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论文论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对策建议.doc
《司法制度论文论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对策建议.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制度论文论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对策建议.doc(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论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对策建议 根据本文前几章对我国目前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问题的根源以及征用补偿方案的阐述,本章将提出完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对策,应当从征地目的、被征地的所有者界定、征地程序、失地农民权益维护几个方面进行改进.6.1加强对土地征用目的的法律约束6.1.1严格界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土地征用必须满足公共利益需要才能实行土地征用,然而在具体“公共利益需要”这一概念的界定上并没有做出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与解释,从而导致了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背离“公共利益”的涵义,扩大征地范围。目前,国外关于公共利益的规定通常采用概括式或列举式两种立法体例.概括式主要适用于那些
2、法制比较健全,实行土地私有化的国家,以发挥法律的伸缩性。列举式主要适用于实行土地公有、法制不够健全的国家,以保持法律的规制性。因为这类国家实行土地公有,土地使用权人意识不强;由于法制不健全,土地权利人利益受损时获得保护的难度较大;并且因法律意识较弱,政府滥用征地权利的现象容易发生。因此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应当借鉴国外采用列举法。一般情况下,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满足公共需要并列入国家计划的集资建设项目如水利建设项目等;能源、交通、供电、供水、供暖等公用事业和其他市政建设项目;国防事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
3、境保护、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各级国家机关的建筑用地。”6.1.2区分纯公共利益、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在采用列举法界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根据目前学术界对于公共利益理解的多种划分方式,本文认为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可从征地目的和用地项目盈利情况角度出发,区分为纯公共利益、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第一,纯公共利益。在符合“公共利益”定义前提下,纯公共利益为征地项目具有非赢利性质的国家投资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直接满足公共需要并列入国家计划的集资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国家安全、中央国家机关以及公共卫生、公共教育等用地项目.第二,准公共利益。准公共利益符合“公共利益”的定义,但具有明显
4、的赢利性质,包括建成后进行经营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如高速公路、国家由于经济政策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园区、“大学城”等.第三,非公共利益。主要指工商等企业用地项目.本文认为,在根据征地目的和用地项目盈利情况划分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结合列举法,对“公共利益需要”进行严格的界定,从而确保土地征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目标。同时根据三种利益性质,针对三种不同性质的征地行为、征地补偿等设定不同的征用方案。尤其对于目前所占比例较高的商业性用地开发项目,制定明确区别于纯公共利益、准公共利益的补偿标准.6.2完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应当说,集体所有权“既不是个人所有权基
5、础上的共有,也不是股份制基础上的法人所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新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按我国法律的规定,目前我国农村集体所有权主体有: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的农民集体或村民小组。由于“大多数地区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解体或名存实亡”导致了农民缺乏行使所有者权利的有效组织形式及途径;且农民作为集体
6、所有权的天然享有者,其对于集体财产的享有份额却是模糊的,因此往往只能由集体的行政权者代表集体参与对所有权处置的决定,在事实上造成了由村委会或村小组来担任代理人。而且,即使不出现行政代表而是由全部农民来进行所有权处置的谈判也是成本巨大的。在监督不明和自利冲动下,“所谓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成了乡村干部的小团体所有,有的甚至成为个别乡村干部的个人所有”.因此明确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从而保证土地征用补偿中对于所有权的补偿有明确的归属,避免因主体不明导致对所有权者利益的忽视.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是对农村集体所有制进行股份制改革。主要有三种农村股份制改革的方案:“第一种是将集体土
7、地与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集体成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其特点在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同时,将农户承包地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种方案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其特点是将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第三种方案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其特点为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进行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化改革的优势在于,承认我国目前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引入直接的农民利益参与权利,明确农民在集体产权中所处的地位,从而避免了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更时,由于农民意愿汇总表达的成本过高而被
8、有意或者无意的忽略。同时股份化也将在直观上给予农民主体感,增强其主人翁意识,从而调动农民积极性。”6.3规范并完善土地征用补偿程序土地征用程序作为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具体执行表现,其程序步骤安排、执行人权利约束以及监督机制设计对于土地征用补偿结果的公平、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健全并完善土地征用程序,保证法定程序严格、规范的执行是十分必要的.6.3.1建立土地征用目的审批程序国外土地征用程序一般包括:事业的认定、征地范围的裁决、征地补偿裁定与给付以及征用完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的土地征用程序为:征用申请及批准、辛卜偿方案的拟定及批准、拨付发证。与国外的土地征用程序相比,我国土地征
9、用程序中没有事业认定这一程序,而是包含在征用申请及批准程序中.这种程序设定实际上是欠缺合理的。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征地行为发生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外土地征用程序中的第一步骤一一事业认定实质上是对征地的目的与性质进行调查。事业认定作为土地征用的一个先行程序,关系到征地项目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征地工作的基础。因此,在我国目前的征地程序安排中,对于事业认定这一步骤的重视度不够,应当将对征地目的审批作为土地征用程序中一个独立的程序并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该项职能.结合本章第一节中提到的对于公共利益的三种分类,事业认定的负责部门应当对征地项目进行严格的调查,考察合法性、合理性与必要性,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司法 制度 论文 完善 土地 征用 补偿 对策 建议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3013487.html