着世贸
7、组织的各项协议与国内法律取得平等的地位,自由贸易规则冲击着中国烟草专卖法规,中国烟草的战略格局将发生深刻变化,原来关起门来的封闭式积累性发展,将逐步为开放式国际化竞争所代替,国内市场成为世界市场的一部分,烟草经济将更快、更深地融入全球经济。与此同时,烟草行业长期以来存在的体制滞后、机制不活、竞争乏力、规模零散等深层次弊端日益突出。正如中国烟草的龙头企业云南红塔集团的总裁姚庆艳所说:“入世前,我们的卷烟市场是专卖体制下封闭式的市场。如果不创新,我们辛辛苦苦打好的市场将会被外烟吞噬。” 入世对中国烟草行业的冲击已是不容置疑的客观现实,为中国经济强盛立下卓越功勋的烟草行业,正面临抵御“卷烟洋鬼子”大
8、举进攻的沉重压力。或许有人认为,中国烟草那么强盛,尤其有法律作盾牌和有政府作靠山,不可能会因入世而衰退。其实不然,如同古典名著红楼梦中的警句那样,“大有大的难处”。烟草行业实在太庞大,专卖法规管理的范围也实在太广泛了。大之,其税利足可以维持中国全部军费开支;广之,烟草专卖是对烟草(含烟叶、烟草制品、辅料、专用机械从种植、收购、加工、定价、调拨、销售、运输、进出口贸易等整个有关烟草行业的各个大小环节),均依法作严格的垄断管理,这种“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的体制是与WTO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贸易自由化、经济一体为主要特征的自由贸易体制格格不入的,是不可能长久维持的。以日本为例,日本加入关贸
9、总协定几十年曾坚持实行烟草专卖制度,但迫于外国要求开放市场的重重压力,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不得不被迫取消。可以预料,今后随着国际跨国烟草公司的进入,西方烟草大国必然会进一步向我国施加压力,我国传统的烟草专卖制度面临挑战,对此,世界烟草大集团心里很清楚,早已对中国烟草虎视眈眈,甚至连烟草行业外的著名的摩根斯坦利银行在其题为“全球统一”的报告中,也“多管闲事”地宣称:“烟草专卖结构将随着中国进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进程而开始放松。对领先进入的烟草公司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未利用的最后的巨大国境。”以“巨大国境”来比喻中国烟草领域,这实在是惟妙惟肖、恰如其分了。 让我们追溯一下历史吧,公元16-17世纪
10、,烟草先后从菲律宾和朝鲜南北两路传入中国。短短300多年后的今天,我国烟民已猛增至3亿多,约占世界吸烟人口的25%,烟叶产量占世界总量的35%,卷烟产量占世界总量的32%,拥有卷烟厂110余家,烟草专卖局(公司)2000余家,合计行业内人员57万,种植烟草的农民600万,出售卷烟的零售商300万,各项数据均为全球之最,“世界烟草大国”之冠当之无愧。但是,大而不强和依赖法律保护是中国烟草行业鲜明的特点,也是致命的弱点。综上所述,以行政垄断为主色调的烟草专卖法规,和烟草行业一样同样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事实上,我国政府虽没有承诺入世后取消烟草专卖制度,但已承诺了降低关税,取消烟草专卖品进口许可证和
11、配额限制,并已从2004年1月1日起取消了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实际上已触及到烟草专卖基本制度。 3、烟草专卖法规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颁布的反垄断法规存有冲突 1992年党的十四大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标志着市场将成为我国分配和调控社会资源的最主要手段,同时也说明竞争这种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将在我国经济领域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体现反对垄断、保护竞争立法宗旨的法律相继产生,1993年12月开始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妨碍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同时对垄断行为进行了界定,被认为是最早的也是至今唯一以规范竞争行为为立法主题的法律。由于我国目前仍未有专门的反
12、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被作为反垄断法的代表法。烟草专卖法规既然是垄断性法规,必然与反垄断法规有所相悖。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而1997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却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六十条则进一步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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