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行政执法课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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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同志们: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最近几年提的最多,涉及领域最广的一个概念,不论是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还是学术界的学术论文都从不同角度阐述过这个概念。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就要了解什么是行政执法行为,怎样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今天,我就同大家共同探讨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城管执法等方面的内容。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执法行为,为什么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行政执法行为的概述(一)行政执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的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之规定,对某镇某村民盗伐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这种行为就是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执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如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等;2、行政执法行为是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众所周知,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指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及制定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都是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执法行为是对外实施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行为包括外部行政行为(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某个劳动者进行工伤认定等)和内部行政行为(如县人民政府对某位政府办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等),行政执法行为一般仅指外部行政行为;4、行政执法行
3、为的种类包括行政许可(如县工商局对企业核发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如县公安局对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公民实施行政拘留)、行政强制(如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严重污染环境的造纸厂)、行政征收(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违法多生育的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确认(如县民政局对男女青年进行婚姻登记)等。 (二)行政执法的主体。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并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1、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依照宪法或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成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如县人民政府、霞阳镇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
4、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如某个乡镇的公安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1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决定。)就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委托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委托,行使国家行政机关享有的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它只是行政执法中的一些特别表现形式。(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原因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越来越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在转变行政执法观念、清理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改进行政
5、执法作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仍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1、片面注重法的制定,忽略了法的清理。为完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我国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相继制定颁布了许多调整政治、经济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其他一些重要法律也正在酝酿起草过程中,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立法质量不断有所提高。但与此同时,对现有法律的清理工作却重视不够,随着新法的颁布实施,该修改的法律,该废止的法律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不能较好地协调统一起来,客观上造成行政执法依据混乱,“依法打架”的情况仍然存在。1996年3月
6、17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专门发布通知要求,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本应都要失去法律效力,但直到现在,现实效果还是差强人意。如轰动全国的孙志刚被伤害致死案就充分暴露出此方面的问题。此案在当时,引起全国轰动,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也才因此被废止。2、行政程序法治化滞后,执法程序制度不够完善。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行政程序法治方面是明显滞后的,当前我国尚缺乏一部完整的行政程序法法典,仅有的行政程序规定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规章中,只有少数几个执法领域有较为完善的程序规定,如行政处罚领域。程序的缺
7、乏除了理论研究的不成熟外,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程序意识的淡化,过分强调实体的法治,忽视了程序的法治。著名的“蛋糕法则”琢磨起来颇受启发:有一位母亲给自己的两个儿子买了一块蛋糕,在分吃的时候,这位母亲要求先切的人不能先拿,先拿的人不能先切,结果切的人非常慎重地把两块蛋糕切得一样大,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程序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3、人治思想根深蒂固,义务本位、管理本位并存。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比较长,人们长期受制于封建专制的统治、人治传统、法律工具论思想在人们的心目和行为方式中具有极为深厚的影响,甚至在新中国建国以后的计划经济时期,这种思想在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还占有相当重要的位置,直到党的十五大提
8、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以后,科学的法制观念才逐步进入成熟期。前述的三种现象的存在,需要通过我们严格按程序办事,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来改变这种现状。所以,下面我们来学习今天的第二个内容:行政执法程序。二、行政执法程序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就必须严格依法按行政执法程序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程序不仅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工具,也是制约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权力和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一)行政执法程序的概念和特征。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要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间规则的总称。我国的行政执法程序具有法定
9、性、多样性、分散性的特征:1、法定性。法定性指的是行政执法程序制度一般是通过立法预设的,使行政执法程序合法化并具有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定的程序都要承担法律后果。2、多样性。行政执法程序如同行政立法一样,具有内容和形式多样性的特点。国家的行政管理是最基本也是最普遍的管理活动,涉及社会和经济管理各个方面。3、分散性。分散性指的是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所有的行政执法程序只是在各种部门法中有所体现。前面已经讲了,这里就不再赘言。(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行政执法行为要合法、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靠严格的执法程序来实现的。要依程序实施行政执
10、法行为,就必须先掌握行政执法程序的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2个。1、公开原则。在我们国家的古代,认为法律不能向社会公开,因为一公开,法律就失去了深不可测的威严,就没有了神秘性。在法治社会的今天,需要处罚透明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行政执法处理结果公开。2、效率原则。讲究效率,是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效率主要是靠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保障的,行政执法行为中的行为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间的设置,必须在合法的基础上充分保障较高的效率。但也要注意,强调效率原则,并不意味着片面的减省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三)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内容。这里主要以
11、行政处罚为例给大家讲一下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一)、简易程序1、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即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2、适用处罚简易程序违法案件的主要执法步骤第一步:亮证。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第二步:调查。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第三步:告知。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第四步:决定。填写当场处罚
12、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步:执行。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20元以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当事人自行申请当场缴纳。当场收缴后2日内交行政机关。第六步:备案。执法人员二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处罚机关备案。(二)、一般程序1、一般程序的适用范围第一,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第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案情比较复杂或行政处罚机关认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第四,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第五,没收违法所得、没收
13、非法财物、行政拘留等。2、一般程序的基本操作步骤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所遵循的最基本的程序。与一般程序相比较,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均属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特殊程序。一般程序适用的具体过程应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立案。立案是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开始。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工作(行政检查、接受举报、控告等)中,发现有符合法定启动条件的,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一种情形。2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调查或检查时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
14、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执法人员有要求当事人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的权力;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抽样取证;实行先行登记保存制度,在登记保存证据期间,当事人或有关人员负有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义务。调查终结后,行政执法人员(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制作相关的审批表,连同本案所有材料、证据,经案件承办人审查后,提交本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意见;对适用法定依据错误或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对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并报行政执法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
15、人作出处理意见。 3告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履行告知程序,是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必要条件。 4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或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除非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的权利。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举行听证会。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
16、新确立的一个程序,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意见的一项制度。它在防止执法人员独断专行,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制约方面有着积极作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听证程序主要适用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公民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听证程序并非必经程序,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但是否真正进入听证程序,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在法定的权利期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只有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时,听证程序才必须适用。行政机关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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